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即使是在不确定条件下,委托人也能在保证代理人得到其保留效用和努力激励的约束下,找到使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对于代理人的支付方案,这个方案通常称作最优方案。但是,如果考虑到信息不对称,例如代理人的努力是不能被观察到的,那么在不存在确定性的情况下,由于工作绩效不仅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而且取决于不同的环境条件等自然状态,而努力又是不能被观察到的,求解出支付方案便遇到了最优风险分担和最优激励之间的两难选择,即如果要使代理人有激励采取股东合意的行动,则由于报酬是与业绩挂钩的,而业绩又不完全取决于经理的努力,经理就必须承担相当的风险,通常认为经理对待风险是采取回避态度的,因此,这在风险分担的安排上就不是最优的,反之,如果要满足最优风险安排,则代
理人的激励就会不足,通常这种情况下的支付方案被称作次优方案。这个方案与最优方案的偏离就构成了代理成本”。
代理成本是指代理人偷懒,不负责任,偏离股东目标和以种种手段从公司获取财富等而发生的成本,这种成本最终由股东承担。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监督成本,如防范经营者超标准大量花费的成本或审计费用;第二,剩余损失,经营者所作决策并非最优决策,导致股东财产上蒙受的
损失;第三,契约成本,由经营者支出的使股东相信其将忠实履行合约的成本,向经营者支付的薪金,奖金等费用。
4、MBO可以有效降低代理成本
代理成本的存在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甚至可能威胁公司的生存。一方面,股东对经营者实施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受到合理成本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全面事事监督,无法彻底的解决经营者背离股东目标问题。另一方面,股东虽然可以采用诸如年薪制,经理股票期权等激励制度来使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鼓励他们采取符合企业最大利益的行动,部分降低代理成本,但仍不是解决问题最佳途径。因为,报酬过低,不足以激励经营者,股东不能获得最大利益;报酬过高,股东付出的激励成本过大,也不能获得最大利益。MBO是一种可行的企业改制方案,通过实施这种方案,公司经营者与所有权形成联盟,既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互相制约的责任机制,也建立了以股权为基础的
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并造就了忠诚的经营者。
MBO的本质就是利用股权安排来实现激励经营者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正是对现代企业制度中委托代理成本过高状况的一种纠正。根据詹森和麦克林(JensenandMeckling)提出的代理成本理论,在极端的情况下,当经营者持股为零时,权益代理成本最大;当经营者持股100%时,权益代理成本为零。因此,通过实践MBO,企业的经营者拥有公司股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企业的特定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所有权统一归经营者拥有,其经营业绩与其报酬直接挂钩,企业利益也就是经营者的利益,因此会在实践中自发的促使经营者强化自我约束,有利于克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如果企业经营得较好,经营者将获得更多的收益:如果经营失败,他们的利益也必将遭受巨大损失。此外,在目前我国的产权制度下,实施MBO有利于改变委托方不确定和高度流动的状况。我国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不存在确定委托方契约关系的国家,委托方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存在一些委托方的代表者。委托方高度自由流动,他们只关心自己眼前的利益,甚至有时在利益驱动下会丧失原则,因为明天他们可能不再是委托方了,而真正关心企业明天的委托方,在今天是找不到的,这是导致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委托方确定不
变,他们就势必关心企业,会有一种持续的力量来督促和约束企业,这事关他们未来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结构理论
1、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是一个国家、企业树立市场信心,吸引投资者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如果不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一个国家的经济可能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暴露出严重缺陷,甚至丧失已经取得的经济发展成果,亚洲金融危机就是例证。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当前,一个重要趋势是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至上”向共同治理转变。一方面,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不仅仅是股东大会,也应包括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的团体;另一方面,公司的目标也不再只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应包含承担社会责任的股东、经理
层、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从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原则看,由于各产权主体都是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治理公司的要素也由单一的股东出资资源转向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文化资源等多重复合化。现代要素理论认为,企业家投入知识和经验等管理要素,使整个企业的价值增值,因此,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理应由股东、经理层、员工等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拥有。在“共同治理”的模式下,企业的各利益相关主体通过合
理的制度安排和良好的沟通合作,降低各相关主体间达成契约的交易成本来提高效率,达到企业长期生存与稳定发展的目的。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层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债权人、客户、政府、社会公众等)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法规、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何人在何种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公司所有权合约的具体运行机制,一般将其划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两部分。 内部治理机制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共同组成,这些部门的协调运作依赖于有效的投票机制、监督机制以及经理的激励机制和员工参与机制,其中极为重要的是如何对经理层实施有效的激励与监督。内部治理机制,关键必须理清两个基本原则(机构治理原则与责权划分原则)和两种主要关系(股东会与董事会的信任托管关系与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外部治理机制是以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外部监督机制,主要表现为敌意收购和代理权争夺战等。通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提供有关企业的绩效的信息,评估企业行为和经营者行为,并通过自
