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喜讯来袭,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拟定《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意见稿》在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个人出售房屋及开发商合理规划商品房套型结构及用地结构等诸多方面“开了绿灯”。同时提出各县(市)要根据商品房库存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科学合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供应时序和供应结构,落实具体地块,灵活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稳定、均衡供应。对于房地产新项目,允许开发企业自主设计开发适应各类市场需求的住房,允许依照规范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停车位比例。对于在建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商贷二套房商贷首付比例降至三成
《意见稿》提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选择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5%,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7倍;已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仍有两套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不予以批准。
转让2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税费
在税费方面,《意见稿》提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个人住房对外销售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缴纳契税。
贷款年限放宽至退休后5年
公积金贷款
《意见稿》围绕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统筹使用资金、加强风险防范等四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政策调整。其中包括:
提高贷款额度。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的,高可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两人及以上和一人缴存家庭,高可贷款额度分别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由20万元提高25万元。
取消省内异地限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济南户籍职工在济南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提供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一名收入稳定的济南户籍职工提供担保,可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放宽租赁提取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济南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放宽购房提取政策。职工购买自有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提取人均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增加物业费提取政策。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人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同时,为提高济南全辖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济南市还将电力、铁路、济钢分中心资金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公积金中心与三个分中心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公积金中心本部贷款率超过85%或遇大规模集中贷款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审批,委托分中心发放贷款,贷款收益归分中心所有,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本部承担。
风险防控方面,我市将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同时设置安全红线,当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及时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