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器官捐献;孝;公共意识;延续性;关系生命体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2-0001-04
New Strategies of Breaking “the Ice” of Human Body Organ Don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YOU Wu-b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hu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Hefei 230038, Anhui, China)
Abstract:At present, the rate of voluntary body organ donation remains very low in China, and the public is “perplexed” about organ donation after death. The system of ethics relevant has yet been perfect. The lack of standard system, the effect of traditional ideas of “filial piety,” a single cognition about the life forms, and the lack of public awareness — all these contribute to the major ethical problem in human body organ donation issue in China. In order to break the “ice” of body organ donation, we should establish a scientific, transparent safeguarding mechanism on organ donation, fully tap the continuity of Chinese traditional “filial piety,” better understand the new life form of “organisms correlated,” and promote people’s public consciousness and ethics through public advocating.
Keywords:organ donation; “filial piety”; public awareness; continuity; correlated organisms
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已走过了半个多世纪历程,为成千上万的患者重获新生作出了巨大贡献,器官移植被称为目前医学技术发展的“新巅峰”。但器官移植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始终面临一个社会现实问题,即供体器官的缺少严重制约了这一技术的发展。
一、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基本现状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紧随世界发展潮流,发展速度较快,目前已取得了较大成就。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器官移植走上了规范化道路。但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在发展中也遭遇到其他国家同样的问题——供体器官严重缺少。
(一)民众器官捐献比率极低
器官移植中所需器官来源一般应是民众自愿捐献(即死后自愿捐献)出来的,这在伦理审视中是合乎道德的一种获取方式。民众死后自愿捐献器官的比率越高,越能满足器官移植的需求——这也代表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器官移植技术发展的水平,民众器官捐献比率是衡量器官移植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据卫生部最新统计,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是每年仅有1万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还不到需求总数的1%[1]。原因很明显,不是我们的医学技术没有能力完成移植手术,而是我们没有足够的捐献器官来满足移植的需要。卫生部公布数据还显示,2003年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数字为零;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我国每百万人仅有003人去世后捐献器官,与全球器官捐献率最高的西班牙相差逾1000倍[2]。公民去世后捐献器官比率极其低下是我国器官捐献的显性特征。
(二)民众对去世后捐献器官的意识茫然
在我们国家,器官捐献状况不理想很大程度上与民众对去世后器官捐献的意识茫然有关系。这种茫然就是对器官移植常识不知晓,对器官捐献活动不参与、不发言,甚至从意识深处抵制器官捐献。遗体捐献器官稀少致使很多需要移植器官来挽救生命的患者无法达成求生的愿望。民众对遗体器官捐献茫然的原因是多样的,其所固守的传统伦理观念是重要方面。
此外,与遗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伦理制度(如配套性的规范体系和法律法规等)及体制不健全,也是目前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基本现状之一。
二、影响器官捐献的伦理因素
在我国这样深受伦理文化浸润的社会,社会行为的存续和提倡,应把伦理制度和伦理文化的影响作为重点来考察。
(一)器官捐献的规范体系缺失
