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1

社会保险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二、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

1、养老保险

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离休、退休、退职制度属于养老保险范畴。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以及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等。

2、生育保险

指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由于妊娠、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产假、生育补助金和医疗服务等。

3、工伤保险

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待遇、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因工伤残、死亡待遇和康复待遇等。

4、医疗保险

指劳动者因疾病、伤残或生育等原因需要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

指国家通过建立的办法,对因某种情形失去工作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基本生活需要,并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三、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或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五、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比例为: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 单位20% 个人8%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 单位8% 个人2%+7元(大额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单位2% 个人1%

生育保险缴纳比例: 单位0.7% 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根据单位行业确认在0.5%-2%之间

六、武汉市最新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和基数(2011年7月最新发布)

武汉中心城区社保缴费基数及金额(如下图1):

(图1)

武汉远城区(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蔡甸、汉南区)社保缴费基数及金额(如下图2):

七、医疗保险就医购药指南

一、门诊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帐户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其医药费可用卡直接结算,个人帐户金用完者,用现金支付。

二、住院

(一)正常住、出院手续的办理

1、住院:可自主选择具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时,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医保科进行身份核实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交部分押金。急诊或夜间来不及办理住院手续的,应在住院后24小时内及时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2、出院:参保人住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出院时持《出院证》到定点医院医保科进行结算,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即可,应由社会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处结算。

(二)因外伤或患病种目录外疾病住院

因外伤或患病种目录外疾病住院,由定点医院经办人持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检验报告等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审批手续。因外伤住院的,患者单位或有关部门要出具外伤原因证明。凡属工伤、酗酒、斗殴、自残、交通肇事等非正常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三)异地转诊转院

1、须符合的条件:①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病症;②经本市三级医院及市级专科医院检查,市级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办理程序:由本市就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审核表》,由定点医院审核登记,报市医疗保险处核准后方可转外地医院。住院医疗费先由病人垫付,出院后将《异地转诊转院审核表》、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费用单据送市医疗保险处审核报销,起付标准与本市三级医院相同,个人负担比例比本市三级医院增加8%。

(四)异地居住、长期驻外人员或异地急诊住院

1、异地居住、长期驻外:需事先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居住地选定一至二家公立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填写《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报市医疗保险处备案。患病时应在选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单据送市医疗保险处核报。

2、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因公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期间因突发危急重病,必须就地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直接或通过单位与市医疗保险处联系办理登记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费用单据(因

公出差的,应附单位证明、报销凭证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处核报。

三、家庭病床

(一)病种范围: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

(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严重心肺疾患达到住院条件但更适合家庭治疗者;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仍需继续治疗者;

(6)其他符合住院治疗的病人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者

(二)申办手续: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经办人员带病历、检查检验单到医疗保险处办理审批手续。家庭病床的一次治疗周期为两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期治疗的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四、门诊慢性病

(一)享受待遇:参保人患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并经批准的,可享受以下医疗待遇:(1)用于治疗批准的病种及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可予报销。(2)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治疗时,免收起付标准。

(二)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5)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6)哮喘(年住院三年以上)

(7)帕金森综合症

(8)股骨头坏死

(9)重型肝炎、肝硬化

(10)慢性肾炎、紫癜肾

(11)强直性脊柱炎

(12)冠心病

(13)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4)白血病

(15)糖尿病(并感染或心,肾,肝,神经并发之一)

(16)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肺,肾,肝,神经并发之一)

(17)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18)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

(19)高血压病3级(心,脑,肾并发之一)

(20)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申办手续:填写《武汉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审查表》,携带近三年门诊病历原件、近期住院的出院记录或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进行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者所申请的病种,组织医疗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评审批准的,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和《特殊疾病门诊专用处方薄》,并核定所审批的病种用药范围。

(四)就医购药:持《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和《特殊疾病门诊专用处方薄》到聊城市人民医院二分院劳动保障慢性病门诊就医、治疗、购药。劳动保障慢性病门诊没有的药品需外购的、或需要到定点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要经市医疗保险处核准。

(五)医药费用报销:

(1)在劳动保障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通过计算机网络即时结算,免收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的费用。

(2)在劳动保障慢性病门诊以外发生的、经过核准的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垫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在每月上旬持有效医药费用单据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核报销。不足5000元的,按照市医疗保险处规定的时间按《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编号顺序依次报销。

(3)在申报门诊慢性病之后、审批之前期间的医药费,只报销在劳动保障慢性病门诊发生的费用。

(六)年审:携带《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特殊疾病门诊专用处方薄》以及一年来所有检查治疗资料(期间住院的,带病历复印件或出院记录)送市医疗保险处特殊医疗管理科。按照市医疗保险处规定的年审顺序,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未

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将终止其门诊慢性病治疗待遇。

五、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住家庭病床和门诊治疗慢性病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如下政策报销:参保人医药费报销金额为医药费总额减去自负费用金额。自负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以外费用、起付标准、进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后的按分档比例自负费用,用公式可表示为:

报销金额=(医疗费总额-自费药品费用-自费诊疗项目费用-自费服务设施费用-药品首先自负费用-诊疗项目首先自负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解释:

1、药品的报销:药品主要分甲类、乙类和范围外三类。甲类药品全部纳入报销范围,乙类药品须个人首先负担一定比例,范围外药品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

