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动力分析
一、 社区居民参与
我国当前正在经历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层转型,这种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也给社会的基本形态之一——城市社区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主要表现在:传统单位制瓦解;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大大增强了城市居民的流动性;社会阶层化通过房地产的价格作用进而导致社区阶层化趋势明显;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和个性的彰显致使社区居民异质性扩大;公民权利意识增强。
社区参与是指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的客体,更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各种活动或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运作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社区参与不仅包括社区居民个体的参与而且也包括区内各类社会团体的参与。对于社区参与难以用一个整体性的指标来量化,但把政治参与作为考核居民参与程度主要指标大多数学者是认可的。而政治性的参与又主要是指参与居委会的选举。
社区居民参与的动力分析
关于居民参与不足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方兴未艾,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种:一是基于理性人假设之上的利益驱使论,二是基于集体认同之上的认同驱使论。
持利益驱使论的学者从理性选择和交换理论出发,认为居民社区参与行为是具有理性的。居民是否参与以及是积极还是消极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取决于其参与行为对其自身以及其家庭是否有价值,以及有价性程度的大小;不同的居民因为其需求不同而导致参与态度不同;如果居民的社区参与行为没有实现预期中的价值,居民就会停止这种社区参与或者会表现出消极的参与态度。居民的社区参与行为同样适用于行为主义的满足递减原理或者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原则。“需求一致的居民群体通过参与某项社区公共事务,可以实现他们行为的某种价值,满足他们的某种需要。”但是,如果这种需求在一次或持续的社区参与中逐渐得到满足,其参与行为所获取资源的有价性程度便会逐渐降低,最后,居民便会停止这种社区参与;还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讲,社区居民参与不足在于社区和居民利益相关度不大,社区活动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越直接、越明显,能满足参与者兴趣的范围越广泛,对居民的吸引力越大,也就越能激发居民的参与意识;也有学者从单位制变迁的角度出发指出后单位制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单位制发生了根本动摇,单位仍然控制着大量社会福利和资源,从而导致社区处于一种为其居民提供不了福利的尴尬地位,还入木三分地指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不是因为社区意识强,而是为了获得一定的个人利益。在职单位人的利益主要在单位获得,所以在职单位人不参加社区活动。
利益驱使论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从深层次上探讨了社区参与不足的原因所在。然而,正如同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并不是万能的那样,对社区参与不足的解释也不尽完美。更重要的是,社区之所以称其为社区,之所以成为社区,从本质上来说是由社区具有共同体的性质决定的。这种共同体具有小型、传统、团结、情感的特征。因而,也不能纯粹用经济人逐利的观点来阐释。
持认同驱使论的学者则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城市社区存在而且能够存在类似与都市村庄的具有认同性的社区,其中的代表就是社区发现论和社
区转变论。
20世纪60年代以后,对沃斯理论的批判性评价已经成为许多研究的共同倾向,城市社区消失论已经逐渐被社区发现论和社区转变论取而代之,这方面的主要人物包括甘斯、费谢尔、斯塔赛等。甘斯(Gans.H.J)等人通过一系列个案研究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城市中都存在着具有内聚性和认同感的“都市村庄”,城市中许多组织间和邻里间的互动也并不是沃斯所说的典型次属关系,而是“准首属关系”。萨脱斯(Suttles)等人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认为当代城市中确实有具有地域范围的社区。这些研究表明,邻里和亲属群体在当代城市中仍然是丰富和强大的,城市化引起的大规模社会变迁既没有造成城市社区的衰败,也没有使得城市社区趋于消失。城市社区往往可以通过住户缓冲大规模力量的影响,并使得自己成为提供相互帮助和居民介入外部世界的安全基地。甘斯(Gans)等认为,社区居民的阶级特征和生命周期特征,社区的社会组织状况以及广泛的政治、经济与社会背景是正确理解城市社区多样化的三个基础变量。斯塔塞(Stacey)和费谢尔(Fischer)等人通过对工人阶级社区和郊区社区的研究,发现了不同城市社区在成因上的差异性。对工人阶级社区而言,永久性和非流动性是促进社区形成的重要因素。
对郊区社区而言,存在着一系列有别于工人阶级社区的内聚因素:独立的住房有利于地方社会生活;郊区在社会和人口统计上比较均质;存在一种在新郊区开发中结交朋友的渴求;郊区居民对社会和闲暇活动具有类似的偏好;空间距离使郊区和都市内其他社会接触不便,从而迫使人们进行地方性接触。也有学者吸收了社会心理学家米德(G.H.Mead)的符号互动论,试图建立一个个人→互动→社区的理想图式。而且米德的符号互动论还表明,人们通过符号互动创造了一个具有共同意义的符号世界,这就表明人们的社区参与性的互动并部指向功利主义。和利益驱使论相比,认同驱使论更强调社区的共同特征和情感因素,认为对于社区事务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是居民的内心建构的共同性使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就提醒我们,没有一定的利益诱使和满足,再多的热情也会有用完的一天,这就促使我们以一种更加综合的视角来思考。
二、城市社区管理
我国城市社区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城市社会人口结构复杂化,社区管理的难度增大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人口构成越来越复杂,一些不稳定因素在增加,对原有社会秩序和管理体制形成了巨大压力。主要表现在:(l)下岗和失业人员增多。企业改革中人员和资产的重组、政府机构的精简,使大量闲散人员以下岗、待业、停薪留职等形式与原单位脱离关系,被推向社会。(2)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按照老龄人口占社会人口的比重7%以上的国际标准来衡量,我国部分大城市已进入老龄化社会。(3)城市贫困人群开始出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今后一段时期,这类人群仍有增长的趋势。(4)流动人口增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和转移,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越来越多,有不少城市已达到当地人口总数的20%以上,有些沿海城市高达50%,而且今后其增长速度还会不断加快。
2. 城市社区管理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府行为
理论研究表明,社区管理组织应当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系统,是社区居民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标,自动将其行动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我国现行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层面的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政社合一”的社区管理体制,是与社区建设初期居民自治组织尚处于培育阶段,需要政府外力推动的国情分不开的。从法律上讲,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是两类性质不同的组织,前者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后者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是行政组织,两者不应该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管理色彩较浓,通过调查发现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缺少自治管理权利和能力,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形成了事实上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二是社会居委会承担了许多由政府委派的事务性工作,无暇顾及份内的工作。社区居委会成了政府的“腿”,做的大部分工作是政府应该做的事。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其根本症结在于城市政府在强调管理重心下移的同时,把许多不应当由基层政府承担的社会事务也一同转移下来,由此加重了基层政府的社会负担,致使街道办事处不得不把大量事务性工作“转嫁”给社区居委会。同时,一些社区居委会成员习惯于听从上级的指示和安排,缺乏独立自主工作的能力。
