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哪些商品不适合“七日无理由退货”?如何计算?商家扯皮怎么办?下面小编整理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图解,一起来围观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图解《暂行办法》扩大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此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
《暂行办法》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另外,对于销售者和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再次重申倡议建立主体责任制度。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界定商品完好标准,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依据,比如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卖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