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烫皮更具韧性,以便增加销量,大余县的姚某不顾他人身体健康,在制作烫皮时违法添加硼砂。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7个月。
据了解,姚某在大余县经营烫皮早餐店,为增加烫皮韧性,他在制作烫皮的米浆中添加非食品物质硼砂。2014年7月,姚某因在烫皮中添加非食品物质硼砂,被行政处罚。
2016年9月,执法人员将姚某制作的烫皮进行抽样送检后发现,白色烫皮中的硼砂含量为1581mg/kg,黄色烫皮中的硼砂含量为2230mg/kg,其非法添加硼砂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随后,姚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在生产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鉴于姚某能够主动到案,在庭审后主动提交书面认罪材料,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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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郴州市永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李某开办的米粉小作坊进行检查,在磨浆房内发现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24.14公斤。该局立即对焦亚硫酸钠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为延长切粉的保存时间,防止产品过快变质而在切粉加工过程中添加焦亚硫酸钠,经查明至案发时共生产添加焦亚硫酸钠的切粉5075kg,货值金额为18270元,从中获取利润2537.5元。
该局对李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24.14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537.5元、罚款54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