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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环境的高中政治论文范文篇一

环境问题与环境合作

摘 要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倍受关注的焦点,越来越严峻的环境现状使得各国加强了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国际环境合作对全球环境危机的化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社会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唯一出路。国际环境合作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早已被学界认可国际环境合作有冲突,有障碍,但面对前景,我们仍然充满信心。

关键词 环境问题 国际环境合作 基础 障碍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国际环境问题

(一)国际环境问题的概念。

国际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不当利用自然资源,向环境大量排放污染物而造成的越境污染损害,全球性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从而导致地球环境发生不利于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改变的现象。

(二)国际环境问题的成因。

国际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与历史背景。在环境问题的演进中,自然环境极其自身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导致环境状况的恶化,但是人类发展的事实证明,大多数环境问题是人类自身原因引起的。这类原因主要有:

1、各国的工业化进程与人口增加是地球环境破坏的直接原因。

世界人口在工业革命后呈高度增长趋势,造成对地球环境的极大压力。据统计,世界人口在罗马帝国灭亡时期只有四亿,到了1600年开始超过10亿,到了九十年代初,世界人口已经达到了52亿 。另外,据联合国的推算,世界人口在1994年已经达到了56亿6千万人,到了1999年已经达到了60亿。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类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依赖程度也大幅度提高。

2、人类传统的发展观念是地球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的思想根源。

经济学家的研究认为,当决定使用资源的人忽视或者低估环境破坏给社会造成的价值时,就会出现环境退化。其原因可以分为市场失灵和政策失误两大类。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不能正确分析和估计环境资源,从而导致商品和劳务的价值不能反映它们的成本。 导致资源存在的不能够出售的那部分用途常被忽视,从而导致环境资源的过度利用。对环境资源的开放式管理使得它们可被任何人利用,而资源的环境效应不能被使用者认识,从而导致环境的破坏。

政策失误是指当政府的干预政策不能纠正甚至反而造成获知加剧了市场失灵时,就会发生政策干预失灵。例如,对农业的能源投入个对伐木和开发牧场实行补贴、公共部门排污不承担责任以及公共土地和森林的低效能管理等。

二、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最初由《联合国宪章》第74条予以确认,在国际环境法中奉行这一原则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环境保护的协同与合作,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过程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国际环境管理形式,并且这种合作越来越紧迫。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原因:

(一)全球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环境问题的危害性在于它不仅仅阻碍了人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着人类的生存。目前全人类正面临着“自作自受”的全球环境危机,形势非常严峻。例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物物种锐减、土地沙漠化、海洋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并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严重的环境问题,而且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再加上环境问题本身带有客观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球环境危机的化解,并非哪一个国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尤其是主权国家的同舟共济、通力合作。国际环境合作,是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唯一出路。

(二)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与增强。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认识到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在共同危机面前的各国能力的有限性,认识到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发展的有益性,进而使得环境合作的意识和愿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这为国际环境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这种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并逐步转化为各个国家具体实践。

(三)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发展状况。

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和平与发展,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实践平台,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国际和平稳定的政治秩序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可想而知,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国际环境合作的开展就会更加艰难。环境资源是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为根本的物质条件和基础,但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发展又为国际环境合作创造了条件,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靠一定的物质力量。

(四)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国际环境合作有赖于科学上的共识,要求对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发生机制、危害特点及方式、变化规律、发展趋势、防治对策等形成较为一致的科学认识,否则必然会丧失国际环境合作的科技基础。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必将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越来越坚实的科技基础。

三、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及其障碍

自1972 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并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以来,到1992 年的“环境与发展会议”,国际环境合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代表的国际环境组织纷纷成立,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也越来越多,目前设置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已达到150 多个。环保投资不断增多,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频繁召开,国际环境合作领域的谈判也日益增多,上世纪90 年代以来平均每月就有一次。国际环境法得到迅速发展,国际组织决议、政府间宣言、双边协定、地区性公约和全球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内容广泛,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战略,“绿色文明”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目标。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模式、政治体制、地理环境、资源状况、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当前世界各国在国际环境合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和主张,再加上国际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这些都构成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客观现实、思想观念、行动实践三个方面。

