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华日军的暴行ppt 侵华日军暴行:强奸不分时间地点老幼 豪

  在近代侵华的各国军队中,日本军队给国人留下的印象无疑是最差的。其中的原因很多,比如日军侵华时间最长、地域最广、危害最大——正逢中华民族发展的关键时刻,两次阻断了中国近代化进路;比如日军侵华的历史最近,人们的记忆也最鲜明;比如以“抗日”为重要资源的中国政治主流所发挥的曲折作用〔1〕,等等。但如果列数最重要的理由,首选恐怕莫过于深刻于国人脑际的日军无以复加的残暴。或许是这一原因,华语学界论及日军暴行者极多,而以日军军风纪立论者却从未之见——既是“兽兵”“鬼子”〔2〕,岂有军风纪可言?不仅华语学界未见,在我的有限阅读中,日军军风纪问题在日本也从来没有专文讨论。另一方面,这并不妨碍不少日本人对日军军风纪的称赞。如小室直树《从国际法看“南京大屠杀”的疑问》称:在日本人中“士兵”的印象,不仅是“强”,同时也是“正”。

  在日本的军队教育中,特别强调保持荣誉。……“士兵是国民的模范”是教育的主题之一。“军人是不会作恶的”“军人是不会说谎的”,国民深信不疑。因为自尊心(pride)昂扬,日本军的犯罪率是世界最低的。〔3〕(重点号为引者所加,以下为引者所加者,不再逐一注明。)这样的说法在今天十分流行。如第二次淞沪战役时随日军第二联合航空队调往上海战场的源田实,晚年在接受采访时否认日军在南京有过暴行,理由便是“这违反武士道精神”〔4〕;亩本正己《真相·南京事件》称“背负了冤罪的〔日军〕官兵大多是善良的”〔5〕;竹本忠雄、大原康男《再审“南京大屠杀”》称攻占南京的日军军风纪严明,犯罪者为数极少,而且“都通过军法会议受到了严惩”〔6〕;田中正明《南京事件的总括》则以“勇猛顽强”来反证“日军军纪的严正”,因为“只有军纪严正,才能成为精强的军队。不问古今东西,精强的军队等于军纪严正的军队的铁则不变。”〔7〕“精强”与“军纪严正”决不等同,有“古今东西”的大量实例可证。如亩本正己喜欢列举的“残酷”和“非人道”的成吉思汗和希特勒的“精强的军队”〔8〕。此点与本文论旨无关,不必详论。这种日军军风纪严明说,其实早在东京审判时被告方已三复其言。如证人胁坂次郎(案发时为第九师团第三十六联队长,大佐)说:我的部队刚进入南京,某位会计中尉在因公外出的途中,发现了支那妇人遗弃的一只鞋子,他想让朋友看看它的美丽式样,带回了部队,此事被宪兵侦知后,以掠夺罪的嫌疑将材料送往军法会议,这位中尉因此在我面前流着泪主张自己无罪,我认可了这一事实,向上级作了转告。我记得结果是以轻微犯罪驳回。当时在南京的日本宪兵管束极为严厉,任何细微的犯罪都决不宽贷。〔9〕在胁坂次郎的口中,日军不仅秋毫无犯,简直可当“仁义之师”而无愧了。胁坂此说在当时的证词中是极端的一例,但对我们了解辩护方的认识却也是十分传神的一例。此类论调决不能为中国人接受,在于它与经验事实的完全背离。胁坂等人这样说,只能说明他们没有丝毫的自省。从这点上说,这些论调不值一驳。然而,近年我也在想,为什么一眼可以看破的日军无辜的种种奇谈在日本至今仍有市场?是不是暴行和军队的行影相随在当时司空见惯,日军的表现并不特出(日本每有人称美苏军队和中国军队的暴行)?是不是巨大的灾难仅仅因为“战争”,而非日军官兵特别暴虐?或者说是不是日军官兵大多谨守法律,少数的意外已受严惩,罪罚已经抵消?是不是有关于此日本的第一手记载真有让人见仁见智的余地?要塞日本右翼之口和服日本民众之心,如果不从日本军队自己的记载下手,对这些疑问来一次“入室操戈”,恐怕不能解决〔10〕。日军在战败和东京审判时曾焚毁了大量文书档案,给以后复原相关历史带来了困难。胁坂次郎等敢于作如上的嚣张证言,想必即是自恃了这一点(也有自欺欺人者,如南京大屠杀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日记明明还在,却谎称已经烧毁)。但从另一角度说,撇开胁坂式的夸张之词(如“一只鞋”),我们也可以感到当时日军军法部门似乎并不仅仅是摆设。已消失的东西最易给人留下想象的余地,所以我曾想,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等文献如果还在,虚构派的问难应可不攻自破。这是我近年搜集日本相关文献以回应虚构派时的一个突出体会。所以,当去年末去东京访书,看到出版已两年的日军第十军(攻打南京的主力部队之一)法务部长小川关治郎日记时,不仅意外,也颇悔自己搜寻不细(因日记出版后多次去找书)。小川日记珍藏至今,长期不为人知,连与他晚年一同生活的女儿都感到“吃惊”、“完全没有记忆”〔11〕。由日记又意识到,保存大量案例的日军第十军法务部日志,作为事发当时军方文献,也是十分重要的资料。从日志和日记中可以看到,当时日军的基本操守已经瓦解,寡廉鲜耻,悖逆人伦,在本土不可能发生的事屡屡出现。如11月25日晚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三中队高□□在湖州的杀人案,起因为同宿舍某兵胁迫中国妇女当众宣淫〔38〕。日军的这种寡廉鲜耻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强奸的大量发生。这一对中国女性身心的最严重伤害,由于受害者本人极少控告,时至今日仍为不少日本人坚予否认。(不仅将当时的记载一概诬之为“传闻”,更有甚者,认为“强奸的实态”或是“自愿的卖春”,或是“中国人假扮日本兵所为”,或是“中国兵的反日搅乱工作”〔39〕。)对此,我曾在《当事人不告否认不了日军性暴行》〔40〕中说,“不告”,除了面对占领军的弱势立场,也与中国的节烈观和贞操观有关。中国人自来重“义”,在大关节上只能舍生取义,“义”化为女子的义务,便是“高于一切”的更沉重的“贞操”(郭岐《陷都血泪录》述日军强奸,谓“女子之贞操,高于一切”〔41〕)。所以,在中国,一个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兽兵”的侮辱,就等于被毁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只能饮泣吞声,而很难抛头露面地去控诉。正是由于此,向日本占领军告发固是与虎谋皮,战后也很少有人以真名实姓出来申冤。〔42〕

