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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上下班途中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今天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与1998年9月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1月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最新的修订草案规范了适用范围和有关概念,如将‘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修改为‘工伤康复’。”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在提请审议时说。
记者从条例草案中了解到,条例草案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修改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内容: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并可按程序转院进行康复,保障工伤职工的康复权利;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以确保工伤职工获得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障。
条例草案增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内容,明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认定,解决由用人单位注册等还是生产经营地受理工伤认定的争议;明确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记者发现,相关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也在此次提交审议条例草案中得到了完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增加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救济权利;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罚,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改为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修订草案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捏,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并经验证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鉴定为职业病后,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记者发现,修订草案还专门辟出一章对工伤保险基金作出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和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并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
02、职工退休后确诊职业病可算为工伤
经过国务院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14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通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保险基金有何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遭遇工伤如何申请认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鉴定后职工有何权益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离退休后被确诊职业病算工伤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工伤怎么办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03、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介绍:已过退休年龄的高女士受聘于一家福利院,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之后,高女士与福利院为工伤待遇问题产生分歧。因协商未果,高女士诉诸法律。近日,崇明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高女士的大部分诉请。 2001年7月,年过55岁的高女士经人介绍,到一家福利院从事护理工作。2007年7月28日,高女士在当班看护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去年3月,高女士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但未能享受全部工伤待遇。同年年底,仲裁裁决单位一次性支付高女士伤残补偿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否决了高女士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高女士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福利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后,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高女士在年满退休年龄后被福利院聘用,双方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7万余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劳动法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年满退休年龄后被单位聘用,发生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其赔偿标准又该如何定夺?
为保障受聘退休人员工伤后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补助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则规定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04、2011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05、忘交保费是否可续交 业内人士教您三招
问题:董女士,重庆人,购买平安人寿的商业险。已交保费11年,因忘交保费,是否可以续交?
回复: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
董女士的保险涉及到两个问题:1、户口所在地在外地,以往保费也在外地支付,青岛是否可以续交?2、保费支付已过时效期,是否可以续保?目前,平安人寿的保单是可以在异地办理复效的。客户可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提报保单号进行保单状态查询,确认该保单是否有效,如无效,是否仍在两年的复效期内。如符合条件,董女士即可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客服中心办理。