(一)客观现实。

国际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共同性、科学技术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能够胜任的,而且环境问题涉及一系列自然、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各种复杂问题和利益关系,这些往往会造成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制定的不完善,使得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阻碍国际环境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思想观念。

全球环境意识虽然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国际环境合作的过程中,狭隘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观念往往左右着合作的方方面面。每个国家的环境利益都不是孤立的,局部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恶化,最终损害的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球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各国的实际行动,各个国家不应该着力强调各自的局部利益,而应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利益,当然,这有赖于现代主权观由以国家利益为主向兼顾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转化,有赖于全球环境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环境合作实践的进一步推动,尤其是大国的现实推动。

(三)行动实践。

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环境恶化的责任与义务公平分配问题、关于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问题、国际贸易的环境标准等问题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在这一对尖锐的矛盾中,发达国家居高临下、处于攻势,政治经济上的霸权主义使得发达国家在所有国际环境问题谈判中占据统治地位,并且国际环境组织大多在发达国家的操纵下,而发展中国家,既缺资金又缺技术,也缺乏谈判的影响力,在国际环境合作问题上往往处于很被动的境地。可以说,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存在着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环境合作公平性的实现。

四、我国与国际环境合作

(一)全球环境合作。

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开展的重大环境活动。中国重视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国际合作,还体现在积极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开展的各项重大环境活动。从1972年6 月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到2002 年南非的约翰内斯堡,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历次会议,中国均派出高级代表团参与,并积极进行会议前期的系列筹备工作。中国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臭氧层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境教育和培训、长江中上游洪水防治、区域海行动计划和防止陆源污染,保护海洋全球行动计划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中国还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机制。

(二)区域环境合作。

在区域合作方面,中国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各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活动,出席历次亚太经合组织环境部长会议。中国加强和推动与周边国家或相关地区的合作,积极参与区域合作机制化建设。取得的成果有:(1)建立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机制,定期进行政策交流,讨论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2)启动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并于2005年成功举办第一届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部长会议,提出了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计划等合作项目。(3)积极参与东盟与中国(10 + 1)和东盟与中日韩(10 + 3)机制下的环境合作。(4)在中国政府的倡议下,2002年召开了第一届亚欧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亚欧环境部长会议主席声明》,就开展亚欧环境合作的基础、潜力及合作原则等方面达成基本共识,确定了亚欧环境合作的关键领域和重点。(5)建立了中欧环境政策部长级对话机制和中欧环境联络员会议机制。(6)2006 年2 月召开了中国――阿拉伯国家首次环境合作会议。

(三)双边环境合作。

在双边合作领域,我国先后与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42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与11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在环境政策法规、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可持续生产与消费、能力建设、示范工程、环境技术和环保产业等方面广泛进行交流与合作,取得一批重要成果。我国还与欧盟、日本、德国、加拿大等13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了多项环保领域的合作。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环境合作的同时,我国还积极开展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与交流。为配合中非合作论坛的后续行动,中国举办“面向非洲的中国环保”主题活动,推动中非在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2005年中国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举办了中非环保合作会议。我国政府还举办了“非洲国家水污染和水资源管理研修班”,帮助非洲国家开展环境培训。

五、结论

国际环境合作,任重而道远。只有世界各国增加责任观念,共同协作,才能切实改善国际环境,谋求人类的共同繁荣。国际环境合作,有冲突,有障碍,有挑战,更有机遇。国际合作不仅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石,而且表现为国际环境法一些具体措施和制度,是我们在处理国际环境问题应当坚守的基本原则。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09级8班)

注释:

参见[日]木宫高彦著.公害概论.有斐阁(日文)1974年版,第250页.另参见宋健主编.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页.

