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第一章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1、建筑法概述
2、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了解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与原则;建筑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型、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难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有关各类许可证的获取资格及重要性;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索赔;监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课时安排:
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
一、 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1、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二、建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1、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
①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②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③ 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④ 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2、
3、 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 法治原则
①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法权益。
② 政府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
③ 合法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1、 建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① 建筑法的生效时间——三种情况: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由该法
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② 建筑法的失效时间——又称法律终止生效,就是法律效力的消灭,一般分为
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③ 建筑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 建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
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3、 建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建筑法律规范
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4、 建筑法对事的适用范围——也称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行为或法律
关系起调整作用。
第二节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范: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
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①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
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3、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①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③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比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
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 违反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从业资格制度
1、国家对建筑工程从业者实行资格管理:从业资格制度是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估价师和注册建造师。
2、国家规范的建筑工程从业者
①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
3、建造师的从业资格
①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的执业前提: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建造师的执业基本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建造师的执业分类:14个专业
②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一、 建筑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1、《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的规范
①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方式。招标发包是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的过程。 ②发包单位发包行为的规范。
③ 发包活动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权利的限制。
④ 禁止肢解发包。
2、《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承包的规范
①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
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禁止建筑工程转包
④建筑工程分包
4、 建设工程的联合承包、带资承包、转包和挂靠
① 联合承包:一般适用于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概念:联合共同承包——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
特点:⑴采用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可以降低风险,争取更大的利润。
⑵有助于承包单位相互学习,更好地掌握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管理方式和管理经验,为企业改进技术、增强管理经验积蓄力量,为企业谋求长远的发展。 ⑶对业主来说,不仅可以降低投资成本,同时风险也较低。
规范:⑴必须是大型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
⑵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⑶联合承包方的资质要求,应以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② 带资承包——也称“垫资”,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不需支付费用,全部
费用都由承包方预先垫付的承包方式。
③ 转包
概念: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转包行为为我国〈〈建筑法》明文禁止。 主要表现形式:⑴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⑵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⑶承包单位层层转包。
⑷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又全部转包。
⑸在发包与承包过程中,强行指定不合格的承包单位承包,也是
造成转包的重要原因。
④ 挂靠: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诈性质的无效民事行为。
概念: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包人以盈利为目的,以某一承包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
特点:⑴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要求想适应的资质等级。
⑵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⑶挂靠人以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的名义承揽到任务后,通常自行完成工作,并向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不实施管理。
常见的挂靠形式:⑴以挂靠的主体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⑵以挂靠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⑶以实施挂靠的具体方法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二、建筑工程招标的规定
1、建筑工程招标的基本要求
①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⑵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的项目
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⑴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RMB以上的; ⑵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RMB以上的;
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50万RMB以上的;
⑷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
投资在3000万RMB以上的。
2、建筑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①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有审查投标文件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概算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通一平”具体指: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
3、招标单位对参加投标者的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和技术等级;主要施工经历;质量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简况;资金或财务状况;企业的商业信誉;准备在招标工程上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准备在招标工程上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安排。
4、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5、建设工程招标形式:
①全过程招标——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准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实行全面招标。
②设计招标
设计招标应具备以下文件:有正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招标申请报告业已审批同意。
文件的主要内容: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对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深度、图纸内容、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对投标单位资质等级的要求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③设备招标
设备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⑴标须知,包括招标单位名称,设备性能和要求,投标的起止日期和地点、组织技术交底与解答招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和地点 ⑵正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清单
⑶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期限、方式、地点和检验方法及专用、非标准设备要求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
⑷可提供的原材料数量、价格。
⑸引进设备的外汇解决途径。
⑹合同的主要条款。
④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⑴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有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⑵已正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基本落实。 ⑶建设用地的征购及拆迁已经基本完成。
⑷招标申请报告已经审批同意。
施工招标的程序:⑴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
⑵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⑶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⑸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⑹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⑺向合格的投资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⑻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⑼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⑽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⑾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⑿发出中标通知书。