有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因不注意保单缴费期,而忘交保费。为此,平安人寿的客服工作人员支出以下几招:
招数一:宽限期内及时补交
一般情况下,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在宽限期(通常为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这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将进行赔付,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所以要充分利用宽限期,进行补救,否则,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的保单将自动失效。
招数二:垫缴保费
很多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都有“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一栏,通常设有“保费自动垫缴”和“中止合同”两项。一旦选择“保费自动垫缴”,当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保费时 ,就会由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垫缴当期保费。
招数三:申请复效
在过了缴费期保单失效后,可以通过做保单复效来使保单继续有效,但停效期已满两年的保单是不能办理复效的。如果办理保单复效手续时,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可能无法办理保单复效。经保险公司核保同意,缴清失效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可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保单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列入索赔范围。
06、解析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4月15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覆盖全体人群的意外伤害风险社会管理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建立。《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施和运行的各个环节予以明确。通过对《暂行规定》的分析,有助于全面认识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对我国其他省市未来推广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保障人群,将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风险,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缴费分别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中筹集,参保人员个人不再缴费。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调整。2011年度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
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并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具体而言,由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主管,并协调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政府机构。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办业务指导监督。同时,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民意外伤害保险的统一经办,即通过建立独立的经办机构,专门负责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最后,受托保险公司在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开展经办工作,并将理赔等情况及时上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
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全民意外伤害保险按照70%的比例给付参保人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当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给付参保人员2万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万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万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万元。当参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对参保人员的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万元。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难发现,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以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或者补充保险的方式实施,因此,《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通过分析《暂行规定》,笔者认为,经过实践,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逐渐成熟。首先,《暂行规定》提出全民意外伤害保险是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探索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诸多省市中第一次予以明确。虽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基于经办力量、筹资渠道、覆盖人群等的考虑,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是,未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我国各地区应当继续探索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其次,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了服务中心,创新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方式。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有助于减轻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经办压力,并发挥其专业高效的优势。但是,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必须因地制宜,切实考虑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的力量,在提高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效率的同时,控制相应的成本。同时,必须保证组织机构的独立性、公平性,避免不正当的寻租行为和对参保人员利益可能的损害。
