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病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摘要:文章通过研究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并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及构建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路径:完善法制,健全土地流转及相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减少干预,政府更多地扮演引导者角色;创新机构,建立地方权利保护组织;普及法律,倡导知识分子下乡传授相应法律法规;加强教育,培养农民自主流转土地的能力。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构建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我国,农业人口比重较大,解决农民问题,是我国不容忽视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今,随着土地流转的体系日益庞大,规模日益壮大,及其内部的运作更加复杂多样化,使农民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模糊,愈加被动。同时,农民应享有的各项权益更是屡遭损害,这必然导致农民生产积极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反过来又直接影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有效构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十分重要。我们应该从政治经济文化各个角度采取有效政策,建立起完善的农民权益保障体系。
一、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农民合法土地使用权被剥夺
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享有财产上的权利,也具有相应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具有强有力的排他效力,因而,唯有农民自己处理合法使用的土地。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然而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政府为国家综合发展,征收农村土地用于城市发展,必然导致农民合法土地使用权被剥夺。
(二)农民对土地流转决策的参与度低
农民是农村集体成员的一分子,有权知晓了解本村土地流转相关信息,基层组织村委会,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为农民提供相关资料,及时解答农民所提出的问题,农民更有权力参与流转的相关决策会议。这些都是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绝大多数农民都不知晓自己的权利,当然更不会参与到这类决策的商议之中。
(三)农民自身土地流转意愿被扼制
很显然,农民土地使用权被剥夺,又不参与到土地流转相关事务之中,他们无从表达自己内心深处真实的意愿。即使部分权利意志较强的农民,他们在土地流转事务中与组织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都是由组织出面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然后退下这一步。社会发展固然重要,但与土地结下深厚情谊的农民的真实意愿在某种程度上更应该放在首位。
(四)农民未获得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应享有利益
按照土地流转相关法规,无论是占有土地还是享有土地使用权,农民应当依法获得土地上的经济利益,包括宅基地流转所得,土地依法征收后所下放的补偿金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很多集体土地流转之后所收获利益不知所向,也无从知晓集体是如何具体落实利益分配政策的,例如,被征收后农户之间补偿金额的差距。
(五)农民权益受损时无从获取救济
农民享有的权益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被损害的时候有获得求偿和救济的权利,例如,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农民未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可以申请公力救济。但的现实情况是,首先农民不知道自己有这样的权利;第二,农民不知道向谁请求救济;第三,即使向有关部门反映了相关情况,到最后也无法有效解决事情。
二、原因分析
(一)公权力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过分了扮演了主角
在农村土地的流转中,政府应当扮演的是辅助性角色。而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在土地规划过程中,不平等地将农民所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了规划,进而向农民进行土地征收,虽然法律规定流转必须坚持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自愿原则,但在现实中,政府以公权力凌驾于私权力之上的强制方法进行征收,让农民不得已交出手中的土地,这更多的是强制力驱使,而不是出于农民自愿。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无法与政府进行平等的协商一致,更多的原因是政府的强制措施,导致农民不得不把手中的土地交予政府,而土地补偿金的数额往往也没法使农民得到满足。这必然使得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认知绝对化,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整理利益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概念的扭曲化发展。
(二)农民自身法律知识缺乏,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显而易见,处在最底层的老百姓所知晓的法律知识少之甚少,对于农民而言,他们首先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第二,他们没有欲望去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他们依仗基层组织为他们出谋划策,维护他们的权力,告诉他们应当履行何种义务。更加准确的说,农民缺少接触这些法律的机会,缺少了解法律的经历,对他们来说,谋生是最重要的任务,是每天都需要考虑思索的事情。理所当然,他们也对如何保护自己的产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如何在权利受损害的时候,去有效的防范和制止。
(三)土地法规的滞后,土地流转制度实施的不规范
