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船舶碰撞吗?船舶碰撞,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5条、170条)。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知识。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船舶碰撞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何谓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相关法条
船舶修理保险
船舶修理保险是保险人承保船舶在修理或改造作业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责任的保险。从广义上说,是海上船舶保险的一种,国际保险市场上称为船舶修理人风险保险。
船舶修理保险具有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⑴船舶修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
⑵船舶修理保险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保险单,也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条款的形式出现。⑶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⑶该保险的其保险价值不应低于该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与修理费估算额之和。因为,被保险人若因为船舶在修理期间的危险性较航行中为低,而故意将保险价值压低,必然使保险人收益减小。当然,基于船舶修理的风险性低于航行,该保险收取的保险费较低。
计算赔偿数额的根据。
⑸船舶修理保险的适用,一般是在购买成船后即予以修理或改装,或者是在所投保的船舶保险合同即将届满之时修理该船舶。不过,其条件是在投保的船舶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未发生全损。如果是在定期船舶保险合同期间,船舶进坞维修的,船舶所有人不需另行投保船舶修理保险。
船舶修理险责任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船舶修理险条款。从国际市场上看,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该保险中承保由于船舶修理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机损等造成的损失,或因其过失导致被保险的在修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以及其他船舶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应注意,由于船舶在修理期间遭受地震、火山爆发、雷电及其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等危险较之船舶航行中更大,故船舶修理保险一般将其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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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
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又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
广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当首推《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作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广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就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按照《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2、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由此,间接碰撞或浪损就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所谓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却导致了与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观效果。所谓浪损,则指一船虽然没有直接触碰他船,但由于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并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
3、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
狭义说
狭义上,船舶碰撞通常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船舶碰撞狭义说和广义说主要区别在于: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船舶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水域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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