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犯罪心理学知识对杨佳案进行具体分析
一、案件整理及整个事件的节点、关键点及其特点
(一)前因:
1、曾在山西被警察打坏两颗牙。
2、2007年10月5日晚上8点半~9点间,杨佳骑着一辆租来的无牌照自行车,行驶至闸北区普善路口,巡逻民警薛耀将其拦下盘查。因其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提供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造成市民围观、影响交通,遂被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但到了派出所后,杨佳一度不予配合并和警员有语言肢体冲突。(这个事情是杨佳最终决定采取暴力袭警事件的一个节点,也是整个案件发生的一个关键点)
3、杨佳一直觉得委屈不服,故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执法民警(这里看出杨某是个十分追求公平公正比较较真偏执的一个人)。2007年10月16日,闸北公安分局派员专程到北京,上门走访了杨佳及其母亲,与他们进行了沟通和法律解释。杨佳及其母亲向闸北公安分局提出对事发当晚的责任民警予以开除公职的处理,并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在这里,母亲没有劝说杨某的意思,而是和儿子一起对此事较真一味的讨要说法坚持他们认为的公平公正,所以母亲对儿子的影响应该是蛮大的)。民警向其耐心解释了有关执法依据,但被杨佳当场拒绝。
4、2008年3月15日,闸北公安分局第二次派员到北京,上门走访杨佳,再次说明了有关情况。此后,闸北公安分局未再就此事接到杨佳的投诉,直至7月1日案发。(杨某在投诉数次无果的情况下,
放弃再次投诉,此时他已经觉得样并不能为他带来公平公正,可能这个时候杨某就已经决定实施暴力报复行为,这个时间也是案件的节点和关键点之一)
(二)过程:
1、2008年6月12日至23日,杨佳来沪居住在距离芷江西路派出所仅20米的某旅馆,并使用望远镜观察派出所情况,最终因不易实施而放弃。(此时的杨某已是下定决心实施暴力报复,说明其并非盲目无目的的,这时的他不仅仅只是在脑海中想,而是投身于实际行动,这里也是案件的一个节点和关键点。如果其母亲多与其沟通交流也许事情也不至于继续发展下去)
2、6月26日,他再次来沪居住在闸北公安分局附近的某招待所去过闸北分局多次,对闸北分局的作息时间和周围环境十分熟悉。其间,他购买了催泪瓦斯喷雾剂和单刃刀具、榔头、登山杖、防尘面具、橡胶手套、打火机等物。(这个时期的杨某,心理上的仇恨和报复已经出现了泛化,不在只是针对当时的芷江西路派出所,而是对所有警察都产生仇恨甚至是其他的一些无辜的人,出现反社会的一些特点) 3、2008年7月1日上午,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至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他精心策划了一番:先用汽油弹引开看守等警卫人员,然后进去带刀行凶。最终导致6名民警牺牲,3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受伤。据杨佳交代,他点燃燃烧瓶目的是“想把此事的社会影响搞大”,戴上防尘面具和橡胶手套是为了防止催泪瓦斯伤到自己。面对闸北分局处理意见,杨佳感到绝望,他曾经在网
上试图寻找用“枪”来实施报复行为,后因种种原因,没能得逞。(杨某的这些行为,在我看来是个偏执的、较真的人,寻求尊重与在他看来的一些公正公平无果下,而做出的一些过激行为,他寻求社会的关注,通过暴力报复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有计划说明他也许对自己行为会产生的一些后果早有准备,或许就是抱着同归于尽的心态,站在心理学角度,此时的他早就出现严重的心理扭曲,存在心理障碍)
(三)结果:
1、7月10日,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2、8月26日,“杨佳故意杀人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8年7月1日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佳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伺机窜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大楼,在多个楼层先后突然袭击毫无防备的公安民警,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被民警当场擒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杨佳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杨某在审理过程中并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疾病,此前与律师的会谈他也表现的十分冷静,头脑清醒,逻辑清晰。很明显能看出他并不后悔自己所做的一切,也不认为那些是错的,对他而言用生命换取自己的自尊心和尊严是值得的)
3、2008年9月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的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 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从犯罪心理结构看该案件
犯罪心理结构即个体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早已潜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推动作用的各种消极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结合。
(一)纵向来看
1、无意识层次,它受制于意识因素,具有冲动性,常体现人的自然属性。如犯罪恶习、无意识犯罪动机、无意识体验等。(杨某虽然平时没有什么犯罪恶习等,但却有一种睚眦必报的性格,曾经因一些小事踢坏邻居的门和楼梯扶手,说明其无意识层次存在一种暴力冲动)
2、意识层次,具有能动支配作用,体现人的社会属性,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扭曲的道德意识及错误的法律意识。(杨某的暴力报复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是其在多次投诉无果,对解决结果不满的前提下一种意识层次上的能动的行为)
(二)横向来看
1、动力结构
(1)反社会意识。杨某在一年前与派出所民警的冲突中发生言语肢体冲突,以及最终的暴力袭警。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错误的社会态度、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规范的否定和蔑视。
(2)强烈的、畸变的需要。杨某强烈的自尊心和对公正公平处理的期望缺乏控制能力和选择合法途径满足需要的能力。
(3)犯罪动机。是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直接内心起因。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产生的。杨某的犯罪动机显而易见。
(4)不良兴趣。该案例中,杨某并没有什么不良兴趣,只是爱好
上网和户外运动,不能算不良兴趣。
2、特征结构