虽然,现阶段,我们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但是我们也必须认清这一事实,我国现有的这些土地法律制度太过笼统,已经不适应对土地流转形式、流转规模、流转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农村集约经济的发展。我们的法规基本修订于2010年之前,最近的一部也是在两年前修订的,但是近几年,正是土地流转模式腾空发展的阶段,各类流转方层出不穷,现行法规在多方面都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此外,土地流转制度落实,实际实施的不规范性,也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都做不到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来做,无法可依更值得我们深思。
三、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构建路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构建农民权益保障机制,能有效改善目前农民利益受损的现状,能够真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也是贯彻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必将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保障农民土地流转中的权利和义务,必然是其中的挑战之一。(一)完善法制,健全土地流转及相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地制宜,制定出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首先,要规范土地流转范围以及形式,不仅要考虑到土地流转之后的公共经济效益,也要权衡相关农民的合法利益,要让农民以及组织在具体流转过程中真正有法可依。第二,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政府应当引导建立起一个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流转市场,充分保障流转的科学性。第三,应当更加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后续管理工作,促进流转真实有效,实行依法登记政策,保障政府对流转市场的宏观把握。第四,对流转主体作出一定要求,土地的流转者必须首先学习相关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必须有自愿流转的意思表示。
2.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农民流转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不断发展。
(二)减少干预,政府更多地扮演引导者角色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或多或少的参与其中,然而当下,政府在其中扮演着主宰者的角色,更有甚者直接替代了农民,将农民真实意愿置之度外,擅自决定土地的流转方向,利益分配的具体比例,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这样的实例不胜枚举,这个时候,政府已经不是能够代表人民了,而是同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背道而驰,同时也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良性发展。
所以,我们应当对此引起重视,要求政府能够减少干预,合格地扮演一个引导者,参与者的角色,把握农村土地流转的宏观方向,为农民提供流转法律法规等重要信息,为农民寻找合适的流转路径。但不涉及具体流转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性,使得农村土地流转自由发展,使得在政府有效调控下推动流转的科学性。
(三)创新机构,建立地方权利保护组织
政府在保障农民依法流转、自愿流转、有偿流转土地这些第一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农民在相应权益受损情况时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效力,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建立地方权利保护组织,专门接受最底层农民的救济请求,当然,土地流转过程中受损的权益救济是必然组成之一。这样,农民可以在固定组织所在地方寻求帮助,也可以时而咨询相关问题。
(四)普及法律,倡导知识分子下乡传授相应法律法规
现阶段,越来越多的青年人在学习法律知识,中国的法律事务者也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倡导知识分子下乡传授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是有效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接受权益认知的良好措施。首先,可以倡导高校大学法学院的同学,暑期寒假进行相关法律实践,为农民提供相关信息,解决相关问题,可以使之成为大学生的选修课程之一或者是见习要求之一,相信有很多的同学愿意选择这种方式。第二,在农村设立土地流转专门援助组织,可以使用法律专业公务员,例如司法局和法院新进的公务员,派遣他们在基层积累法律事务的经验。第三,在农村定期召开土地流转相关讲座,要求进行流转的主体务到场学习专业知识,以增强实际流转的规范度与科学合理性。
(五)加强教育,培养农民自主流转土地的能力
在给农民创造了一个合理环境之后,我们也必须用文化的手段对农民提出一定的要求。首先,可以在农村定期开展讲座,聘请土地流转方面的专家,为农民分析讲解土地流转的方向性问题、利益性问题、前景如何、一定的经济基础所能承受多少的流转规模等各类现实问题,用科学的眼光看问题,推动农村土地健康流转。第二,可以邀请文化部整理汇编拼音版、绘画版、幽默版等各种趣味性版本的土地流转相关法条,相关知识并且刊印成册,在各农村发放,调动农民学习的兴趣与动力。第三,开办农民大学,老年大学,在学校中设立该类课程,真正推进全民学习的状态。总之,希望通过加强教育,努力提高一个低程度受教育者科学运用知识自主自由发生土地流转状态的能力与境界。
四、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村经济也日益腾飞,对社会整体经济的贡献也愈加不可或缺。我们必须看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景与潜力。土地流转产生的经济效益更是有待琢磨,所以,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相关权利,构建起真正保障农民权益的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的业务活力,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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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浙江省新苗人才计划(2013R426016)课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绍兴市为例”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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