总的来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从参保人员的角度来说,是一种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险处理方式;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角度来说,是防范和降低人民群众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管理工具;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是一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截至2010年年末,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312.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486万人。随着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天津市800万人口享有意外伤害风险保障;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道路上亦踏出坚实的一步;保险公司可以极大地扩展保险市场份额。未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必将逐渐在参保人群层面实现全覆盖。而建立覆盖全体人群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意外伤害风险保障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稳定,是我国未来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方向之一和应有之义。
07、购买定期寿险有窍门
相比健康险、财产险等,寿险最早为人所熟识,同时也是最具群众基础的险种。当然,买好寿险并不简单。
首选定期纯消费类
寿险品种繁多,从时间长短来看可分为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从保费是否返还可分为纯消费类寿险和带储蓄性质的返还型寿险;从保额可变上可分为传统的定额保险和诸如万能险、投连险这样的变额寿险。
虽然品种繁多,但是定期纯消费类的寿险依然是投保者的首选。之所以首选定期纯消费类保险,归根到底是为了以尽量少的保费支出获得尽可能高的保额保障,以提高寿险在保障方面的性价比。
终身寿险由于必须针对“人必然死亡”这个局限条件提供赔付,所以保额、保费比往往较低,而且从财务规划角度来看,年轻时收入往往大于支出,现金流为正,所以必须依靠寿险来防范死亡带来的现金流风险,而年老退休后收入一般小于支出,防范现金流风险的意义较小。
此外,纯消费型保险不具有储蓄的特征,因此在相同保费的前提下,可比储蓄型寿险提供数倍乃至十数倍的保额,从而为投保者提供尽量多的保障。
一次性买风险更小
因为是定期寿险,所以投保者可以自行选择保障年限。一般10年、20年、30年这三档是最常见的选择。那么对投保者而言,是应该一次性选择30年的投保期,还是先买10年期待到期后再买下一个10年的呢?
从单纯的产品角度来看,一次性选择30年无疑是最佳选择。目前大多数寿险为了防范投保者的道德风险,一般会对投保首年的保障有额外的限制。若直接购买30年期的,那么这个不完全保障也就是第一年,但若分三次购买10年期保障,就要面临三次各为期一年的不完全保障,显然会增加保障的风险。
当然,考虑到部分投保者手头拮据,只选择保费最便宜的10年期实属无奈,那么为了规避上面提到的“不完全保障”问题,不妨在第一个10年期保障还剩1年的时候,就开始投保第二个10年期,通过两份保险叠加的方式来避免相关影响。当然,这样的做法缺点是虽然买了三个10年期保险,但实际保障年数仅为28年。
一般而言,保险产品因为条款复杂往往缺乏可比性,选择一款性价比最高的保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此,许多保险从业人员往往以“保险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来解释自家产品相对较高的价格。
但是,作为一款最简单的保险产品,定期无返还寿险除了是否保障全残,以及投保年龄上下限的轻微限制外,并无太大的差别。
全残保障切不可忽略
传统的寿险,均属保死不保生。但对投保人而言,死亡导致收入带来的正现金流丧失固然可怕,由于高度残疾导致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带来的长期负现金流其实更为可怕。因此,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在它们的寿险产品中增加了对于“全残”的保障,而投保者最好也是选择全残和死亡均有保障的寿险。
什么是全残?一般来说,大体便相当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第一级残疾,包括: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等等。
08、如何辨识银保产品与银行产品
近年来,国有银行成为银保产品的主要投放区,而日益泛滥的银保产品表现的却是良莠不齐,有些还故意将自己与银行产品相混淆,以达到一定的欺骗目的。其实,只要明辨了以下几点,就能保证您再也不被“忽悠”
期限、起点不同: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比较短,少则几天多则一两年;而银保产品的期限较长,少则三年,多则几十年。同时,银行理财产品起点较高,一般为五万元;银保产品起点较低,几千或一两万元即可购买。投资者一旦遇到期限较长、起点低于五万元,一般可以认定是保险产品。
缴费期限不同: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是一次交清;而银保产品有的需要趸交(一次性交清),有的则需分期缴费。
购买年龄不同: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均没有投资人的年龄限制;而银保产品有投保人年龄的限制,一般不超过60周岁。
收益构成不同:银保产品一般分为固定收益加上分红收益,凡是提到分红类的理财产品,多是银保类产品。如果销售人员提及购买理财产品还附赠“保险”之类的话,则该产品必是保险产品。
销售人员不同:负责理财产品的银行经理佩戴有银行上岗证或工作牌;而销售银保产品的绝大多数为保险人员,佩戴印有其保险公司的胸牌,保险人员出售的产品一定是银保产品,但也不排除有银行员工参与销售。
销售主体不同:银行产品的销售合同上,是以银行作为销售主体的,所盖公章是银行的;而在银保产品的销售合同上,出现的都是保险公司的名称,所盖的公章也是保险公司的。
还要提醒大家的是,银保产品一般都会有十天的犹豫期,从收到保单正式文本签字起十天内称“犹豫期”;如果想退保,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申请解除合同,并取回已缴纳的全额保费。
09、商业养老险分两种 早投保更划算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分别是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但社会保险只能保障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而企业年金则要依赖于单位是否愿意购买。
如果社保有限,再加上其他生活费用以及巨额的医疗费用支出,要保持一个相对较高水平的退休后生活,需要的资金显然是相当可观的。
此外,人们在考虑养老费用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通货膨胀。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我国CPI累计同比上涨2.9%,通货膨胀已成为影响生活成本的重要因素。假设杨先生今年30岁,准备60岁退休,预期退休后每月生活开支为2000元,按平均寿命80岁来计算,考虑到每年3%的通货膨胀,则20年的老年生活至少需要2000×12×30×20=106万元。
因此,及早筹划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不可忽视,并且业内专家建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获得的补充养老金占未来所有养老费用的25%~40%为宜。