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资本市场的接管机制达到约束经营者的目的。
内部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一种基本形态,外部治理机制只是对内部治理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只有在内部治理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甚至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以控制权市场的形式对经理层实施监督。一般说来,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公司,大股东由于持有上市公司大量股权,通常将收益寄予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上,会积极行使对公司经营者管理的监督权,内部治理机制发挥主导作用;而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公司,小股东“搭便车”心理使股东大会作用削弱,不能构成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主要的作用,而外部治理发挥作用的前提仍然是内部治理机制。
2、MBO可以有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国内外出现了许多公司违规行为,尤其是财务造假行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或失效。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准国有企业”性质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国有股东缺位”、“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巨大”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规范公司的行为,就必须把公司内在的利益关系和股权结构理顺。应当鼓励大宗国有股份的转让,形成大宗国有股权转让市场,造就一批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监督责任的大股东,实现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因此,实施MBO正是将“经营者”、“剩余索取者”、“风险承担者”三重身份合为一体,可以有效的解决国有股东缺位的问题,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同时,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也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只有产权和股权改革到位,公司管理层在法律和经济两重意义上拥有所在企业的财产,才能使他们为自己更好的工作;只有拉开股权差距,才能在大股东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自觉与不自觉地、长期地为中小股东带来利益最大化。只有理顺利益关系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规范了公司的行为动机,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公司的行为,使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完整性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三、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运作分析
(一)上市公司MBO的运作模式
1、所有者回归模式
一般来说,企业的产权明晰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产权明确,二是产权结构合理,三是产权具有资本流动性。目前,我国产权不明晰的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挂靠集体的私人企业,即“红帽子企业”,这类企业的产权大多不明晰,主要表现为企业产权不明确。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政府的宏观政策日趋宽松,这些企业的创始人普遍有所有者回归的愿望。另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在产权结构过于单一,一股独大,产权不具有资本流动性。这种企业产权历史的特殊性正是催生所有者回归模式的根本原因。所有者回归模式是目前上市公司MBO运作的最主要方式,其通常是企业管理层先设立一家自然人持股公司,通过转让持有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控股上市公司,使该公司管理层间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例如,深圳方大的创始人熊建明为实施MBO,于2001年6月7日特意设立自然人持股的邦林公司,并于2001年6月18日转让深圳方大原第一大股东--深圳方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首期4890万股法人股,使其间接持股比例超过原第一大股东,顺利地完成了对上市公司
深圳方大的收购。
2、增资扩股模式
目前,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增发和配股)存在着分红权利与出资义务的不对称,由于大股东常常放弃认配新股义务和增发缺乏定向性,大股东逃避出资责任,使得出资配股和参与增发的责任落在中小股东头上,明显的存在着大股东利用增发与配股方式进行恶意圈钱的倾向。因此,为了增强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增发和配股行为的信心与信任,表明公司管理层的勤勉诚信的态度,可以采用向公司管理层定向增发实行MBO,这无论在价格确定上,还是在交易方式上,均可避免行政行为主导的MBO的种种弊端,完全是一种公平的市场行为。MBO定向增发如果和面向市场的增发同时进行,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增发的信誉,做到MBO和增发的一举两得。在当前上市公司存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增资扩股模式不失为上市公司一种较为公平的理想的MBO运作方式,其通常是先界定国有股权总额,然后通过流通股配股和增资扩股方式,增加企业的股本总额,并由企业的管理层及员工共同出资购买,从而稀释国有股的比例,达到企业管理层对公司控股的目的。长沙友谊阿波罗集团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该集团就是在界定了国有股权的前提下,通过增发5000万股股票,并由公司管理层购买,使国有股权的比例低于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比例,在没有出售或流失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完成了企业从国有产权性质转换为多元股权结构的现代企业,真正实现了国有资产、经理层、员工以及战略投资人的多赢局
面,成功地实施了MBO,开创了中国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个典范。
3、管理层买断模式
管理层收购最大优势在于管理层比外来投资者更熟悉企业的实际情况,多年的经营管理经验也让他们更了解企业产品的市场及其发展格局。管理层买断模式适用于对具有母子公司背景的子公司的MBO。该模式是企业管理层首先联合战略投资者发起设立一家新的收购主体,然后一次性从目标公司的母公司手中买断全部股份,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刘瑞旗造壳买断恒源祥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恒源祥”是一个创立已经60多年的中华老字号羊毛品牌,曾经是上海万象集团的一个部分,虽然利润己经是万象集团的支柱,但始终无法解决与万象集团整体经营战略的矛盾。2001年3月,刘瑞旗在“定牌生产”的战略联盟的支持和参与下,共同组建了上海恒源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出资9200万元现金从上市公司“万象股
份”(600823,现己更名为“世茂股份”)手中一次性购买了冠以“恒源祥”商号的7家公司的股份,实现了对恒源祥的MBO。
(二)上市公司MBO运作的基本步骤