很多国家对遗体器官捐献过程中的捐出、接收、分配、应用等众多环节建立了分类指导体系,并且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实施,使器官捐献能顺利进行。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发展较快,但在制定与遗体器官捐献相关的规范体系及法律法规方面落后于国际社会,2007年5月才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工作裹足不前的局面。如在器官捐出问题上,很多民众由于不知道捐献程序或因捐献程序繁琐而放弃捐献。在接收问题上也是如此,目前我们国家规定一般是由卫生部门委托各地红十字会来接收遗体器官捐献,而很多医院或医疗机构由于缺少法律制度的保障而不能、不敢或无法接收遗体器官捐献,这就使器官接收的渠道变得非常狭窄。此外,在捐献器官的分配问题上,很多民众对没有建立透明、公开的器官分配机制表示担忧,怀疑捐献的器官被当做商品来进行交易或者不能够真正用于急需救助的患者身上。器官捐献是涉及社会诸多层面的工作,需要建立一套能够切实指导这项工作的规范体系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以推动这一工作顺利开展。(二)传统“孝”观念的影响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鲜明特征。“中国文化在某一意义上,可谓是‘孝的文化’。孝在中国文化上作用至大,地位至高;谈中国文化而忽视孝,即非于中国文化真有所知。”[3]在发展过程中,“孝”的某些特征和内涵并没有随着时空转换而有所变化,比如其“情感性”特征和“善事父母”内涵。儒家文化把“孝”看做人的自然本能,是一种子女对父母流露出的自然情感。《小雅·蓼莪》载:“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蓄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报。”《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些都是说明父母对子女有“生育之情”“养育之恩”和“教育之泽”,因而成为子女应“孝”的情感理由,说明孝具有情感性,目的在于使人们学会对父母感恩,从而心生孝情来善事父母,而“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孝经·纪孝行章第十》)。
但现实中传统“孝”的情感性内涵常常被过度强调,如“身体发肤”“不敢毁伤”等,把保护身体与“孝”联系起来,认为保全自身身体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看重,更是对父母“尽孝”的表现。这对当前我国的遗体器官捐献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一是人们不愿直面自愿捐献器官的思考,认为这是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而伤害自己的身体就是“不孝”的行为;二是人们不愿在死后捐献器官,认为在人去世后不能对遗体进行损害,只有完整的埋葬才能算是对生命的尊重,才能让生者安心;三是对传统之“孝”的内涵认识影响遗体器官移植。“孝”的内涵要求子辈对父母要从“敬、顺、忧、哀、严”方面进行“生、老、病、死、祭”全方位关照。这些关照不仅包括照护好父母的饮食起居,还包括照护好父母的“病、死”,即为父母的疾病忧愁、逝去送终。如果子女把过世长辈的遗体器官捐献出来,人们会认为这是违背“孝”的。
(三)生命形式的单一化认知
人与其他万物的区别之一在于,人不是消极地被动接受现实,他会对自身生命价值做出符合自我意识的解读。中国传统文化是伦理型文化,所以中国人在对生命的解读上多停留于道德价值上的认知,常把生命分为现实中的“肉体生命”和理想中的“道德生命”,往往轻视“肉体生命”,把它看做是肉体器官的组合,甚至把它形容为“臭皮囊”,是没有多大价值和意义的,是为了达到“道德生命”的实现而存在的;“肉体生命”必须通过“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和“卧薪尝胆”等的磨砺来实现“道德生命”。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人们对生命形式的认识走向了单一化:首先,整个“肉体生命”是没有多大价值的存在,所以其某一个或某些“组成部件”也是没有价值的,遗体器官捐献自然也是无意义和无价值的行为;其次,虽然理论上“道德生命”值得去追求,但现实中不可触及,所谓“死去元知万事空”,肉体器官也会随着生命的消失而失去存在的意义,遗体器官捐献也不可能代表“本我”继续存在;再次,即便没有价值,肉体生命仍然应作为单一的、独立的“个我”而保持其完整性,以体现对父母之“孝”。
(四)公共意识缺乏
中国传统文化是缺乏公共意识的。“过好自己的小日子”“约束好自己”“自扫门前雪”等,这些言论和类似思想无不折射出传统中国人内心深处的“小我”观念。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就曾批判过传统社会存在的过分追求个人私利而不顾群体利益的现象,认为中国传统道德结构中“团体道德缺乏”,从而影响到民众公德心缺失。以倒垃圾这种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为例,“扫清自己门前雪还算是了不起的有公德心的人,普通人家把垃圾往门口的街道上一倒就没事了”[4]。改革开放至今,我们国家实现了经济腾飞,物质需求得到了较大满足,但精神生活和精神境界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得到同步提升,人们在崇尚以经济理性为内涵的思想文化的作用下,个人意念进一步勃发,公德思想和公共意识反而落后于时代发展。传统观念中公共意识缺乏和当前公共意识的落后成为当前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状况不佳的原因之一。器官捐献是一种在大爱感召下的一种“互助”精神的体现,是社会进步和民众公共意识及公德思想提升的自然结果,公共意识的缺乏必然造成公众对于类似遗体器官捐献等社会性公共事件的无视和冷漠。这种状况与我国由传统社会向以公共精神和互助精神为表征的现代社会转型的时代特征相符合。
三、破除遗体器官捐献“坚冰”的伦理途径
(一)建立科学、透明的器官捐献保障机制
当前,建立一套科学、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的保障机制势在必行。首先,建立合理的救助激励机制。在器官捐献过程中,“自愿捐献”虽是被提倡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目前捐献意识不强的状况下,尤其是很多捐献者家庭需要经济救助的状况下,建立合理的救助激励机制就显得较为迫切。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救助基金会等形式给予捐献者家属一定补偿,这既可以激励捐献行为,又体现出人道互助精神。其次,畅通器官捐献的接受渠道。我国接收器官捐献的机构一般是红十字会,接收捐献程序也较为繁琐。政府可在考虑保障捐献者权益的基础上探求设置更多的器官捐献接收机构,畅通器官捐献的渠道。再次,保证捐献器官的公正分配。捐献器官是一个崇高的行为,必须保障捐献器官的分配不受到受捐对象经济状况、家庭背景、身份等附加因素的影响。建议以“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公正分配器官”为制定捐献器官分配体制的指导思想,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分配使用捐献器官的网络平台,保证器官捐献及分配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性,让民众这一工作的运行机制及状况有充分的了解,真正做到科学、透明、公开、公正。如此,方可去除器官捐献者的诸多顾虑。最后,政府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上述工作提供法律保证,推动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
