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法理学角度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中规模较小但数量较多的主体,历来是监管的难点,其中首要的难点是其概念在全国范围内尚未达到统一,造成各地对其监管尺度不一、操作不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就要求地方立法时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概念必须精确、规范,绝不能含糊或有歧义。本文结合现有规定和作者调研情况,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概念界定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这些观点对地方立法有所参考。
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概念做出解释,现行《食品安全法》直接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要求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概念界定并不统一,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继续保留了授权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现有规定和调研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概念界定做一剖析。
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概念
首先,法律条文用语的引申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由此可以引申出规模、条件上的差异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区别于一般生产经营者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由此可以引申出生产条件是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概念中的重要因素,经营场所是界定食品摊贩概念的重要因素。
其次,国家标准中的术语解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术语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由此可见,国家标准将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包装简易、销售范围固定、不进行现做现卖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一般食品生产者的主要区别。
第三,法律释义中的概念表述。虽然《食品安全法》未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定义,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食品安全法释义》已经有所涉及。
该释义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其将从业人员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生产范围窄、不进行现做现卖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一般食品生产者的主要区别。
对于食品摊贩,该释义未专门进行概念界定,但是其在解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原因时,表述为“一些地方乱摆摊的现象在街道上随处可见,阻塞城市交通,影响城市美观,成为城管的打击对象”,由此也可以看出,其将无固定经营场所、在街道上摆摊作为食品摊贩与一般食品经营者的重要区别。
第四,全国质量监督系统的指导意见。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印发《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和监管范围方面明确:可首先依据经营者性质来限定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范围,即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业态。还可从以下几个要素着手把握其内涵:规模小、人数少;有固定场所;从事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食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量化指标。同时,该文件明确指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应当有别于从事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现做现卖、前店后厂、食堂餐饮类小作坊。该文件虽然没有直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但是提供了较多可供参考的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