2、诊疗项目的报销:诊疗项目分为全额统筹项目、部分统筹项目和不纳入统筹项目。全额统筹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部分统筹项目须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如CT检查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0%;不纳入统筹项目的费用完全由个人自负。

3、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报销:凡不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由个人负担,如空调费、取暖费、陪人费等;纳入范围的项目按标准予以报销。如床位费,目前统筹金的支付标准是:三甲医院15元/床日,超过此标准的床位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定点医院为参保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时,应尽可能使用“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提供“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必须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

4、起付线:一个年度内,在一、二、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400元、550元、700元,第二次住院减半,第三次免收。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免收起付线。

八、生育保险相关优惠政策和办事指南

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

2、 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

(1)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就医登记表》,提供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需另外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金领取记录;

(2)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3)中晚期产检:职工在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315元由医院垫付,超315元后自费;

(3)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4)产后访视:医疗机构上门访视时,职工提供《生育就医登记表》并确认。产后访视费由医疗机构垫付,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3、 特殊情况生育就医的申报流程

(1)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生育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2)生育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后的医疗费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3)生育时有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本人先全额垫付现金,再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4)生育职工紧急抢救的,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先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提出申请报销的书面报告,再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4、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的申报流程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分别由男女方所在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申报生育津贴时提供《生育登记表》、出院小结、出生证等,申报护理假津贴时提供出生证等;

5、 费用领取

(1)生育(计划生育)的现金报销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直接划入生育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帐户中,每月1-15日上报的费用,次月拨付,生育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于次月月底到武汉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初始密码为888888;每月16-31日上报的费用,隔月月底到银行取款。

(2)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单位提供收据(盖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九、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及程序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以下各种发生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报销程序

工伤(亡)人员的待遇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后,统一向医保办申报办理,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

1、工伤(亡)认定通知书、《因工伤残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发生工伤医疗费的,待医疗终结后提交医院有效发票、计费清单或医嘱复印件、出院小结。

3、工伤救治转院,超范围用药的,携带《工伤职工转院申报审批表》和《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申报审批表》。

4、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携带《工伤职工残废辅助器安装申请表》。

5、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街道、乡镇政府出具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在校读书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供养子女,应出具领养公证书等材料。

十、领取失业保险费用的相关操作指南

失业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于7日内报社保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

1、我国失业保障制度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2、失业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于7日内报社保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保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按月发放。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按照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来确定,最长为24个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就越长。

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多:

1、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比较缴纳,个人缴纳很

少钱就可享受到保障。失业保险既可以较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可以减小企业负担。

2、 养老保险的好处

个人在缴纳8%的养老金的同时,单位要给你缴纳20%的养老金.养老金缴纳到一定的年限,退休后可以领养老金,即便不够年限,也可以按你缴纳的多少返还给你,总是没什么损失。

(1)用以养老、自我保险的观念,代换养儿防老、家庭保险的旧观念。这有利于增加人们的保险意识,建立新观念。

(2)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当养儿防老已成为不大必要时,人们对养育子女的欲望迅速减弱,就有利于减轻人口压力,优生、优育的大政策。

(3)有利于协调代际关系。实行自我养老,小辈可以减轻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晚年生活,也可保持相对的经济独立性,勿需过多地依靠儿女,这有利于确立一种新型的父母子女间的两代人关系。

3、医疗保险的好处

医疗保险实在太重要了.可是年轻人不会意识到.因为他们会说:我一整年都不去一次医院.但每个人都会衰老,老了之后,各种问题都出来了,这一点看看我们的父母就知道了。

更糟的是,有太多人,正在遭受重大疾病的困扰,不要说癌症,单是我知道的尿毒症,每年的花费就在10万左右,足以使一个普通家庭瘫痪.因此可以说,不得病最好,一旦得病,没有保险的人就好像被世界抛弃了一样无奈.

对我们有利的是,医疗保险从实际上说根本不需要我们付出任何代价.当月缴纳的医疗保险会以存折或者医疗卡的形式转到自己的个人帐户上.缴纳了医疗保险,就不怕大病了,因为有国家担保,退休以后不用再缴也是免费医疗的.所以,我们为什么不缴呢?

4、 失业保险的好处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可在丧失生活来源时最长领到两年失业保险;失业职工如果患严重伤病或不幸死亡,还可获得医疗补助金或抚恤费、救济费; 工失保险可使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获得医药费、住院费、伤残补偿金等; 医疗保险可使患病职工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收入减少时,避免更大的经济负担。 很明显,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是立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性社会保险制度,并且以财政为后盾,保险金盈余则作为保险后务,发生亏损由国家财政划拨弥补,无停办之时,被保险人有永远获得保障的权利。 当前全国已形成了一种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大气候,从国务院到省政府先后颁布了“四例一规”,明文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不能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势在必行。

5、 工伤保险的好处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1

可以很好地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和交通、建筑等行业的高速发展,劳动者所面临的职业伤害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同时,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些企业又以职工违章操作(未进行岗前培训)或违反厂纪等种种借口未按规定进行工伤处理,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如果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工伤的,由政府劳动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等级鉴定,并由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进行赔偿。这样,就能较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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