⒀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
⑤标底编制原则:⑴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⑵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⑶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⑷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⑸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三、建筑工程投标的规定
1、建筑工程投标的概念:是投资人愿意依照招标人提出的招标方案承包建筑工程,并提出投标方案的法律行为。
2、投标的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
3、建筑工程投标的程序:
①申请投标,报送申请书,内容包括: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开户银行和帐号
⑵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
⑶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⑷企业简况。
②领取招标文件,交投标保证金。
③研究招标文件,调查工程环境,确定投标策略。
④制投标书,包括以下内容:⑴综合说明
⑵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底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料
⑶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⑷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⑸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⑹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⑤报送标书,参加开标会议。
4、投标担保
①投标担保的含义: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②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RMB。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5、联合体投标
①联合投标的含义: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②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③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
⑴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和义务。
⑵联合体各方外部的权利和义务。
6、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①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⑴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⑵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⑶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竟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⑷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⑴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⑵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⑶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⑷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⑸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③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④投标人于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
⑤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⑴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⑵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抵挡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⑶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⑷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四、建筑工程开标、评标、中标的主要规定
1、开标——是指招标单位确定中标企业的法律行为,通常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三个过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⑴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⑵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⑶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⑷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⑸组织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
①评标委员会
⑴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②评标程序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⑴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⑵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该参考标底。
⑷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⑸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3、中标
选择中标人的条件主要考虑下列2个因素: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一、 监理的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
概念: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2、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3、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控制——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
两管理——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4、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
②有关工程建设文件
③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5、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
二、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概述
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①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⑷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
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
⑶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⑷安全生产规程。
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⑶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保险作业。
⑸紧急闭险权。
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品的权利。
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
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⑶危险报告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概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②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⑴工会民主监督
⑵社会舆论监督
⑶公众举报监督
⑷社区报告监督
③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⑴现场调查取证权
⑵现场处理权
⑶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义务
⑴查审、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⑵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制定产品。
⑶必须遵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⑷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⑸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的业务秘密,应当尽保密义务。
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①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概述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为违反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事故分4个等级
⑴一级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 ⑵二级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
⑶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9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以上。
⑷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19人;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以上。
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③责任事故报告
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责任人接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内容:⑴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⑵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
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群防群治制度
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④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⑤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⑥安全责任追求制度
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②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③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④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⑤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⑥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⑵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②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设计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⑵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⑶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⑷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③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③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⑴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⑷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⑸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⑹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⑺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⑻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⑼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⑽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⑵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⑶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6、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⑴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⑵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⑶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及影响因素