(二)挖掘传统“孝”观念中的“延续性”意蕴
传统社会提出了“孝”的概念并赋予了它众多内涵。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内涵是在传统社会中的特定环境中产生的。随着时代变化,“孝”的一些传统内涵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境遇而表现出局限性。这些局限性甚至成为一种惯性影响着我们对现实事物的认知,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对它进行解读。传统文化中的“孝”要求人们认识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也”。这在人类医学还没有发展到能够对人体器官充分利用的时候有积极意义,强调对身体、遗体的完整保护,旨在教导人们要爱惜自己的身体,防止自杀及其他行为对身体的损害。但在医学和治疗技术发达的今天,固守传统视域下的“孝”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了,各种外科手术就无法实施,器官移植也无法进行,很多疾病也将无法治愈。
传统社会中人们“行孝”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追求家庭延续,即“保护生命完整,延续家族传承”。实质上,遗体器官捐献也隐含了这种意蕴。当民众自愿、无偿把器官在去世后捐献出来时,这不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而是通过“延续性”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通过器官移植,捐献者的器官在另外一个生命体中得以延续,另一个生命也因此获得新生,这是生命对生命的帮助和守望,反映出的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和捐献者生命意义的进一步放大,捐赠者的亲人会从受捐者身上得到精神慰藉,还可能因之而产生亲情、友情,受捐者也会因感恩思想而回报社会、奉献社会。在这一意义上,器官捐献不仅是符合“孝”的行为,更是捐献者生命的延续和精神的升华。
(三)认识“关系生命体”的生命存在新形式
当下,科学技术发展已经使生命形式及其存在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基因遗传、器官移植等都是这种变化的表现。这要求人们用新的伦理情怀去适应生命科学的发展,重新认识生命的存在方式。
“关系生命体”这一认知范畴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器官捐献中单一化认知造成的困境。所谓“关系生命体”,可以将它理解为一种对人的存在形式重新认识的观点,它把人的存在解析为“肉体生命”和“关系生命”两部分。准确地说,“关系生命体”是指由个体存在的各种关系集合以及这种集合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所形成的“结晶体”,成为自我生命的一个新的“生命体”。例如,一个存在着的人,在各种不同的关系之中,作为儿子孝顺,作为丈夫忠贞,作为父亲尽责,作为同事和善,他是一个孝子、一个好丈夫、一个慈父、一个好同事,这些关系以及对他的行为评价就汇聚成了这个人的“关系生命体”——他是一个“好人”。这种“关系生命体”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它的影响是持续和深远的,不会随着时间流逝或生命逝去而消失。“关系生命体”以“行为关系”为内核肯定了人类的整体联系性。
从遗体器官捐献的角度看,“关系生命体”打破了把生命存在形式主要看做“肉体生命”的传统观念,使人们认识到即使“肉体生命”消亡了,但“关系生命”不会消亡,捐献者会因为这些“关系”,包括由捐献行为产生的与受捐者相关的各种关系而得到“生命延续”。遗体器官捐献行为是把逝去生命的器官移植到另外一个生命体上,这样捐献者就会和那个新的生命体发生联系,在新的生命体上延续自己的生命和精神。“关系生命体”是从伦理角度认识生命存在的新形式,它让人们认识到自己生命的“不朽”,将自我的生命价值发挥到极致,使生命以一种新的形式得到升华。
(四)通过宣传提升公共意识和公德精神
公共意识和公德精神的缺失制约着民众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可以利用各种社会舆论工具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精神与互助精神、奉献精神,传播器官捐献行为的利他主义价值和意义,改变民众的固有观念,“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能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还能引导人们的价值观进步……进而认识遗体器官捐献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出捐献遗体器官的道德选择”[5]。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公益广告、分发宣传册、榜样教育等形式来进行,要通过宣传让民众认识到器官捐献是一种积极互助行为,是公共意识和公德精神的高度体现——把属于自己身体的器官捐献给需要救助的人,完成“生命的接力”,用自己的器官去点燃起别人即将熄灭的生命之火。这是一种人间大爱、利他精神的彰显,这种精神很有可能将在未来的某一时刻使自己或自己的亲人受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我国将在3-5年内建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体系[EB/OL].(2012-03-22)[2014-01-26].http://www.aIhUaU.comjrzg/2012-03/22/content_2098065.htm.
[2]梁瑜.全国每百万人仅003人捐器官[N].2012-03-12(22).
[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23.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出版社,1985:21.
[5]许翠芳,韩跃红.我国器官捐献的伦理困境及对策探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