商业养老险分两种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利率的传统型养老险,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预定利率最高为2.5%。这类养老金从什么时间开始领,领多少钱都是预先计算好的;另一种是分红型的养老险,即养老险金的多少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有一定关系。
保险专家建议,在低利率时代,购买养老险这样一种长期储蓄险种,还是选择有分红功能的产品为佳,以便将来市场利率上升后,投保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
10、养老误区需注意 养老险宜选分红型
养老保险是较有保证的投资,可降低退休规划的不确定性,但报酬率偏低是它最大的缺点,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才能满足退休的需求。
误区:对于一些保守的消费者来说,较青睐传统的固定利率
养老保险产品,认为现在市面上推出的养老险过于“花哨”,存在一定风险。其实,与传统型固定利率养老保险有所不同,目前新面世的养老保险产品较多附加了分红或者投资回报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抵抗未来的通货膨胀压力。
其实,在2005年之前,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并不受欢迎,很多公司都相继停止开发养老保险新产品。其中主要一个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对长期寿险产品收益率有2.5%的封顶限制,这就决定了以往被设计成固定利率的养老保险产品,其年收益率不可能高于此上限。前几年,寿险公司推出的固定利率养老保险年收益率普遍在2.3%左右,难以抵御未来数十年的通胀,很多消费者认为不划算。
去年,寿险公司对养老保险产品作了改良,加入了分红或万能险的投资功能,将固定利率转变为有浮动的利率,实际分红或结算利率视寿险公司的经营投资情况而定,不受2.5%的限制,目的就是为了可以抵御通胀。改头换面以后的养老保险产品,一经推出便开始热销。
从上海各家寿险公司了解到的情况看,目前,上海市场上分红型养老保险比较多,养老保险产品包括生死两全给付保险,有的则设计成分红型养老险,还有万能险产品等品种,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恰当的选择。
在目前的低利率时代购买养老险这样一种长期储蓄险种,我们建议还是选择有分红功能的产品为佳,以便将来市场利率上升后,投保者能够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万能型养老险投入比较大,且不宜提前支取,否则将损失高额的手续费。
此外,在为自己制定养老保险计划时,还应该根据自身状况,适当附加一定额度的“重疾险”、“医疗险”或“意外险”,这样的保单才比较全面、系统,真正解除退休后的“后顾之忧”。
从购买养老险的市民来看,购买力趋于年轻化,集中于30岁左右的年轻人,投保者更多的开始关心一张投资型保单的保额有多少、保障什么项目,而不再把它单纯当作比银行存款利息高的投资渠道。
某外资企业30岁的经理孙先生找到一位保险规划师为其设计了一套投保方案,投保金额为20万元,缴费至54岁孙先生退休的前一年,年缴保费22440元。
孙先生将从55岁起,当年每月领取2000元,以后每年增加100元,即56岁每月领取2100元,57岁每月领取2200元,一直领到80岁。如果孙先生80岁时仍健在,将可获得基本保额20万元。如加上每月领取的1000多元养老金,每月3000多元的收入,基本可以保证孙先生安度舒适的晚年。
11、四类特殊人群享受同等工伤待遇
A、刑满释放 B、离退休再聘 C、临时工 D、农民工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认为刑满释放、离退休再聘、临时工、农民工并不属于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其实不然,这四类特殊人群也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刑满释放人员原有工伤待遇不能剥夺
【案例】杨燕原系一家公司的会计。2007年1月7日,杨燕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因吊扇脱落砸致八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而后一直享受工伤待遇。2008年8月,杨燕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8月,杨燕刑满释放后,要求公司继续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杨燕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必将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断绝,被判刑、被收监人员也不例外。工伤保险的功能之一正是补偿劳动者损失、维持其生活。《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即其中提到的三种情形并不包括劳动者是否被判刑、是否被收监问题,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因被判刑、被收监而剥夺。
离退休再聘人员受伤按工伤待遇处理
【案例】李慧退休前是在一家单位从事服装设计。因其技术过硬且深得不同年龄段的顾客喜爱,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遂高薪聘请其为服装设计师。2010年8月17日,李慧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伤,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公司对此拒绝给予工伤待遇,理由是离退休人员与新单位的关系为雇佣,而不是劳动关系,期间即使因工受伤也不构成工伤。
【法官点评】李慧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国家多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也指出:“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
个体工商户应为临时工办理工伤保险
【案例】2010年9月26日,李欣被个体工商户赖群聘为临时工。一周后,李欣在搬运货物时,因货物掉落,砸伤左脚,不仅花去19000余元医疗费用,还丧失25%的功能,构成九级伤残。事后,李欣要求赖群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遭到赖群拒绝,理由是李欣只是临时工,而其也只是个体工商户,彼此并非正式用工。
【法官点评】赖群的观点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个体工商户也得为临时工办理工伤保险。
农民工同样可享工伤待遇
【案例】2010年3月1日,农民工赵燕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赵燕负责公司内部的用电线路的维修与管理。2010年7月3日,赵燕在检修线路时,不慎从三米高处掉下,造成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构成八级伤残。公司认为,赵燕是农民工,除打工收入外,还有稳定的农作物收入,故拒绝给予工伤待遇。
【法官点评】法院判决公司给予了赵燕工伤赔偿。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4年6月1日就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12、人身保险金能当作遗产继承吗?
朝阳区王先生:李某驾驶摩托车被撞身亡,他生前曾办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先生投保这笔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其妻子,因此其妻认为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李某的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请问,人身保险金能否当作遗产?
