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 逻辑与辩证法

   辩证法被看做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是中国哲学界研究和讨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一种由来已久的情况是,人们在论述辩证法的时候总是要谈到逻辑,甚至形成了一些几乎是教条的看法:比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统一;辩证法突破了逻辑的局限;逻辑是低级的,而辩证法是高级的,等等。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看法都是站在辩证法的立场上,而不是从逻辑的角度说的。这种单向度的论述对于认识辩证法来说,不能不说是有片面性的,因而是有缺陷的。本文试图从逻辑的角度出发来探讨辩证法。我认为,这样做有两个意义:其一,尝试一种新的角度,看一看我们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果,有什么启示。其二,今天逻辑已经成为一门科学,它的性质和特征清楚明白。因此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来探讨辩证法,认识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则有比较明确的东西可以依循,可以得出比较清晰明确的结果。 

      在讨论之前,需要说明两点:第一,我说的逻辑是在一门科学或学科意义上理解的东西。它不需要“形式”二字的修饰和说明,不需要与其他什么先验逻辑、思辨逻辑、辩证逻辑等相区别,或者明确地说,它只是指亚里士多德逻辑和现代逻辑。①第二,在许多著作中,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是不分的。②而我说的辩证法就是通常所说的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本文所说的逻辑和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没有任何关系。③ 

   一、有效性 

   逻辑的性质是“必然地得出”或推理的有效性。简单地说,有效性就是保真性,即从真的前提一定得出真的结论。这是一种重要的性质,它不是随便说一说的东西。为了获得这样的性质,为了得到具有这种性质的结果,逻辑使用了一系列具体的方法。比如建立形式语言,构造演算系统,从而使结果成为定理。也就是说,逻辑定理不是随便说说而获得,而是通过严格的证明得到的。不仅如此,对形成的逻辑系统本身还要进行证明,即对其中设定的公理和推理规则进行检验,从而保证这样的系统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其中得到的定理是可靠的。正是基于这样的有效性,今天人们相信,逻辑系统提供的定理是可靠的。这种达到有效性的方式,即建立形式语言和演算系统,形成了逻辑这门学科的基本特征。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说明辩证法的一些特征是比较容易的。下面我以辩证法的三条基本规律为例,谈一谈辩证法的几个特征。 

    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和否定之否定是辩证法的三条基本规律,也是辩证法的主要内容。从这三条规律的论述方式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征。一个特征是通过举例来说明。例如为了说明“对立统一规律”,要举许多例子,比如数学中的正和负,微分和积分,力学中的作用和反作用,物理学中的阳电和阴电,化学中的原子的化合和分解,社会科学中的阶级斗争,等等。又比如战争中的攻守,进退,胜败,人的概念的差异,党内不同思想的对立和斗争,以及中国和日本,共产党和国民党,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农民和地主,顺利情形和困难情形,过去和将来,缺点和成绩,原告和被告,革命的秘密工作和革命的公开工作,等等。再比如中国古代的阴阳,孙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置之死地而后生”等,《三国演义》所说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等等。这些例子来自不同作家不同的知识背景,有的来自科学,有的来自斗争实践,有的则来自历史书,因此可以很不相同。这些例子几乎都是常识,不会有什么理解的问题。 

     另一个特征是通过类比来说明。比如对于“量变质变规律”,人们常举水的变化这个例子来说明。在正常压力下,到了0度以下,水变成冰,成为固态,而到了100度,水变成蒸气,成为气态,在0度到100度之间,水则保持液态。这个例子可以说明水变冷或变热,在一定情况还会发生形态的变化。温度的变化是量变,形态的变化是质变。由量变到质变,非常清楚。由此说明,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这种变化是在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它们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会使事物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变化。作为一种说明方式,以水为例来说明量变质变规律则是一种类比,是以科学中的一种情况做说明,把它的一些性质类比到科学以外的事物上,希望由此得出一种普遍的结论。 

    还有一个特征是使用比喻来说明。比如对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人们常常举如下的例子。例如,一粒麦粒落在土壤里,发芽生长成一株植物。这时,它不再是原来的麦粒,由此形成第一次否定,即植物对麦粒的否定。这株植物开花,结穗,最后长出麦粒,麦粒成熟了,麦秸也枯萎了。这时,它不再是原来的植物,由此形成麦粒对植物的否定。最后,人们从最初的一粒麦粒得到了许多麦粒,而这许多麦粒就是对最初那一粒麦粒的否定之否定的结果。又比如,a是数学中的一个数,从它可以得到-a。-a与a不同,因而是对a的否定。以-a乘-a,就得到+。+与-a不同,因而是对-a的否定。这样,人们从a得到了+,而这一整个过程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除此之外,人们还会举动物、地质、历史、哲学等领域的许多例子,由此说明事物的发展要遵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新的肯定)”的规律,这样的发展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或“上台阶”等等。④这样的说明方式虽然也牵涉举例和类比,但是无疑使用了比喻。 

    从以上三个主要特征可以看出,辩证法的三条基本规律是通过不同的说明得到的。这些说明非常直观、生动,也容易理解和接受。但是从逻辑的角度看,它们有一种共同性,这就是没有证明,因而缺乏有效性。以水为例。这是根据科学理论而解释的一个例子。由于科学是量化的,而在科学中对量也有明确的说明,因此0度、1度、100度是清楚的。同样,在科学中,对事物的形态也有明确的说明,因此固态、液态、气态也是清楚的。这样,结合量与形态而说明的度也是清楚的。因此水这个例子是非常清楚的。根据这个例子来理解,或者,根据类似的科学中的例子来理解,量化和形态也是清楚的,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科学之中可以有量化,在科学以外还可以有这样的量化吗?特别是,当人们以类比的方式把科学之内的说明推广到科学之外,这里曾经清楚的东西还是那样清楚吗?或者,在科学之中量化有效,推广到科学以外量化还是那样有效吗?同样,a与+是数学中的例子,数学中对数和运算规则都有明确的说明。因此说明从a与从a得出的+不是一回事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把这作为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一例说明,并且推广到数学以外的领域,数学中那些清楚的说明还是那样清楚吗?而且,对a与+的说明与对麦粒的说明本来就不同,因为领域不同,道理也不相同。那么企图以它们所说明的相同的东西是那样清楚吗?特别是,无论是类比、比喻还是举例,都不是证明,因此以这样的方式说明的结果都不是经过证明的产物。如果把这样的结果当作是一种普遍的说明,甚至是一种普遍的规律,清楚不清楚姑且不论,能够保证它是有效的吗?能够保证不出现反例吗?在我看来,通过举例、类比、比喻等等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说明和论证,无论看上去多么容易理解,多么有道理,从逻辑的角度看,缺乏有效性则是显而易见的。 

    有人可能会认为,逻辑是关于推理或思维的科学,因此是有局限性的,而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因此不受逻辑这样学科的限制。这里,我不准备讨论这样的看法是不是有道理,而只想指出,既然是科学,就应该具备科学的基本特征。辩证法可能会具有其他许多科学特征,甚至也许还会具备逻辑所不具备的一些科学特征,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看,辩证法在阐述其基本规律的过程中确实缺乏一种基本特征,这就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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