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丁德宇等译.贸易的环境影响.中国环境出版社1996年版,第三页.

黄辉.国际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参考文献:

[1]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2]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3]杨世英.关于国际环境合作基本问题的探讨.当代论坛.2007年.

[4]杨清.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和特点.环球视野.2004年.

[5]赵敏.论国际环境问题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变化.新疆职业大学学报.第16卷第1期.

写环境的高中政治论文范文篇二

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摘要 环境是以人或人类为中心的自然因素总体。环境问题的症结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法所要保护的是环境利益,它要求经济利益的实现不能损害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只有上升为环境权才能够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关键词 环境 环境利益 环境权

作者简介:胡余旺,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

一、人与环境

环境一般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或状况。在生态学中,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包括人类、其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中心、为主体的环境,围绕生物界的并构成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在环境科学中,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生态学中的环境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以人类为中心。环境法中的环境应以“人类”为中心还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学术上没有一致的答案。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使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的概念,认为环境是以人或人类为中心的自然因素总体,人与环境的关系,实乃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伴随人和人类始终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依靠自然界而生活。人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甚至征服自然。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人类以一定的生产方式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征服自然,从而获得尽可能丰富的生活资源的历史。在人类早期,人与动物没有根本的区别,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根本的区别。人出于生存的本能和需要,按照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和生态规律生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全部受自然生态规律的控制或调整。人这种对自然的依赖性及由此形成的原始的和谐的秩序,达尔文概括为“适者生存,物竞天择”。在人类社会进入“人类文明时期”后,特别是经过第一次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后,生产力获得突飞猛进的空前发展,人类树立了对自然界的绝对权威并占据了主宰地位。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征服与被征服、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人类以“万物之主宰”的绝对优势对自然界无节制的利用、征服、掠夺与破坏,导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二、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

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经济利益对环境利益的强势挤压产生了环境问题。为洞见环境法与环境权的本质,有必要对自然、环境给人们带来的利益加以辨析。何谓利益?利益就是好处,就是能够满足或实现人们的需要、愿望、要求的东西。自然界对于人类来说太重要了,人类的生存、繁衍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界的“哺育”,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亲”。自然界能够满足人类多种多样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自然界首先或主要是给人们带来生产、生活利益。生产是人们依靠自然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和过程,通过生产,自然界给人们带来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同时,自然界提供自然人生活(生命存活)的基本条件、审美满足(如优美的风景)与生态平衡,这就是自然界带给人类的环境利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存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首先,环境利益是经济利益实现的前提条件。自然环境是人类追求经济利益的载体,如果没有自然环境为人类生产活动提供必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人类将无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其次,追求经济利益的生产活动必然导致程度或轻或重的环境污染,损害人们或人类的环境利益。再次,如果由追求经济利益导致的环境污染不能有效解决,会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人的物质财富造成危害,导致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皆不可得、甚至为负。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环境利益就是环境带来的利益。环境带来的利益应该包括经济利益与纯粹的环境利益(以下称环境利益)。自然界带来的利益是环境利益还是经济利益需要辩证的分析。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可以为家庭与企业谋取经济利益而无偿利用。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也可以仅供人们基于生命形式而享受。前者属于环境带来的经济利益,后者属于环境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可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可以有偿或无偿地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去,创造物质财富,给人类以直接的经济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也有维护生态平衡、审美愉悦等环境利益。自然界容纳着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承载着自然界自身变迁所引致的各种破坏,并且依靠其自身的力量不断重新塑造环境,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过程,把有害于人类的环境逐渐转变为对人类无害的环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环境自净能力。环境自净能力是一种重要的环境利益,但环境自净能力也可以用之于生产而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人类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各种污染超越了环境自净能力的承载限度则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利益是环境利益,环境法要求经济利益的实现不能损害环境利益。

