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人民法院报,作者:郝绍彬,刘德宝,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转自公号:法务之家
【案情】
张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其生前注册使用的QQ账号邮箱里有大量照片和信件,其妻赵某希望得到这些照片和信件。因不知邮箱密码,赵某向腾讯公司提出“过户”张某QQ账号的请求。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QQ账号所有权归腾讯公司,但QQ账号使用权可依法让渡给赵某。另一种意见认为,QQ账号涉及个人隐私,且缺乏成为遗产的法律依据,故不应支持赵某的诉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QQ软件的信息技术特性决定了QQ账号不能被继承。
QQ软件系为用户提供传送电子信函、文件、图像和语音等各类型数字化信息的网络即时通讯程序,QQ账号则是区分不同QQ软件使用用户的标识符。腾讯公司在与QQ软件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之时,以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QQ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禁止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以排除“数字遗产”的继承。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显失公平,应为合法有效条款。
2.自然人去世后其隐私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在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本案中,死者张某的隐私被外界知悉后,可能影响公众对其的评价。继而还有可能使张某的近亲属遭受精神层面的不良影响。腾讯公司如把张某的QQ账号“过户”给了赵某,则张某QQ邮箱中的个人隐私就暴露无遗。且自然人去世后,继承人并不当然享有知悉逝者隐私的权利。
3.QQ账号的继承缺乏法律依据。
继承法规定能够被依法继承的是逝者遗产中财产权方面相关内容。以QQ账号为代表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因涉及“数字遗产”继承与死者隐私权保护、“数字遗产”保护与网络服务商权益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而显得异常复杂。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毕竟立法要针对现实中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的问题,而互联网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数字遗产”对司法实践还是一个新鲜的领域,“数字遗产”类继承纠纷还不是很多。
综上所述,QQ账号不宜作为遗产继承。QQ账号虽然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也并不等于说是网络用户基于其作为QQ账号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网络用户可以把QQ账号以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写入实体遗嘱中,以避免出现本案中赵某那样陷入基于立法缺失原因而导致其合情、合理的诉求因不合法而无法满足的尴尬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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