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同时,该《批复》还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规定,2.6万元的人身保险金指定了受益人为李某妻子,3200元的财产保险金应该算作遗产,由有继承权的李某妻子和李的父母分割继承。
13、身故或伤残保险怎么赔:自杀身故 两年为界
以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产品在各种保险产品中占据相当比例,然而,并非所有被保险人身故的结果都可以得到赔偿。对于自杀、被判处死刑,以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死亡等情况,保险公司采取的理赔原则和方法会大不相同。
自杀身故,两年为界
童童今年9岁,一向成绩优异的她因为一次考试成绩不理想受到了父母和老师的批评,没想到,情感上难以承受的她选择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悲痛之后,童童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希望一年前为童童投保的10万元人寿保险可以得到受理。
那么,童童父母的索赔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据了解,《保险法》第44条对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情况予以了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被保险人自杀行为是否予以理赔应分两步走,先判断是否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是保单有效期是否满2年。
在童童的案例中,9岁的她显然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存在2年的界定一说,相关保险公司最终予以了理赔。
当然,即便都是以生命为标的的产品,也会因保障内容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理赔结果。例如,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身故权益仅限于意外风险事故下,而自杀情况则显然不在保障之内。
《保险法》还在44条后特别说明:“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判处死刑者不予理赔
而对于故意犯罪被判处死刑者,或是因为拒绝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残疾、身故的情况,保险将不予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同时规定,如果投保人已经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那么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换言之,若投保的是消费型的险种,那么保费将不予返还。
14、如何巧妙选择车险降低保费
许多人都知道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车,却不知道如何选择适合爱车的保险,这里面其实大有学问。锦泰保险的专家建议,在选择车险时要看清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的计算标准,这样才不会造成多花钱却购买了一些并不适用的险种,或者看似少花了钱但没能得到周全的保障。
锦泰保险的专家介绍,机动车保险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必须投保。交强险保费用是根据上一年的赔付情况和酒驾记录上下浮动。要减少交强险的保费支出,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尽量减少出险次数。若发生涉及第三者的事故,驾驶员应配合交警按相关法规处理,不要承揽本属于第三者的事故责任。
而商业险可以视情况选择投保,充分衡量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不安全”因素包括驾驶员的驾驶技术,车辆的使用频度、行驶区域、停放环境等。“不安全”因素较多的,则需要选择有针对性的险种投保;“不安全”因素较少,则可以适当减少投保险种、降低保险金额,或通过一些约定类险种降低保险费支出。
降低保险费的约定险种有指定驾驶员、指定行驶区域、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额等。对于驾驶员固定、车辆长期在省内行驶的车辆,可以通过指定驾驶员和省内行驶,减少10%左右的保险费支出。对于经常出险而又选择对小金额损失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车主,可以选择车辆损失险300-500元的绝对免赔额。这样既可获得5%左
右保费下浮,弥补放弃小金额索赔带来的损失,又不会因索赔而影响到次年保险费的优惠浮动。
当然,在获得保险费下浮优惠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赔付范围或金额的减少。锦泰保险的专家提醒,在比较保费时应详细了解投保的险种和保障范围,以及相应的保险金额、约定的赔付条件是否相同,选择适用于自身情况的险种投保。
15、怎样为孩子购买保险
孩子成长的风险保障成为父母最关注的问题。新华社资料图片
几岁的孩子理赔比例最高?通常的理赔原因是什么?每次理赔金额大概多少?给孩子买什么保险?保额如何分配……孩子的风险保障成为父母最关注的问题。日前,保险公司公布的一组理赔数据,为父母给孩子购买保险提供参考。
6岁以下疾病医疗补偿最高
中德安联的理赔数据显示,在0至18岁儿童的理赔案件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和疾病医疗费用补偿类型的理赔案占比超过70%,而0至6岁儿童因疾病发生理赔的比例最高,占比超过80%,并且其中将近一半的理赔原因是支气管炎和肺炎,平均每次理赔金额在900元左右。
记者采访注意到,孩子小的时候,“大病不犯,小病不断”是很多家长的共同感受,从0至6岁的少儿险理赔结果也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现象。对此,保险专家建议年轻的家长在考虑为婴幼儿购买保险时,要多考虑健康风险,多侧重医疗保障功能。一般来说,新生宝宝出生7天后即可以进行投保。目前市场上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往往是以附加险的形式销售的。父母在为小宝宝投保时,可以选择一份物美价廉的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主险,同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这样的保险组合不但保障比较全面,而且更经济实惠。
7至18岁理赔以外伤为主
此外,记者从该理赔报告中发现,7至18岁的小朋友发生理赔的总体比例显著降低,仅占比13%。从理赔原因看,与0至6岁的幼儿不同,这一阶段的小朋友发生疾病理赔的比例较低,而因意外造成外伤的则显著上升,如“被狗咬伤或抓伤”、“热水烫伤”、“从高处跌落、跳下或被推下造成的损伤”以及小臂、小腿和肩部等身体部位的骨折等等,总占比超过60%。由于伤情轻重不同、治疗情况各异以及所购买险种的差异,理赔金额也浮动较大。不过一般外伤的理赔金额在百元至一千元之间,骨折的治疗费用则较高。
保险专家表示,随着孩子不断成长,身体日益强壮,健康风险随之明显降低。因此,在这一阶段的家长可以侧重考虑用少儿险为孩子开始储备教育基金。因为孩子的教育支出始终在一个家庭总支出占据重要比例,很多家长在孩子还小时就已经开始做孩子的大学教育或者出国深造的长远打算。
据了解,相比于银行的单纯储蓄计划,教育金类少儿保险的主要优势在于为孩子储备一笔足额教育基金的同时,还能够为孩子提供一份中长期的保障,更有“保费豁免”这一重独特的经济保障。作为主要缴费力量,家长都应考虑购买一份保费豁免附加险,来确保一旦不幸发生,给孩子的保险保障仍然可以继续有效,为孩子的教育金计划多上一重安全锁。
16、车险定价的实质是什么?
