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辩诉交易是什么个玩意,我就试着说明一下:
简单来说,辩诉交易就是犯罪嫌疑人自愿放弃接受正式审判的权利,直接在法庭外认罪,接受检方提出的指控,从而换取量刑上的从轻处理,并签订“认罪协议”承让自己从事了犯罪行为,该协议能够确保法院会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量刑。
有朋友说,这叫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其实不太准确。事实上,在包括我所在的明尼苏达州在内的大部分州,辩诉交易的达成并不需要被告做任何的“坦白”。
有一种辩诉交易的形式叫做”Alford Plea", Alford 是一个经典盘里中当事人的姓氏。在 Alford Plea 之中,被告可以完全否定自己从事了非法行为,可以不认可检方提出的任何事实主张,甚至可以全盘否定 警方提出的任何证据,但这一切都不影响认罪协议的有效性。
还有一种辩诉交易的形式叫做“Norgaard Plea”,同样也是源自于一个判例,在 Norgaard Plea 之中,被告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检察官和警方所使用的证据,甚至可以宣称自己完全不知道警方和检方在干什么,但同样地,只要被告在协议上签了字,这份协议依旧有效。
这样说有点抽象,我们来举一些例子。这些例子都基于我亲自参与的案件。
首先,是最为普遍的辩诉交易,嫌疑人承认警方和检方提出的事实基础。例如:
小明利用暑假时间勤工俭学,靠帮助贩毒团伙进行毒品交易来赚零花钱。有一天,小明在街上准备与买家接头,浑然不知警方早已得到消息,蹲点守候在交易现场,在警车里布置好了录像机,完整地拍下了交易过程。正当小明和买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警车上警灯一闪,早已埋伏在旁的两名便衣将小明就地擒住。小明心知警方已经有了充分证据,再执意进行庭审的话陪审团也不会手下留情,于是在面临起诉之时签订了认罪协议,从而将一年的牢狱之灾变为五年的缓刑。小明得到了宽大处理,而检方减轻了调查取证开庭审判的负担,双方皆大欢喜,握手签字。
其次,是被告否认事实证据的 Alford Plea。例如:
一日深夜,一辆警车正在巡逻,忽然,有一辆黑色轿车以目测每小时八十英里(超过 130 公里)的速度超过了警车,飞驰而去,而该条道路的限速是每小时 30 英里。车内的警察眼疾手快,记下了这辆车的车牌号,通知在附近的其他警车将此辆车截停。面对警察,该辆车的车主小强断然否认自己超速了,并表示“证据呢?证据呢?”。最初遇到这辆车的警察并没有携带测速设备,因此也没能留下当时的速度记录,只有凭经验估计出来的速度这一条证据。警方只好尽可能寻找目击证人以收集证据。正在双方各执一词之时,检察官出现了,循循善诱道:“强哥啊,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尽管你否认自己开到了八十英里,尽管你认为警方的说法有误,但等到这个案子真正开庭之时,说不定会有目击证人做出不利于你的陈述,说不定我们可以找到监控录像来测算出你的车速。大兄弟啊,听我一句劝,现在有一个机会摆在你面前,签了这个协议,你还能确保自己能得到缓刑的机会,否则,输掉庭审的话可是要蹲大牢的。小强虽然自始至终否认自己超速,但权衡利弊,觉得万一输掉庭审后果承担不起,于是放弃庭审签下了认罪协议。
最后,是被告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依然决定认罪的 Norgaard Plea。例如:
小华刚刚丢了工作,到酒吧借酒消愁,伏特加喝了一杯又一杯,酒入愁肠,愁更愁。小华醒来时,赫然发现自己手上是一副冰冷的手铐,面前两位警察,一个 Glock 手枪在手,一个手擎电棍,怒目圆瞪看着自己。几步之外,一名妙龄女子梨花带雨,哭着说,警察叔叔,就是这个坏人要强奸我。面临强奸未遂的指控,小华懵逼了,“我一点都不记得当时发生了什么啊!整个人都断片了!” 尽管什么都不知道,但小华觉得,与其花钱请律师以及花时间准备庭审,不如来个痛快的,就去大牢里潇洒走一回,于是签下了认罪协议。检方认为,小华非常配合检方的工作,因此,尽管法律规定该项指控的刑期最高可达五年,但在通过协议要求法院最多只判一年零一天(法律允许的最低刑期为一年)。
以上,就是辩诉交易的三种形式,那么,到底如何评价这种制度呢?
有人认为,这是实现了总体上的最优结果:检方避免了调查取证以及准备开庭审判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而被告也得到了优厚待遇。正所谓“大炮一响黄金万两”,要组织一场有陪审员的审判,对于当地财政来说的确是不小的负担,政府和纳税人都希望能减少这方面的财政支出。另外,辩诉交易也是一种”筛选“机制,自认为理亏的嫌疑人会选择认罪来换取宽大处理,而只有坚信自己无辜的嫌疑人才会选择坚持到底。这样的一种筛选,也可以让检方和辩护方尽快解决较为简单直接的案子,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具有争议的案件之中。
有人则提出了反驳,认为这种”筛选”极致会导致双方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进行博弈。对于嫌疑人而言,表现得更为强硬,拒绝检方提出的认罪协议,会传达出一种“信号",令检方认为此案另有隐情而踌躇不前。对于检方而言,为了给嫌疑人一个下马威,为了让嫌疑人认为自己胜券在握,也有可能一上来就抛出一大堆指控,甚至做出证据不充分,法律依据不稳固的指控,从而同样传达出自己志在必得的信号。双方都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发出具有诱导性的信号,导致这场谈判成为了互相虚张声势的心理战,这种扯皮也有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辩诉交易,叫做 Plea Bargain,而 Bargain 的意思就是谈生意做买卖。到底在卖买什么呢?在我看来,这是一门关于程序正义的买卖。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了,在审判中,必须由陪审团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定罪。被告放弃了庭审,也就意味着放弃了程序上的正义,任由自己因为检方的一面之词而获罪。某种程度上,“正义”的确被卖掉了,所获得的补偿,就是量刑上的一个折扣。
这样的制度到底合不合理呢?我也不知道,也许大家各自都有不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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