概念:狭义——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规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征的综合要求。
广义: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方面。 影响因素:4M1E: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
2、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横向管理——包括工程承包单位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质量的管理。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应具备的材料: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⑷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⑸法规、规章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⑹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保修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④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4、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③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⑤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⑦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⑧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5、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③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④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制定生产厂、供应商。
6、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③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⑤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为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⑥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7、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③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④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
8、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①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最低保修期限: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⑶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⑴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第六节 与工程建设关制度的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保险概述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工程建设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是指业主或承包商为了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
2、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①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如果承包商因故未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投保,业主可以代为投保,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⑵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②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包范围。
⑴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范围。
⑵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
⑶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③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④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⑤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
3、安装工程一切险
①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属于技术险种,其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
②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③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④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⑤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的组成。
二、《劳动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规定
1、《劳动法》概述
概念: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①劳动合同的概念:又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②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
⑴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
⑵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⑶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⑷劳动合同终止
⑸劳动合同的解除
A、 双方协议解除
B、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C、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的情形
D、 经济性裁员情形
E、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⑹劳动者解除合同
3、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①安全及劳动卫生规程
②女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
第二章知识产权
教学内容:1、知识产权的概念
2、设计知识产权概述
3、设计师应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识和水平
重点: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了解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知识的基本概念;知识发生的条件;现代设计的知识性特征;设计知识产权研究的基本内容;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发展的新形式。
难点: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新需求;现代设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现代设计师应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对在科技、文化和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项权利。
二、产生与发展
①产生:知识产权的名称是德国柏林大学教授科勒在19世纪80年代提出的。 ⑴知识产权的产生直接与人类的精神需要相关。
⑵知识产权的产生也有经济上的原因。
⑶知识产权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②发展: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发展不断受到科技文化、经济制度、贸易规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以技术进步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又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新的要求,推动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和改进。
三、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新需求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①许多国家用于研究和创造知识成果的投资日益增加。 ②国际贸易中,在货物买卖额无明显增加或有所减少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转让额一直在大幅度上升。
③在发达国家中,从事有形物生产的制造业、农业等行业的人力下降,从事信息与服务业的人力上升。
④知识产权立法或现有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先于其他财产法,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的立法尤为迅速。
第二节 设计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的基本概念:知识是人类正确的、系统的反映客观世界规律的认识。 ①知识的特点:知识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可共享性、非稀缺性、易操作性和增值性等特点。
②知识产生的条件
⑴目标。
⑵动机。
⑶动力。
⑷信息。
③知识发生的过程
⑴观察阶段。
⑵实践阶段。
⑶整理阶段。
⑷理性阶段。
二、现代设计的知识性特征
现代设计是在近现代工业背景下产生的一门研究物质和精神文化生产的综合性应用学科。现代设计唄形容为“艺术与科技的结合”,如果从知识、知识产权的角度看,现代设计就是一种创造行的知识行为。
三、现代设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设计与知识产权是相互促进的,这是两者的重要联系。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设计创新,现代设计的发展呼唤知识产权;同时自主的知识产权也离不开设计事业的贡献。
①从设计内涵看两者的关系。
②从设计观念看两者的关系。
③从设计程序看两者的关系。
⑴设计准备阶段。
⑵设计展开阶段。
⑶辅助生产、销售阶段。
④从设计价值看两者的关系。
⑤从设计咨询看两者的关系。
⑥从设计管理看两者的关系。
⑦从产品开发看两者的关系。
⑴独创方式。
⑵引进方式。
⑶综合方式。
⑧从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看两者的关系。
四、设计知识产权研究的基本内容
①调查评估中国现有知识产权法规对设计的保护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 ②有关案例的研究。
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有偿征集图案“美的”作商标合法
1980年,美的集团公司公开征集注册商标图案,并承诺入选者可以获得一台风扇。邵仲广设计的“美的”图案入选。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了邵仲广一台风扇,并将“美的”图案注册为商标使用在风扇、空调机等产品上。1997年12月,邵仲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美的公司停止使用“美的”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2.闹钟外观借用动画形象“奥特曼”是侵权
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系日本国一家从事提供制作电影及承包电影制作等业务的公司。自1966年其制作的“奥特曼”系列影像作品后,陆续在中国境内播放和发行。在这些系列影像作品中,创作了科幻英雄人物“奥特曼”形象。广州连合钟表厂生产销售的“天美时”牌白色闹钟外观为人物造型与“奥特曼”形象近似。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连合钟表厂立即停止侵权并登报道歉和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雅芳3000万美元软件官司一审和解
PU公司在取得UNIDATA软件在中国销售区(含香港、台湾)内独家许可使用、生产和经销权后,将该软件在中国大陆的权利授予北京京延公司。京延公司又将该软件许可给案外人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使用。雅芳公司从美国一家公司购买了一套UNIDATA软件并安装使用。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得知后,向国家版权局投诉。国家版权局作出决定,要求雅芳公司不再使用争议软件并罚款。PU公司和京延公司向广东高院起诉,请求判令雅芳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美元等。一审诉讼中,当事人和解撤诉。
4.TMT用经济补偿换回商标权
