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小型企业,国家有怎样的创业优惠政策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中小型企业的创业优惠政策。
中小型企业创业优惠政策:困难的中小企业
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完善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收费项目出台前,需听取中小企业意见,今后凡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出台前,必须认真听取中小企业代表及相关部门意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摊派税款。
在金融方面,会议指出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会议强调,商业银行要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同时,要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中小型企业创业政策投资创业
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中小型企业创业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股权转让
不征收营业税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
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并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企业原有房屋、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作奖励。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促进技术进步和国际化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次级债,增强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资金实力。
发挥民间资本的优势,发展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并增资扩股,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村镇银行,增强融资服务能力中小型企业创业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经营机制。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中小型企业创业优惠政策:大学毕业两年内创业
免三年管理、登记、证照类收费
对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政府投资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
低价出租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有计划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和经济发达村,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
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环保节能设备的资金,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中小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今后五年内结转抵扣。
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小型企业创业政策中小型企业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