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食品安全,《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食药监管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将被记大过,情节严重,将给予开除处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同时,《办法》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食品安全法》对于进口食品也作了严格的要求。省食药监局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海淘”前应了解相关规定。
据了解,新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针对目前跨境电商,特别提醒,跨境的食品必须有详细的企业信息和联系方式,否则消费者可要求赔偿,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不要从境外购买或委托购买禁止携带、邮寄物品,以免被退回或销毁。
这位负责人介绍,新法着重强调了进口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检测、食品召回力度的规定以及中文标签的规范,在监管方面明文强调了有关政府的责任。新法在针对进口食品的各种检测、监管和处罚的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有法可依。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大大增加,从原本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增加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与新增的进口食品召回规定相呼应,增加了对拒不召回进口食品的处罚。此外,对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两类行为的处罚设置了条件,前者为提供虚假材料,后者为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此举不仅完善了法条,也便于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今后在国内市场发现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存在问题时的法律责任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追究。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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