广东省轻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在1979年春季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东明公司总经理王少明等人达成协议,由东明公司提供“TMT”商标,由广东省轻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生产吊扇并出口。当时商标法还没有公布,广东省轻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在商标局办理了TMT商标注册登记。王少明等人在香港成立了TMT公司。后因TMT商标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TMT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返还商标并赔偿损失1亿元人民币。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争议的商标归TMT公司所有,TMT公司给予广东省轻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经济补偿。
5.小小玩具多重侵权被制止
英特莱格公司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用于分离组合件中的元件的工
具”的发明专利和“用于玩具组件的分离工具”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东莞市乐趣玩具实业公司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英特莱格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而且所使用的技术也完全在专利的保护范围。英特莱格公司和乐高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乐趣公司停止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6.一个安装板侵犯6项外观设计专利被制止
杰德勒工业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名称为“带有罩盖的电气开关板”、“电线附件安装板”及“带有盖板的电线附件安装板”6项外观设计专利,广东省三水市美日华工贸有限公司1997年底生产开始类似产品,1998年5月杰德勒工业公司诉美日华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其上述专利权,要求判令美日华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赔偿损失,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7.“旭日升冰茶”包装和名称不可乱用
河北旭日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南海大沥太平奇乐饮料食品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与其旭日升冰茶饮料相似的包装图案,侵犯其对该图案的著作权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专用权,要求判令奇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8.跳槽泄密被判赔900万元
广东电缆附件厂起诉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陈灿等5人侵犯商业秘密,认为其从德国引进电力电缆预制件装配式附件技术后,通过自行研制开发的149个电力电缆预制件装配式附件产品,属商业秘密。而陈灿等5人先后到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工作,泄露商业秘密给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给广东电缆附件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判令上述5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900万元。
9.用电脑移转商业秘密也违法
广州市好又多公司诉正大万客隆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认为正大万客隆有限公司作为与好又多同类大型仓储式商场经营者,却与好又多公司电脑部李某勾结,于1997年8月3日以2万元现金从其手中非法获取好又多公司商业秘密并输入电脑使用,致使好又多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要求判令正大万客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10.仿冒知名服务是不正当竞争
宋维河向法院提起诉称其自开办海口东北人餐厅以来,在广州开设了四家“东北人”风味饺子坊分店,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为牟取不法利益,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对“东北人”这一服务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相同和相似使用。请求判令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③有关设计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①合同的概念: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②合同的特征
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⑵合同是双方的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⑶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⑷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
③合同的分类
⑴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⑵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⑶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不需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⑷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⑸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合同成立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法律对合同的成立未规定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⑹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才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①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合同的适用范围
3、合同订立的形式
①合同订立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法律行为。
②合同订立的形式
⑴书面形式
⑵口头形式
⑶其他形式
4、合同的主要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5、合同的订立方式
①要约
⑴要约的概念——又称发价、发盘、出价、出盘或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相对方称为受要约人。
⑵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⑶要约生效时间。
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与失效。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
②承诺
⑴承诺的概念——又称接受,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是向要约人作出;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必须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⑵承诺的方式
⑶承诺的期限
⑷承诺的生效
⑸承诺的撤回
6、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①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②合同成立的地点
7、缔约过失责任
①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⑴当事人有过错,主要是指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 ⑵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要是指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和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②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情形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⑶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⑷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规定了4种情况: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的生效
①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②依法成立的合同,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③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⑵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成就,当事人不能肯定。
⑶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⑷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⑸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合同的内容,所以所附条件不能与合同的内容相矛盾。
④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2、无效合同
①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特征:⑴无效合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⑵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现在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⑶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
⑷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②无效合同的情形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
①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合同。
特征:⑴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⑵可撤销合同需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⑶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不撤销而只是变更合同。 ②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⑴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⑵显失公平的合同。
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
③撤销权的行使
4、效力待定合同
①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欠缺有效条件,尚未确定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②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⑵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⑶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5、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追缴财产。
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
一、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①合同履行的概念: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了各自的合同义务,享受了各自的合同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②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⑴适当履行原则。
⑵实际履行原则。
⑶协作履行原则。
⑷经济履行原则。
2、合同履行的规则
①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⑴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⑵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⑶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⑷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⑸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力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②执行政府定价的履行规则。
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先履行抗辩权。
③不安抗辩权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合同的保全
①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应符合的条件:
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⑵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⑷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②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