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拥有九亿农民的发展中大国,农民收入增长关系到实现扩大内需政策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如何提高农民收入?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提高农产品的交易效率、降低农产品的成本。本文试图运用交易费用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交易费用”,通过对不同交易方式下农产品交易效率的比较分析来探讨我国主导农产品交易的制度安排。
一、交易成本的理论分析对交易成本的认识与理解始于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1937)[1],最初是从市场交换、市场定价机制的角度来考虑交易成本。科斯认为有许多因素涉及交易成本的产生: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中,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它能减少市场运行的成本。交易成本是使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主要包括获取市场信息、准备合约的成本,达成合约的成本,监督和实施合约的成本;威廉姆森在《市场与等级结构》(1975)[2]和《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1985)[3]阐述和发展了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如同物体运动存在摩擦力一样,交易活动中都存在交易成本、不存在交易成本是无法想像的,交易成本还应分为事前的交易成本(为达成一项交易进行谈判和缔结合约的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交易达成后所发生的成本)。他在接受了西蒙(Simon)“行政人”即有限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又首创了“人的机会主义”假设,经过分析认为人的有限理性使交易合约不可能是完全的,由此产生交易成本,“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直接影响市场交易效率:市场交易双方不仅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还要随时提防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达成合约的难度增加,履行合约的风险加大,从而产生和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现实经济中还存在不确定现象,使本身很复杂的一项交易更加复杂,产生极高的交易费用。因此,理性有限性、机会主义行为和未来不确定性等几种因素使市场作为一种交易的管理机制效率很低,产生市场机制的失效。但市场上还有竞争这种力量可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如果市场上的交易主体数目很少,如垄断,那么非垄断交易一方市场交易费用就很高。因此,市场机制只有在理性有限性、机会主义行为、未来不确定性和小数目条件四种基本条件综合作用下才会失效。虽然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尚未发明一种可行的计算交易成本的方法,但是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确实很高:诺斯估计美国的交易成本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45%到50%,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在香港地区国民生产总值高达 80%。杨小凯[4]把交易成本分为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交易费用,外生交易费用是指交易双方在决策前就知道其水平的交易费用,它包括运输费用、贮藏商品造成的费用等,内生交易费用指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分工的利益不能被充分利用或使资源配置产生背离帕累托最优的扭曲,这些费用都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过程中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存在是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制度的存在主要是降低内生交易成本,同时降低外生交易成本。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交易活动中的不确定性,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交易效率,节约内生交易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内生交易成本极高,交易活动不可能正常进行,交易结果不可能是可预期的和富有效率的。
二、农产品交易方式社会交易成本比较研究根据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经济主体(农户、中介组织、企业、政府)的市场交易存在私人交易成本即Cp=Ca+Cb+Cc(Ca为获取市场信息、准备合约的成本,Cb达成合约的成本,Cc监督和实施合约的成本)和社会交易成本即Cs= + + (Cid为第i个农户的私人交易成本,Cje为第j个企业或中介组织的科层管理成本,Ckf为政府的计划管理成本)。
(一)农户与消费者直接交易的交易效率分析
农户的社会交易成本Cs= ,Cid是第i个农户的私人交易成本。在此种交易方式下,农户只存在私人交易成本,我国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户,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自身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信息的不完全导致的未来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在走向市场过程中每次交易的交易风险极大、内生交易成本极高,因此它不可能成为我国农产品交易的主导方式。
(二)农户通过政府与消费者间接交易的交易效率分析
农户的社会交易成本Cs= , Ckf为政府的计划管理成本。在此种交易方式下,农户没有私人交易成本,只存在政府的计划管理成本。虽然可以消除经营农户的理性有限性、机会主义行为,但政府组织农产品流通是主要采用行政计划手段,交易效率极低,计划管理成本极高。信息的不完全可能使政府计划可能失误,其内生交易成本极高。因此,它也不可能成为我国农产品交易的主导方式。
(三)农户通过市场中介组织与消费者间接交易的交易效率分析
农户的社会交易成本Cs= + ,Cid为第i个农户的私人交易成本,Cje为第j个市场中介组织的科层管理成本。在此种交易方式下,农产品交易中存在私人交易成本和科层管理成本。市场中介组织一般是专业化的农产品流通组织,虽然可以使科层管理成本较低,但由于其只是承担中介服务,无法消除经营农户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市场的不确定性,每次交易的交易风险仍然极大,私人交易成本降低可能不多,可能只能适用于大量小规模交易,因此也不可能成为我国农产品交易的主导方式。
(四)农户通过企业与消费者间接交易的交易效率分析
农户的社会交易成本Cs= + ,Cid 为第i个农户的私人交易成本,Cje为第j个企业的科层管理成本。与农户通过市场中介组织与消费者间接交易非常相似,农产品交易中都存在私人交易成本和科层管理成本。与市场中介组织相比,企业经营规模一般较大,尽管科层管理成本较高,但由于企业与农户的长期契约关系,可能最大程度地消除经营农户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和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农户的私人交易成本。因此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能是我国主导农产品交易的组织形式。
三、 结论和政策建议经过以上初步分析,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能是农产品流通中交易成本最低的一种组织形式,因而可能是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最优的制度选择,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导交易方式。在此种交易方式下,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间互利性契约安排的存在,使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和小数目条件等因素的对市场的实际影响大为降低,因而可能具有最低的市场交易成本。但由于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尚未发明一种可行的权威的计算交易成本的方法,因此今后研究的方向应该是构建计量经济模型,计算出各种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选择交易方式最优的制度安排。农户通过企业与消费者进行间接交易可以带动的农户数目多,产品附加值外向度高,市场信誉效益好,农户收入增加快;同时大型龙头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能够维持长期稳定的“企业+农户”合作关系,企业与农户的经济利益关系协调较好。因此我国农产品交易应由农业产业龙头化企业来主导,从实际来看,我国农户长期通过政府与消费者进行间接交易形成城乡“二元结构”和统购统销的农产品流通体制,使得农户缺乏市场意识、走向市场的能力非常弱,在市场交易中面临着巨大的障碍和风险,存在极高的市场交易成本。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恰好可以极大提高交易效率,大幅度降低了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显示出其在制度安排方面的巨大优势。当前最主要的任务应是完善“企业+农户”的交易方式,龙头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内生交易成本;政府减少干预,实现“企业+农户”交易方式的市场化运作;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对违约的龙头企业和农户坚决惩处甚至迫使其退出市场,提高契约的约束力和履约率,维护市场权威。
参考文献:
[1] Coase R. The Nature Of the Firm [J]. Economica,1937(4):386-405.
[2] Williamson O E. Markets and Hierarchies: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M]. New York:Free Press,1975.
[3] Williamson O E.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M]. NewYork:The Free Press,1985.
[4] 杨小凯,黄有光.权专业化与经济组织——一种新兴古典微观经济学框架[M].张玉刚,译.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