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了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六种情形,分别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
同时规定以下八种情形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不过,《通知》中并未说明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