一般说来,上市公司MBO实际运作大体可以分为以下步骤:目标公司选定、制定收购计划、MBO实施、信息披露、MBO后整合。
1、目标公司选定阶段
确定适合的MBO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MBO实际运作的第一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对MBO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选定适合的目标公司应当考虑以下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现实产权的所有者是否有转让产权的意愿,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当地政府对明晰企业产权的愿望以及集团公司经营战略的调整都会产生上市公司MBO的意愿和可能性,处于竞争性产业的企业,实施MBO,既符合国家“国退民进”的产业政策,又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与发展。其次,只有目标公司具有管理效率空间、稳定的产品市场份额、较充裕的现金流、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较高的举债能力和良好的团队精神,上市公司管理层才会有转让目标公司产权意愿。第三,收购方与出让方应进行意向沟通并达成初步意向,且在
获得出让方的地方主管部门的初步肯定意见以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方可正式启动MBO的运作。
2、制定收购计划阶段
成功的MBO首先取决于良好的收购计划,管理层收购计划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设立收购主体,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一般要率先注册成立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收购主体,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该主体纯粹为收购而设立,通常称之为壳公司或纸上公司。第二,聘请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既可以提供对公司价值的标准化评估,又可以提供必要的税收和法律方面的服务,以及参与管理层收购策略、融资计划的制定,中介机构通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等。第三,融资计划,由于管理层用以收购的自有资金远远少于收购所需总资金,两者之间的比例一般为10%--20%,因此,管理层收购的绝大部分收购资金系通过举债筹集。收购资金来源主要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MBO基金担保融资、风险基金投资、卖方融资和战略投资者投资等。第四,收购价格的确定,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应由管理层和目标公司进行谈判来确定,也可以采用西方国家通行的评估方法,侧重于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来评估企业的价值,再辅之以公开竞价等方式,使交易价格的确定较为透明,基本上能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这是MBO实现多赢的前提,理论上讲,收购价格确定的方法主要包括现金流量贴现
法(DCF模型)和经济增加值指标(EVA法)。
3、MBO实施阶段
本阶段是MBO实际运作的关键步骤,也是管理层收购操作阶段,主要涉及评估和收购定价、融资安排、收购磋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实施阶段的关键是财务定价与融资安排,实施进程主要环节的链接与协调,既影响到MBO的运作成本,也直接关系到收购能否顺利成功。买卖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MBO实施阶段的最终成果,在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还会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在股权转让事项的审批期间,被转让股份委托管理层代行股东权利。如果上市公司MBO涉及国有股权的转让,则必须报送当地财政厅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只有在两
级政府审批均通过之后其协议方可生效。
4、信息披露阶段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与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之后,应进行停牌公告,及时向公众投资者披露股权转让中定价依据和融资
来源的相关信息,同时向交易所、当地证监局以及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以便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内外部监督。
5、MBO后整合阶段
该阶段是上市公司实施MBO后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环节,管理层必须对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和资产重组,加强科学化管理,改善资本结构,剥离不适应于公司的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的子公司、部门或产品生产线,集中资源积极开展竞争力强的业务,努力降低公司负债水平和各项费用,进一步增强公司偿债能力与营运能力,不断的提高资产报酬率和股权净利率水平。同时,伴随着公司的整合一并进行的就是收购资金的偿还问题,妥善处理好收购资金偿还的节奏与资金来源的协调,逐步解决MBO进程中形成的债务,从而实现MBO运作的各种终极目标。至此,
上市公司MBO才算真正成功。
(三)、上市公司MBO运作案例分析
由于粤美的既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成功实施MBO的典型代表,又是我国上市公司第一起MBO案例;安徽水利是最近实施MBO的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的
案例,因此,对这两家上市公司MBO案例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案例分析一:粤美的(000527)
(1)、案例:粤美的股份有限公司创业于1968年,原公司由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享健带领23名街道居民集资和贷款创办的塑料加工组,属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1992年3月,组建成立广东美的电器企业集团;同年5月,改组为股份公司;1992年8月更名为粤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上市。2000年初,粤美的集团管理层和工会共同出资组建美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佛山市美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层约二十多人,占总股本的78%,其中粤美的法定代表何享健为美托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25%。2000年4月10日,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2.95元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协议转让了原顺德市美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9243.03万股中的3518万股。2001年1月19日,美的控股公司又将其所持粤美的的法人股7243.0331万股转让给美托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3元,低于其每股净资产,转让股份占粤美的控股公司总股本的14.94%。股份转让后,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上升到22.19%,正式成为粤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法人股东,而美的控股公司退居为第三大股东,实现粤美的公司控制权
的转移。