三、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环境法怎样保护环境利益?为了保护环境利益,环境法怎样约束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环境法约束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何在?这些问题的解答依赖于环境权理论的成熟以及环境权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上受到重视。环境利益只有上升为环境权才能够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因此,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为了更为深刻地洞察环境权的概念与属性,我们需要对权利概念加以必要分析。何谓权利?这是让学者们深感困惑的一个难题。即使在法理学领域,权利也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就感叹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尽管如此,学者们还是对权利的概念与本质进行了不懈的探讨,形成权利本质的诸多理论。张文显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一书中介绍了目前国内外最具有代表性和主导性的八种权利概念与本质学说,即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在中国学界,学者们大多从要素的角度来揭示权利的本质,认为权利由多种要素构成。如夏勇在《人权概念起源》一书中把权利归结为五大要素: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认为以这五个要素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它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程燎原、王人博在《权利及其救济》一书中把权利最重要的要素归纳为自由意志、利益、行为自由,认为权利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笔者认为权利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利益,所谓权利就是某种规范体系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利益,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利益。人们的自由、意志、行为、主张、选择等权利要素只有指向利益、以利益为目的才可能纳入权利之中或上升为权利。 环境权究竟是什么?蔡守秋在《环境权初探》一文中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良好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虽然狭义环境权与广义环境权反映了人们看问题的不同角度及环境保护涉及的不同领域,但是无论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实际需要出发,广义环填权都比狭义环境权更为重要、更有价值。而徐祥民对环境权的概念做了如下概括: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邹雄则认为: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其主体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其内容是指向环境生态功能这一特定客体的利益群;其权能包括对良好生态功能的保有权、享受权等实体性权能和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其中,环境参与权是核心权能。上述学者们的环境权概念从各自不同的视角洞察环境权的本质,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皆有各自的道理。

笔者认为对环境权概念的界定应以权利概念为基础。如前所述,法律权利是法律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利益,则环境权就是环境法或与环境相关法律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环境利益。理解环境权概念需注意如下几点:首先,法律保护环境利益与环境权的方式与手段具有多样化与综合性。法律可以在某一规范中直接规定环境权,也可以在某一规范中规定人们保护环境的义务从而间接保护环境权,且后者更受立法者所钟爱。蔡守秋与徐祥民等学者发现环境利益与环境权保护中义务规定与履行的重要性,并在他们的环境权概念中体现出来,强调了环境权与环境义务的密切联系。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利益与环境权的主要法律部门,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也有对人们的环境利益与环境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因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点。其次,环境权的主体是人。本文所谓环境是以人为中心的环境,环境权的主体当然是人。这里的人既指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或公民以及各种自然人集合体,又指作为整体的人类。人还有不同地域不同时代之区别,因而有此地之人与彼地之人,此国之人与彼国之人,当代人、上代人与后代人等种种称谓。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人遭遇不同的环境要素,有不同的环境利益,因而有各自的环境权要求。基于此,学者们对环境权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把环境权分为公民(自然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当代人环境权与后代人环境权等。第三,环境权的本质在于环境利益。对于人或人类来说,环境要素、自然资源既具有经济利益又具有环境利益。环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利益而不是经济利益。环境利益在法律文本中常用诸如“适宜的”、“良好的”、“清洁的”、“健康的”、“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生态平衡和健康的”、“健康而舒适的”等词汇表达。土地能够提供动植物繁衍生息场所、容纳降解废弃物,森林、草原能够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分、净化空气、调节气候、隔音降音、为动植物提供栖息场所,水体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容纳废弃物等功能,空气有提供生命所需要的气体成份、净化废气等作用,矿藏是物质和能量的储存库,臭氧层能够防止温室效应……,如此等等,皆是所谓环境利益,倘若获得环境法的保护,它们就会上升为或转化为环境权。我们应该认识到,环境利益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利益与环境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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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珂.生态环境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蔡守秋.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环境资源法.现代法学.2002(3).

[3]徐祥民.环境权论.中国社会科学.2004(4).

[4]邹雄.论环境权的概念.现代法学.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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