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怎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呢?遇事找法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买卖;(2)互换;(3)赠与;(4)继承、受遗赠;(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6)以房屋出资入股;(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怎么收费的?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收费标准为: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房550元/次;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登记费。
(2)手续费:住宅房免收;非住宅房赠与、受遗赠按房屋价值的1%收取,其他按房屋价值0.8%收取。
四、新建商品房是否要在办理初始登记以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等原因,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这些规定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以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在审核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后,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二是房屋买卖等产权转移,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凭房屋权属证书办理。
因此,新建商品房要先办初始登记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在现实情况中,商品房的销售一般不可能到房屋竣工以后才进行,只要开发企业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进行销售。但登记机关在为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要求开发企业先办好初始登记。
五、房屋转移登记流程的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经询问夫妻共有的房屋:受让方提交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共有房屋协议原件,身份证明;
(6)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抵押权注销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未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转移登记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情况。
责任编辑:Ann
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