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沙住房公积金官方微信了解到,长沙市和宜春市、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异地工作调动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调出地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或缴存明细,认可其住房公积金在异地的缴存情况,并同等计算贷款额度。具体如下:
1、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缴存地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2、职工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注:根据长金管发[2016]14号文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业务的通知》中规定,贷款申请人配偶未在长沙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列入可贷款额度计算。)
3、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4、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主要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缴存地、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目前,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异地贷款,并先后与武汉、南昌、合肥、贵阳、广州、深圳等城市签订异地使用合作协议。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贷款申请人不受户籍地限制,武汉、合肥、南昌、广州、深圳等其他城市异地贷款申请人限长沙行政区域户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只可用于购买人申请首套普通自住房。
此次与宜春、新余合作,是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大力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