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施集体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特制订本制度。
一、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1.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
2.涉及全局的重要活动或下发的重要文件。
3.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调配。
4.机关干部的任免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评价及表彰奖励。
6.重要办公设备的添置或更新及五千元以上的一次性开支。
7.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事项。
8.行政处罚个人罚一万元以上的、单位三万元以上的罚款事项。
9.执法客体需要延期或分期交纳罚款的事项。
10.重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及市局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批复。
11.安全生产案件调查需依法回避的人员确定。
12.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民主决策的形式
通常为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也可扩大到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并及时邀请派驻纪检组派员参加。具体形式及参加人员范围,由主要领导视情确定。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的情况,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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