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青少年的保护涉及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方面。关于青少年的相关法律常识,您知道的有多少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知识在身边手抄报,希望大家喜欢。
法制知识在身边手抄报1:青少年权益保护知识
1、施暴学生有什么特点?
1)依赖性强,缺乏自主、自信和负责任的精神;2)具轻佻性,缺乏忍耐性,抑制挫折和不满的能力薄弱;3)在群体中,自我表现欲望强烈,活动力甚强;4)以我为中心,罪恶感淡薄,常带给他人困忧、麻烦等;5)完全没有体谅对方的立场和心理的意识。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上负有哪些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校园暴力行为有哪些特点?
1)暴力行为有日益凶暴的倾向;2)暴力事件的普遍性;3)暴力事件的共犯日趋普遍;4)校园暴力的施暴地点,多在空教室、体育馆、楼梯间、厕所内、运动场或其他视角上死角处,而且多在上学或放学时发生。
4、什么是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由老师、同学和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法制知识在身边手抄报图一
法制知识在身边手抄报图二
法制知识在身边手抄报图三
法制知识在身边手抄报2: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条例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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