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CFR吗?CNF, 又名CFR,即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须负担货物至指定目的港为止所需的费用及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及货物在船上交付后由于事故而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在装船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移转予买方负担。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CFR的相关法律知识。
使用CFR需要注意的问题一、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根据《2000年通则》规定,CFR合同的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通常类型的海轮(或内河轮船),经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或指定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但在实际业务中,若国外买方所提上述要求,能够办到,也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受。
二、装卸费用的负担
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运输费用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但是,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输,则需在合同中订明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规定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具体说明,也可采用CFR术语的变形来表示。CFR术语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CFR班轮条件(CFRLiner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船方负担;
CFR舱底交货(CFRExship’s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吊钩交货(CFREx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卸到岸上(CFR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三、关于装船通知
按CFR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装船通知问题。《2000年通则》规定,卖方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
以便买方为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据请求提供买方为办理保险所必需的信息。据此,可以理解为,若买方不提出请求,卖方没有为对方办理保险而主动发装船通知的义务。
但是,某些国家法律规定,不负责办理运输保险的卖方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若卖方没有这样做,则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专门负担。因此,在FOB或CFR合同情况下,除非已确立了习惯做法,否则,应事先就有关装船通知问题达成约定。如未约定,也无习惯做法,还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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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的衍生变形
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负责卸货,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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