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执行和解有多少了解?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执行和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执行和解的性质种类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诉讼行为说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的执行协议能直接产生强制执行法上的效力,不仅当事人应受其约束,而且强制执行机关于强制执行之际,亦应注意执行协议之内容并受其约束。
强制执行机关不得违反执行协议之内容,如有违反,执行当事人可以以执行违法为理由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执行机关应对其违反执行协议内容行为予以更正或撤销。
私法行为说认为,诉讼行为说之理论违反执行请求权(公权)不得放弃之原则,亦违反禁止任意诉讼之原则,与俗不相容。所以,执行协议仅能认为是私法上之契约,其契约之效力,仅能发生实体上的拘束力,不能发生强制执行法的拘束力。
因此,强制执行机关于强制执行时,不受执行契约之约束。强制执行机关违反执行契约内容所为之执行,不构成违反执行。
执行当事人如故意违反执行契约之决定使强制执行机关执行时,当事人所负的责任仅是民事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执行受害人可以依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方法,请求损害赔偿,执行受害人不能直接依据强制执行法有关异议条款寻求救济。
笔者认为单纯的界定和解协议是私法行为或者诉讼行为都不够全面,把和解协议认为是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并存的两个行为也不妥,应当界定和解协议为同时具有私法上行为和诉讼法上行为两面性质的一个行为。
执行和解首先是当事人私法自治的表现,与民法上的合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消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订立的、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特殊的单务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债权人只享有请求对方给付的权利,而债务人只负有给付的义务。
作为合同一旦成立,双方都必须遵守。这是因为由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其他方式设立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应因法院的裁判而被否定。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诉意见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从我国法律的这些规定来看,由于这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解发生在执行程序中,一经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确认并实际得到履行,它又是当事人为消灭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诉讼行为,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结果。
因此,执行和解一方面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私法上的契约,另一方面又是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存在的诉讼行为。所以,和解协议是同时具有私法上行为和诉讼法上行为两面性质的一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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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概念
1、民事诉讼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亦称和息。在中国,和解与调解不同,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者参加;调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群众或者群众组织,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2、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团结互让的优良传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十分关心群众的团结,无论在苏区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还是解放区,都一贯倡导用和解的办法解决争执,并预防争执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更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提倡。可分为:
3、诉讼前的和解 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见处分原则)。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4、诉讼中的和解 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种和解不问诉讼程序进行如何,凡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进行。可以就整个诉讼标的达成协议,也可就诉讼上的个别问题达成协议。诉讼中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当事人签名盖章,即发生效力,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一部。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还把自行和解作为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该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第181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还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