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卖淫嫖娼现象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在我国卖淫嫖娼与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更有着不解之缘。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1934年)中认为,我国最早的娼妓起源于商代。纵观数千年的中国娼妓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宗教卖淫时期。娼妓起源于“宗教卖淫”,或称“神圣的卖淫”。这种卖淫源于古代巴比伦女子在神殿以“承迎过客(发生性关系)为拜神”的奉献。我国商代的“巫娼”即属于这种性质。当时的“巫娼”多是一些擅长言辞、装饰华丽、歌舞动人的美貌少女。《尚书》中就有“酣歌恒舞,苟于货色”的记载。
第二阶段,可称为官营娼妓时期。春秋时期,我国即出现将沦为奴隶的女性作为“官妓”以供军人娱乐的现象。公元前645年,齐国管仲设立七市,置有女闾七百人,征收夜合之资以作军费,开创了国家经营“官妓”的先河。至唐代,官妓制度才得正式确立。其时,由国家设立教坊(执掌倡优的专门机构),规定凡在京师的官妓统由教坊管理并在教坊登记注册。除京师教坊官妓外,全国各大都市都有为当地不带眷属的官吏、幕僚而设立的官妓,这些妓女由政府统一供应衣妆脂粉,随时准备承应宫差。以后历朝,基本沿袭了唐代的做法,直到明宣德初年取缔了官妓,一改唐宋以来的乐户娼妓制度,成为中国古代娼妓史上的一大改革。营妓作为官妓的一种,则始创于汉武帝统治时期。当时汉武帝为拓宽疆土,征战频繁。为鼓舞士气,他下令在军中配备女乐,慰劳无妻室的士兵。“营妓”自汉代以来,历经南北朝、唐、宋几代不衰。
第三阶段是私营娼妓时期。自春秋以来,贵族、官僚、大地主家庭即有蓄养家妓(即本乐)的风气。与官妓不同的是,家妓是一班蓄养在权贵豪门家中供声色取乐的女人。这便是私娼(或称包娼)的原始形态。明代宣德年间取消官妓制度后,“不隶于官,家居而卖奸”的私营娼妓,以南、北二京为中心,大量发展起来。当时即有“娼妓遍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偏州僻邑,往往有之。终日倚门卖笑,卖淫为生,生计至此,亦可怜矣”之类的记载。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娼妓更充分地得到了寄生于社会的条件,开妓院卖淫的现象开始大范围出现。妓女及妓院的身份,也随之分出了三六九等。如在清朝,即有书寓、堂名、花烟间等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