最近,社会上对车险所谓“高保低赔”问题存在一些误解。目前我国车险实行的是“足额投保,足额理赔”,或者说是“怎么保,怎么赔”。我们对消费者质疑的原因表示理解,因为,保险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制度,需要我们不断传播、普及和交流。这里我就相关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尊重客户权利,投保时有三种方式供选择
目前我国的车险条款中提供了三种投保方式供客户选择,商业保险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利,对车损险保险金额,除了大家关注的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外,还有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两种模式。
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通常是要求被保险人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原因是按照目前的定价体系,如果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在部分损失时,需要进行比例赔付,而99.9%的案件均属于部分损失。所以,这么做是考虑到绝大多数投保人的实际保险需求。
“价格”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
大家关心“高保低赔”问题的背后是关注目前我国车险的保险费确定是否合理。应当讲目前我国的车险费率是合理的,即保费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
首先,车辆保险的定价是基于损失的历史数据;其次,这个损失数据是基于一定的赔偿条件的;第三,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保费计算规则计算保费。通俗点讲:就是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通过历史数据,我们可以得到某一个地区、某一类车、某一档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然后根据确定的保险金额确定规则,计算出费率。
从国外车险发展的历史情况看,保费计算规则有三类:(1)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包括采用新车购置价和车辆实际价值的方式。(2)采用车辆类别的方式,如用途、排气量等。(3)采用车型的方式,即某一品牌、某一型号、某一年份的车辆。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实质都是要实现保费与风险相对匹配;而这种风险是基于一定赔偿条件的。
目前,我国车险定价的基础和赔偿的标准依据是:部分损失按照“重置价”基础的修复方式赔偿,而全部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从根本上讲保险费与赔偿成本之间存在匹配关系,保费计算方式是实现匹配的手段。
所以,不存在“高保低赔”问题,车险定价的实质是“怎么保,怎么赔”。
17、对付“过劳” 早选重疾险
关注长期购买的消费型寿险 在选择重疾险时 越年轻买越划算
近年来,“过劳死”事件时常发生,这引发了社会对于此问题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多项调查显示,“过劳死”现象越来往严重化、年轻化发展。在“高压”下工作的白领们开始越来越担心自己身体“亚健康”状态可能导致的一系列疾病问题,从而纷纷考虑到投保的重要性。
保险专家建议经常“高负荷运转”的白领在投保时需要关注长期购买的消费型寿险,在选择重疾险时,越年轻买越划算。
专家表示,“过劳死”并不是临床医学病名,而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工作强度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因为工作压力而引起的一系列疾病。在赔付上,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过劳死”,寿险可以进行赔付,若是因为过度劳累引发的重大疾病从而导致的死亡则重疾险也可以进行赔付。
相关保险师告诉记者,重疾险保障一般为保证医疗的费用补充、补充收入损失和补充后期疗养三方面。重疾的保障额度基本上是视客户的收入不同而不同,视所享受的医疗预期待遇不同而不同。
18、投保人该如何选择重疾险的相关知识点
在《规范》出台后不久,不少保险公司都已经开始着手设计新版的重疾险产品,对于这些升级版的新产品,投保人又该如何选择呢?
一、看新产品的疾病保障
对于升级后的重疾险产品,可以首先关注一下产品的保障。
根据《规范》的规定,8月1日后,所有的重疾险产品都必须包含6类核心疾病,即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这6类疾病是发病率最高,对被保险人来说也是风险最大的。此外,目前市面上的重疾险基本都在囊括《规范》定义的25种疾病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病种。
应该注意的是:有些保险公司把按“类”划分的重疾或者手术拆分为“种”,以少充多,把“双目失明”、“植物人状态”等情况,也纳入重疾的理赔范围,而对于后者,有些保险公司则把其列入最高赔付等级的高残保险责任中。所以,在投保时,应该重点看各公司产品在保障疾病方面的病种以及划分方式等,不要“贪多”。
二、注意免除责任
不能“贪多”的同时,当然也不能让自己享受的权益变少。在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都会罗列出“除外责任”。目前,《规范》对于新的重疾险行业标准明确规定了八类除外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重疾险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责任不得超出这一范围。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9、原用人单位应承担职工借调期间工伤保险责任
管先生是甲建设公司的高级工程师。 2011年元旦期间,因乙建设公司承担的某涵洞抢修任务紧急,且技术力量薄弱,便借调管先生去指导工作。 管先生在涵洞现场指导工作时,不幸被坠石击中,致严重的头部创伤,危及到生命。管先生的家属向甲、乙建设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甲建设公司表示,本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管先生是在被借调单位乙建设公司工作期间遭受的伤害,本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乙建设公司也以管先生不是本公司职员为由,拒绝向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职工被借调期间遭受工伤事故,到底由哪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管先生应享受工伤待遇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因为管先生是在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究竟由原用人单位还是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对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笔者认为,其法理可以理解为:其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8条、第62条的规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的“入门门槛”,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其二,被借调职工的工资、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期间发生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可能不了解,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当事人举证与及时处理。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原用人单位对被借调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考虑到职工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亦从公平计,工伤法规授权规定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调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补偿办法;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的补偿办法要求借调单位补偿。
