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9日,泉州市颁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新政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在符合贷款条件情况下,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将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80万元。
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允许提取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内以补充首期款。同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商品房适度的财政补贴,由当地财政制定补贴程序并承担费用。个人(家庭)首套房、首改房(包含购买二手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可以享受不高于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144平方米以上的,则可享受不高于购房总额2.0%的财政补贴。
通知规定,已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受应距离上次提取公积金满12个月的条件限制,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公积金按揭受理条件将适当放宽,在开发项目封顶前先预受理,到封顶时立即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宽裕时,在开发项目封顶前,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发放贷款,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