3. 城市社区服务存在着政府化倾向
作为当今日益全球化的社会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服务业主要是通过非营利性的志愿服务来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所导致的市场服务不足和社会福利不足,是目前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府都积极扶持的一种非营利性活动。我国的社区服务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由最初纯粹为社会特困群体提供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转向同时面向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面向下岗失业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以及面向社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
然而,在社区服务运做过程中政府直接操作社区服务的现象值得关注。在一些城市由政府主办的社区服务中心成了政府参与经营活动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社区服务在政府和企业的直接操作下,逐渐脱离了公益性轨道。因为,社区服务的本质属性是它的福利性,这是社区服务的出发点或目标。即社区服务首先追求的是社会效益,而非具体经营业务上的经济效益,这是与主要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品化服务的根本区别。
4. 城市现代化发展赋予城市社区管理新的使命
首先,伴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他们将追求居住环境优美、生活安全舒适、人际关系和谐、心情愉悦舒畅等高层次、高质量的生活。其次,居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民主政治向基层的渗透,广大居民对政治生活的关心程度不断提高,自治意识越来越强,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重视。再次,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企业独立法人实体不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原先的“单位人”逐渐脱离单位向“社会人”、“社区人”回归。失去了单位依托的居民急需融人社区中,以寻求安全感、归属感和荣誉感。
此外,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既为社区管理提供了技术手段和便利条件,也对社会管理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述情况说明,在“全能”政府“失效”和“万能”市场“失灵”的背景下,应加强对社区的建设与管理,必须对旧的管理体制作相应的调整。同时,应当明确,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以及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与社区是共存与合作的关系,二者共同管理城市事务。 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及其特点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在积极探索城市基层组织管理体制,寻木建立新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在这一过程中遵循了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并不是政府管理权威的弱化,而是要在功能合理定位的基础上切实提高政府的行为能力和效率。“大社会”则是要把社会从国家的超常控制中解脱出来,建立充分发育和健全的社会肌体,使社会有能力行使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职责。二是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让广大居民享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民主权利。有关学者经过研究把我国现有的城市社会管理模式概括为三种,即行政主导型模式、半行政半自治型模式和自治型模式。并且认为,行政主导型的社区管理虽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整合社会,但所构造的社会与传统体制具有同构性。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难以超脱各种利益群体,专事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而社区居民自治型的管理模式应当是今后我国社区管理发展的方向。
我国现有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是不同城市从各自的具体情况出发,探索出的城市社区管理方法。今后,也不应当硬性规定同一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城市现代化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提高,城市社区的管理应当是在政府综合协调的基础上,社区职能部门、社区单位、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在这样的社区管理中,政府发挥着综合协调与主导作用,在培育社区、强化社区服务、鼓励社区参与、重建社区组织、加强社区规划等方面,政府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社区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过程中,可以使社区公共权力直接置于社区成员的监督之下,从而进一步促进政府不断改善自身的管理。
三、社区内外部协调治理机制及未来期望
未来的方向和目标
(1)总目标:虽然实现社区自治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但社区自治应是我国社区建设坚持的最终方向,因为社区自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它还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功能,关系到党的社会基础,关系到政府权威的基层来源,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当然,社区自治需要得到我国宏观政治体制的支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随着公共领域的形成,制约社区自治的因素会逐渐消失。因此,社区治理的未来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过渡。
(2)过程目标:在实现社区自治的路径上,选择渐进式的道路是比较合适的,而在这一长期过程中,需要重视几项基础性的工作。
其一,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理顺社区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目前,各社区的制度设计操作性强、理论性弱,机构设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比较含糊。因此,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社区的管理体制,使社区的治理结构从单一的垂直结构向网状的水平结构转变,使社区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版块形成真正合作的互动关系[11]。
其二,提升居民社区意识,培养社区自治能力。社区建设要不断地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扩大居民参与的范围和程度,要重视社区功能的开发,发展社区服务,塑造社区文化,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社区居委会要逐步提高自身的能力,能够代表居民的切身利益,减少对行政系统的依赖,赢得居民的支持和合作,共同促进社区的发展。
其三,大力发展专业性的社区服务组织等中介机构。社区中介组织是联结居民与政府组织的桥梁,对于整合社区资源、凝聚社区力量、协调社区矛盾、提供社区服务等诸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现代社区发展必不可少的主体之一。而目前我国的社区中介组织,尤其是专业性的社区工作组织极其缺乏。因此,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资助等形式培育社区中介机构的发展,让中介组织承担起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