需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在发生职工借调关系时,应当事先在合同当中全面约定借调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及义务事项,也包括借调职工发生工伤后的补偿办法等,以避免在事故发生后再来协调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20、待岗职工再再就业工伤由谁承担
问:我是2004年企业改制后下岗的工人,下岗后,为生活我又到某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2010年12月我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请问,我原工作单位和我现在工作单位哪一个应承担我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接受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就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1、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赵某应聘到临沭县某厂工作,按厂里规定上班时间为早8点至晚5点。2009年8月21日早7点30分,赵某提前到厂里整理机器时,右手不慎被吸进机器。赵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右手两根手指被截。2010年1月,赵某要求该厂支付工伤待遇,但该厂认为赵某是在非上班时间受伤,拒绝了赵某的要求。赵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虽然是在该厂规定工作时间前受伤,但整理机器属于与其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享受工伤待遇。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该厂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6万元。
22、购买理财产品需“三问三看”
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经理韩浩日前在出席第三届中国(南京)金融博览会专题讲座时表示,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易出现三大理解误区,购买前需“三问三看”。
韩浩说,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容易出现的三大理解误区包括只关注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认为预期最高收益率就是最终收益率、只买合同上写明保本收益的产品。
他认为,投资者购买前需“三问三看”,以了解自身财务状况和产品的功能。“三问”即了解自己可投入的资金、时间以及可承受的风险;“三看”即看产品类型是否符合自身风险偏好、投资期限是否符合自身财务安排及综合收益是否为同类产品中最优。
他说,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是了解产品最直接、最准确的途径之一,一般要注意的关键点包括是否具有保本条款、产品的类型、产品的流动性安排、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以及产品面临的各种风险等。
23、健康险附加险续保留心“年龄指标”
2005年,46岁的高先生从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长期寿险产品,并附加了医疗费用附加险。这几年来,高先生一直按时缴费,保险公司也如约扣款。
2009年,高先生与往年一样,如期将保费存入指定银行帐号,但不久后发现保险公司只扣取了主险保费,而附加险却未扣款成功。
高先生赶忙联系保险公司,却被告知由于附加险缴费金额不足,不能办理续保。“我不是按期将附加险的保费存入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了吗?为什么就不能续保了呢?”高先生表示不满。
保险公司客服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附加险一般都属于一年期的短险,保费也一年一缴,且需要每年续保。保险公司承诺保证续保,但会保留调整保费的权利。
据了解,高先生的附加医疗险有5年的保证续保期间。根据《健康险管理办法》,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因此,在这5年内,高先生只要每年如期缴纳所需的保费,不管之前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附加险都将延续有效一年。
但根据附加医疗险的保单合同,即使在这段时期内,续保的保费也要根据被保险人年龄段的增加而作调整,一般以10年为一个划分区间,如30至39岁、40至49岁,调整后保费增加的具体金额,在附加险的保单上都有详细列出。
本刊从该保险公司了解到,高先生在初次投保时年龄为46岁,而今年续保时年龄正好已满50。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高先生就不能再以原来相同的保费金额继续续保了。
保险公司客服部负责人说:“我们对于不能按原条件续保的客户一般都会提前通知,通常是以邮件投递的形式;对于无法投递到的客户,将会转用电话联系。”高先生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相关通知是因在一年半前因为拆迁搬过家,但他并没有将新的住址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据介绍,当前市面上的医疗附加险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险公司保证按既定保险费率续保,投保人只要如期缴纳保费,附加险就继续有效。这类附加险一般都在保单条款中注明“投保人只要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二是不保证续保型。这种附加险在每一个保单有效期结束时,如果投保人想要继续投保,都必须先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公司核保同意后,方可续保。
因此,专家提醒保险消费者在投保附加险时必须看清合同,了解清楚该附加险是否可以保证续保,可保证续保的时间期限,续保保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所作调整以及调整的年度划分区间等重要项目。
24、案例解读:少儿身故保额封顶十万元
记者 白田田 北京报道
张女士去年给5岁的儿子买了份保额为5万元的寿险产品。最近,张女士找到保险公司,想再给孩子加买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却被拒绝承保,这让她颇感费解。
明亚保险经纪公司资深经纪人李纲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各位家长在给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买保险时,如果所购买的保险有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条款,那么该保险产品最高只能买10万元保额。而且,买过该产品后也不得再购买其他以死亡为给付责任并赔偿保险金额的保险产品。
