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公证 违反未公证“忠诚协议”也需赔偿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忠诚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反未公证“忠诚协议”也需赔偿?

  【案情】

  王建忠在一家电器公司担任总经理,婚后购买了房产并在两家公司投资60多万元。

  婚后,妻子总是怕丈夫“花心”,时不时在耳边唠叨。

  2004年6月19日,王建忠自愿向妻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忠于妻子;修改工资卡、存折、信用卡、电脑、手机等密码,必须经过妻子允许;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支出两人共同决定,不允许擅自进行;如有违反,双方即应自愿离婚;男方放弃儿子抚养权,每月支付抚养费;男方放弃两人共有房产一套、放弃家庭投资股权、放弃共有财产、债权;男方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债务;离婚时,另行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费30万元……王建忠在承诺书上特意注明,以上承诺未经公证,但具备法律效力,即日起生效。

  一天,妻子发现丈夫未经许可,在外大笔花钱,责令王建忠“限期整改”并交出私房钱。2005年1月19日,王建忠再次向妻子出具一份承诺:如果再存私房钱,愿自动与妻子离婚,房屋及股权归女方所有,赔偿妻子50万元。

  虽然丈夫因两次承诺受到约束,但其与妻子之间的感情发生了变化,吵闹不断。

  “婚外情”违反承诺

  2005年12月,王建忠在上网聊天时,结识北京一女孩。此后,王建忠以出差为由,经常飞北京与其同居。

  妻子得知丈夫的婚外恋情,异常气愤。

  2006年3月10日,王建忠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一、婚姻存续期间两家公司的股份及分红款、住宅房一套及房屋内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二、婚姻期间债务10万元,各承担一半;三、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四、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精神抚慰金……

  2007年1月3日,王建忠再次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将上次离婚协议中10万元债务各承担一半变更为由男方全部承担。

  但王建忠没有实际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他觉得辛辛苦苦创下的家业,全部归女方太亏了。

  丈夫反悔告妻子

  2007年10月,王建忠将妻子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庭审中,妻子要求将王建忠出具的《承诺书》作为定案依据,主张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归己。同时,她还提交借据九份,证明家庭共同债务共计115万元。

  妻子申请3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建忠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请求法院依据当初承诺,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承诺有效

  2008年3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建忠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妻子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王建忠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

  女方主张共同债务共计115万元,王建忠只认可其中的5万元,但其中三份借据经司法鉴定有王建忠的签字,故对三份借据所载债务共计27万元予以认定,其余88万元债务不予认定。

  2004年6月19日王建忠出具《承诺书》,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王建忠虽主张该声明是在妻子的胁迫下书写,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受胁迫所为。据此,本院认定《承诺书》系王建忠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王建忠对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所作出的承诺,对其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005年1月19日王建忠再次出具《承诺书》,该承诺将王建忠存“私房钱”的行为与离婚、财产分割联系在一起,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要存有“私房钱”的一方在离婚时没有隐匿、转移“私房钱”的行为,则不能认定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私房钱”有多少之分,如果一方仅存有数百元甚至数十元的“私房钱”,将要面临离婚,财产分割不利并赔偿50万元的后果,显然不合情理,故对该《承诺书》的效力不予认定。

  王建忠的婚外情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双方感情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明显过错,故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给予妻子适当照顾。

  王建忠在《承诺书》中载明了如果背叛婚姻,放弃共有房产的所有权、放弃两家公司的股份及分红、放弃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取得的共有财产及债权,因王建忠与她人的婚外性行为,已经违背了其在承诺中的忠诚条款,故应按照承诺内容分割财产。

  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在2004年6月19日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离婚时自愿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费30万元,考虑本案情况和王建忠的实际偿付能力,认定王建忠应按照其作出的承诺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王建忠每年支付12000元;双方共有房产一套、两家公司股份归女方所有;婚后共同债务27万元由王建忠偿还;王建忠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建忠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作出部分改判

  2009年6月,王建忠向河南省高级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再审本案。河南省高级法院指令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执行。

  庭审中,王建忠称《承诺书》不应作为本案判决依据:《承诺书》是在女方胁迫下签字,内容显失公平;《承诺书》载明,必须双方自愿离婚才能按照《承诺书》中的承诺分割财产,而本案为法院判决离婚;原判认定的27万元债务实际已经偿还

  日前,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2004年6月19日的《承诺书》以及两份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故应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27万元的共同债务,由于王建忠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偿还,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依据公平原则,原判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正确,但双方婚后共同债务27万元由王建忠一人承担不妥,应予纠正。王建忠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给女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对双方感情破裂负有责任,其应对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本院认为,27万元的共同债务由王建忠偿还10万元、女方偿还17万元较为合适;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万元;其他财产分割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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