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时 间:2015年9月6日17时40分许地 点:靖边县城长庆路北段甲 方:米彦龙(陕KMH370号“尼桑”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及车主) 乙 方:樊 星(行人)乙方家属: 樊振忠系樊星之父,张有艳系樊星之母,王燕燕系樊星之妻 交通事故基…
申请调解协议书甲方:梁为胜,代理人梁传标系梁为胜长子。乙方:2014年1月24日徐海锋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无驾驶证二轮摩托车将梁为胜撞倒,至梁为胜头部等严重受伤,至今仍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十余万元。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有利于解决甲方继续治疗经费…
律师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调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乙方委托)。甲方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辩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时 间:2015年9月6日17时40分许
地 点:靖边县城长庆路北段
甲 方:米彦龙(陕KMH370号“尼桑”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及车主) 乙 方:樊 星(行人)
乙方家属: 樊振忠系樊星之父,张有艳系樊星之母,王燕燕系樊星之妻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5年9月6日17时40分许,米彦龙驾驶的陕KMH370号“尼桑”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行至靖边县城长庆路北段时,因观察不够,操作不当,不慎将行人樊星撞上,造成樊星受伤经靖边县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米彦龙一次性赔偿并付给乙方家属死亡赔偿金、近亲属精神抚慰金、停尸费、运尸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抢救费等相关善后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Ұ:720000.00)。
二、甲方米彦龙一次性赔偿并付给乙方家属柒拾贰万元整(Ұ:720000.00)。在各方履行了协议条款后,乙方家属及所有近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向甲方米彦龙索取其他任何费用。乙方家属及所有近亲属永远不再追究甲方米彦龙的一切刑事及民事责任。
三、甲方车损自负、费用自行承担。
四、此事故属一次性处理。协议签订及履行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如有反悔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全部由反悔方承担。事后如有与此事有关的任何费用及其他事宜,乙方不得再追究甲方的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
五、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双方各持有一份;备案一份。
甲 方(签字):
乙方代理人(签字):
调 解 人(签字):
2015年9月25日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时 间:2015年9月6日17时40分许地 点:靖边县城长庆路北段甲 方:米彦龙(陕KMH370号“尼桑”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及车主) 乙 方:樊 星(行人)乙方家属: 樊振忠系樊星之父,张有艳系樊星之母,王燕燕系樊星之妻 交通事故基…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时 间:2015年9月6日17时40分许地 点:靖边县城长庆路北段甲 方:米彦龙(陕KMH370号“尼桑”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及车主) 乙 方:樊 星(行人)乙方家属: 樊振忠系樊星之父,张有艳系樊星之母,王燕燕系樊星之妻 交通事故基…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时 间:2015年9月6日17时40分许地 点:靖边县城长庆路北段甲 方:米彦龙(陕KMH370号“尼桑”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及车主) 乙 方:樊 星(行人)乙方家属: 樊振忠系樊星之父,张有艳系樊星之母,王燕燕系樊星之妻 交通事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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