(1)特定的气质。杨某属于粘液质的气质类型。内向不稳定的性格,使其情绪波动易受影响却又不愿说出来。
(2)消极的性格特征。包括态度特征、情绪特征、意志特征及理智特征。这些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杨某某些程度上存在报复心及仇恨心,有冒险心理,处理问题不理智。
(3)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杨某具有观察现场,选择作案对象、时机等犯罪技能。成为其实施犯罪活动的能力条件。
(4)不良的行为习惯。杨某及其母亲邻里关系不好,睚眦必报,曾踢坏邻居门及楼梯扶手。
3、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1)消极、不良的心境。在杨某与民警发生矛盾后,或者说更早在其父母离异,母亲长期诉讼的时间里,杨某内向较真严守规矩,心里压抑、不满、企图寻求解脱。
(2)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心理状态。杨某多次观察现场及作案地点的行为表现其多多少少存在一些紧张焦虑的情绪。
(3)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杨某实施犯罪时,注意力高度集中,情绪处于亢奋状态,常态心理被压抑,机体内一切能量都被调动起来集中于犯罪目的的实现,从而失去了理智,才会产生无法想象的结果。
三、从犯罪综合动因轮看该案件
犯罪综合动因论是为了纠正“内因论”、“外因论”和“内外因素论”的偏差而提出的。它的核心是:人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相互动力作用的结果。
(一)主体因素间的相互影响
1、生理因素。杨某男性年龄27岁,粘液质,情绪不稳定易激动。
2、心理因素。杨某缺乏正确理想以及错误的信念和世界观,顽固偏执不理智。父母早年离异,母亲长年诉讼对其心理健康影响很大。
3、行为因素。包括错误的活动、不良行为方式及其结果、有害的行为习惯、模仿和学习不良模式。杨某及其母亲邻里关系不好,睚眦必报,曾踢坏邻居门及楼梯扶手。
(二)主体外因素间的相互影响
1、社会环境因素。杨某初中时父母离异,后来一直与母亲生活。其性格及心理成长受母亲的影响极大。而现实生活中的杨佳倔强、阴郁、沉默、规矩;网络日志中的杨佳,阳光、健康、活跃、渴望结交女友;驴友圈中的杨佳,参加活动主动、话不多、乐于助人、见到漂亮女孩很腼腆。这些不同体现杨某在社会不同环境中对自己的一种无意识的保护及内心的一种解放,是其压抑太久的表现。
2自然环境因素。在本案件中体现的并不明显。
3、情景因素。杨某从一开始针对当时的芷江西路派出所,到针对所有警察甚至一些无辜的人都产生仇恨和报复心理。作案时的一切情景都使得杨某被怒火冲昏了头脑,做出如此不理智的行为。
四、对杨佳案的反思
(一)预防环境诱因方面
杨佳暴力袭警不应该得到同情和原谅,无论他最初的动机是什么。但毕竟,他的犯罪起因于同警察的纠纷。在此无意评判警察在杨佳袭警案件中的执法工作,但是这个案件确有值得我们反思并改进的地方,包括:第一,如何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文明、柔性化;第二,如何使我们在纠纷发生后的息访说服、疏导劝解工作更加有效;第三,如何使我们对恶性犯罪的预警工作更加有力,避免或减少牺牲和损失。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深地反思并积极地行动起来,加以改进。
(二)预防人格缺陷方面
应该说,如果我们整个社会(特别是家庭和学校)对青少年能从小就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帮助,哪怕是在他们已经表露出这方面问题的时候,加以及时的心理干预,类似的悲剧是能够避免的。那么,怎样预防人格缺陷?这里可从两方面进行。
1、对全体青少年进行一般预防
我们的家庭和学校应该在尊重和关爱的前提下,着重对青少年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和培养,并贯穿于他们成长的全过程。
(1)培养移情能力和自我反省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凡事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多从别人角度考虑。所谓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教育他们既珍爱自己,也珍爱别人;既学会欣赏这个世界、这个社会,也学会欣赏自己。
(2)培养处理纠纷、应对挫折的能力。要培养青少年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能以正确的方法应对并调整好心态。要教给他们一些具体的人际交往的技巧。
(3)培养合理发泄郁闷和挫折感的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在遭遇挫折时善于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去发泄自己的不满,学会正常、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情感,而不是动辄就走极端,采取各种自虐或攻击的做法,走上一条害人又害己的道路。
2、对某些青少年进行特殊的预防
我们应该对那些内向、孤僻、忧郁、与社会联系面狭窄的青少年予以特别的关注,这类青少年往往会因自卑、脆弱而导致适应社会不良,产生消极心理倾向,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而且,因为他们的沉默寡言和平时表现不突出,往往会受到人们的忽视。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类青少年给予及时的心理关怀、沟通、疏导、教育,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调适能力和对社会、对他人、以及对自己的责任心,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各级各类学校要尽可能开设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及时发现在人际交往、两性相处、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有困难和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帮助和辅导,防患于未然。
五、后记
也许,杨佳之错就错在他不能像孙中界那样,以一种近乎自残的断指方式唤起社会的关注和官方的良心,也不能像张海超那样冒着生命的危险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证明自己受害的事实,证明郑州
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官商勾结。或者毋宁说,杨佳之错就错在比孙中界、张海超们走得更远,更极端。然而,让一个原本有着更多的人生道路要走的年轻人愤而杀人,不惜以身试法,正是我们这个体制所能收获的最可悲痛的抗议。把一个孤立无助的良民百姓逼上杀人的地步,正是我们这个体制的最大的过错。杀警察者非杨佳也,而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体制;死掉的也非警察也,而是杨佳们对这个体制的信心。
杨佳案给公众期盼信息公开透明、执法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提供了一个契机,也让公众有机会重新审视司法制度、社会保障以及国民心理。才能巩固政府公信,也才能让类似杨佳者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