原来,按照今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李纲强调说,在购买新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告知在别的保险公司买了多少身故保额的保险产品,再新买只能买差额,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保险金额。例如如果在A公司买过7万元身故保额的保险产品,在B公司买保险时,对于有身故保额的保险产品,最多只能再买3万元。对于超过两家公司合计10万元保额以上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风险意识的提高,不少家长在给孩子购买保险时追求“多多益善”。对此,李纲建议家长理性投保保障型保险,并合理配置保险组合。
李纲说,最重要的保障对象是家长自己,投保顺序和保费分配应该是先安排大人投保,后安排孩子投保,建议家长采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法为孩子建立一个合理、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家长大可不必担心将来没有保险可以选择而盲目购买不适合的产品,因为针对政策的执行和实际需求,保险公司会逐步调整自己的产品功能,研发出更具时代特色、更人性化的少儿保险产品。
25、普通家庭如何选择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如今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规避风险的工具。那么,在这琳琅满目的保险产品中,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成了百姓十分关注的问题。选择对了,是家庭美满生活的保障;选择错了,不仅没什么保障,反而成了生活负担。
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保险产品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自己的需求才是最好的。所以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不能单独看某个产品本身的保险内容,而是要结合家庭的资产情况、现金流情况和已有的保障及理财习惯来综合考虑,最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好比买房子,一个是普通的居民小区,一个是高档别墅,单独看房子本身,肯定是别墅宽敞舒适,比普通小区好,但别墅并不一定适合你居住,因为你可能会因交不起物业费而发愁。
普通家庭的人寿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保障型、理财型、投资型三大类。
保障型是人寿保险基本的功能,这种类型的保险最大特点就是以较少的保费投入,换得较大的保障。像我们通常所说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如果说保障型的保险是解决人们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保障问题,那么理财型的保险则是解决人们未来可预知的风险保障问题。因为疾病、意外是人们不可预知的,而养老、子女教育等是人们可预知的,一个人这辈子也许不生病,但一定会老,一个孩子也许不会有意外伤害发生,但一定会上学受教育、结婚创业。那么,这笔养老金、教育金就是可预知的风险。
目前,在投资型保险里,“万能险”成为百姓青睐的险种。万能险主要是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保单价值领取方便,但这些是建立在高额缴费的基础上。因此,在选择这种保险时要充分考虑初始费用、风险保障费用、保单管理费用等情况。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如果保障型和理财型保险是家庭的基本需求,那么投资型保险则可理解成富贵型保险,千万不能将家庭保费的支出集中在投资险上,却没有足额的基本人身风险保障。
26、给爱车投保注意两大误区
随着汽车的普及 ,汽车保险也成为有车一族的保障 ,但不少车主 ,特别是第一次购买汽车的人在为爱车购买保险时存在一些误区。为此本报特采访保险业专家— — — 市区某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蒋婧聪 ,提醒车主投保时应注意的事项。
误区一:投保“全保险”=保险公司全陪
“首先 ,全保险只是一个相对概念 ,并不 是一个实际意义上的"全保"。”蒋婧聪介绍,“全保险”只是一个普通说法 ,它在法律上并不是准确概念。车主们所说的“全保险”一般包括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 、盗抢险 、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多种险种的套餐保险 ,但并不意味着包含保险公司所有的汽车业务险种。许多车主认为 ,爱车只要上 了“全保险”,发生任何事故都会全赔 ,实际上不是这样 ,如发生人为打砸致车受损 、车辆零部件被盗等 ,保险公 司将不承担赔偿。此外 ,汽车如果在地震中受损 、加装设备损坏 、司机违章驾驶 ,以及汽车自燃 、爆胎等情况 ,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只有投保了相应的附加险 ,才能获得相关赔偿。
误区二:“超额投保”=全额赔付
大多车主认为 ,提高车损险的保额就能获得更高的赔付。实际上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明确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 保险价值的 ,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 、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在此 ,提醒第一次购买汽车的车主 ,在购买新车险时 ,保费可以按投保时新车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 ,以此作为投保金额上限的标准。
27、失业保险金须在60日内申领登记
市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做客“在线访谈”,就“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有关内容与网友在线交流。
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金吗?相关负责人答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转交于本人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身份办理《失业证》。在街道办理《失业证》后,再持上述手续和大连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相关权利。
[相关问题]
1.网友:用人单位到什么地方为职工办理失业?需要带什么手续?
答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持职工档案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指南》等相关手续,并及时转交给失业人员。在开发区、保税区缴费的企业为职工办理失业手续时,还需提供由开发区、保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2.网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复: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十年的,户籍在北三市的每人每月7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77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户籍在北三市的每人每月8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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