收购完成后,公司管理层进行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将美的家电事业部分拆为电风扇事业部、电饭煲事业部、微波炉事业部和饮水机事业部。近三年来,粤美的公司经营比较稳健,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2001--2003年,公司每股收益分别为0.52元、0.32元、0.35元。管理层收购所需资金的10%先以现金首期支付,其余90%的收购资金则通过股权质押获得,并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完成,而公司今后持续稳定的利润和现金流将是收购资金来源的根本保证。2002年7月20日,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粤美的法人股共计10761万股,占粤美的总股本的22.19%,向原顺德市北窖农村信用社进行质押贷款,期限3年,共计贷款3.2亿元。同时,2001--2003年度粤美的均实施了较高的现金股利政策,分别为
10股派2元,10股派1元和10股派1.5元,美托公司三年可以获得现金股利累计为4842万元(含税)。
(2)、评析:
目标公司。粤美的本身属于民营和集体性质的企业,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流通股比例较高,管理层持股比率仅为22.19%,便达到相对控股。另外,
公司属于家电制造业,风险较小,业绩较为稳定。
收购主体。粤美的管理层与通过设立私人控股的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收购平台,采用协议收购方式与公司股东场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
让,达到间接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
收购定价。收购定价的基本方式是参考每股净资产指标,法人股转让价格在净资产基础上进行折让,粤美的MBO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95元,
第二次转让价格为3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4.07元。
融资安排。在本案例中,为了缓解融资压力,美托投资有限公司分两次转让美的控股有限公司的3518.4万股和7243.0331万股的法人股。收购方资金主要来源于对收购后上市公司股权的质押贷款融资和现金分红。一方面,质押贷款融资是典型的个人信用挪用企业信用,现行《贷款通则》明确规定:“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另一方面,公司的现金股利越高,股东受益越多,将有利于管理层融资,但这又与企业的价值取决于再投
资项目的收益相矛盾。
2、案例分析二:安徽水利(600502)
(1)案例: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利)主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资源综合开发,属于建筑业。前身为安徽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由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98年6月发起设立。2000年6月,安徽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占总股本的52.54%。2003年4月15日,“安徽水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800万股并上市交易,第一大股东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拥有3256.92万股,占“安徽水利”12000万总股本的27.14%,处于控股的地位。2003年5月12日,“安徽水利”管理层与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共50名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蚌埠市嘉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安徽水利”董事长王世才出资1530万元持有30.6%的股权,总经理杨广亮出资550万元拥有11%的股权。2004年3月4日,安徽省财政厅与蚌埠市嘉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之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向后者转让其持有的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为3928.09万元,如果收购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
让款,收购方将按给予收购方25%的付现优惠条件,即优惠982,02万元,实际支付转让款2946.07万元。
本次收购完成后,蚌埠市嘉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即与20名自然人共同改组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为安徽水建(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前者拥有95.8%的股权,另4.2%的权益则归20名自然人所有。由此,股权性质由国有法人股变成社会法人股,嘉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间接控制安徽水利
3256.92万股股份,占安徽水利总股本的27.14%,成为上市公司安徽水利的实际控制人。
(2)、评析:
收购主体。在“安徽水利”的MBO中,其收购主体为安徽水建(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位股东共同持有的嘉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20名自
然人共同设立。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定2--50人,显然无法满足70名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控股公司员工各自利益要求。如果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可以满足更多与收购有关的自然人利益,但由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繁杂,审批程序复杂,注册资本高,法律约束多,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与成本。另外,如果将70名管理层的股份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减少名义上的股东人数,使MBO能够顺利进行。但是间接股权持有人只有受益权而没有处置权,股权的变动要通过持股委员会通过才能生效。因此,20名自然人与嘉禾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安徽水建(集团)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可以有效降低收购成本和风险。
收购定价。2003年12月31日,“安徽水建”净资产为44813.89万元,每股净资产为3.73元,27.14%的国有股权价值为12162.49万元。因此,如果“安徽水利”管理层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将大大提高收购成本,而嘉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给安徽省财政厅的价格为2946.07万元,比直接收购需要金额12162.49万元少支付了9216.42万元,管理层通过支付3117.98万元(2964.07万元收购资金+20名自然人出资171.91万元),就完全控制“安徽水利”3256.92万股国有法人股,相当于每股仅支付了0.95元,仅为其每股净资产3.73元的1/4。这明显违反了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国资委最近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不仅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而且还要参照上市公司盈
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