  

  

  消极地沿着“不告”解释,确实是因为面临证据上的困难。所以当看到小川日记时,不由想到,日军自己留下的南京强奸的第一手证据虽然已随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的焚毁——也许只是失踪——而湮灭不彰,但日志和日记保留的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强奸案例却是最有参照价值的旁证〔43〕。对这些案例粗读一过,发现其中不仅有军法会议所拟诉状、判决,苦主的控告和两造的陈述居然也有详细记录。后者令人十分意外。所以,尽管这些控告基本没有起到惩治案犯的作用(第四节另述),但前所推断的“不告”理由便不能成立,“不告”本身也不再能成立。所谓强奸只是“传闻”,更可因此而不攻自破。从日志和日记看,日军强奸确实给中国女性带来了巨大灾难。日军所过之处,无论通衢大道,还是田头院角,也无论青天白日,还是夤夜薄晨,但凡女性都难免成为牺牲品。(一)日军强奸不分场合。如前述被高□□所杀“某”在宿舍宣淫。如第六师团步兵第四十五联队第七中队上等兵外□□案: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7日昼,赴枫泾镇征发粮秣之际,沿途看到支那女子(十五岁),试图逃跑,生出恶心,抓住强奸〔44〕。外某“公务”在身,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路途,却公然强奸,可见日军之肆无忌惮到了何种程度。从以下各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日军的强奸是无所不在的。(二)日军强奸不问时间。如工兵第十六联队第三中队一等兵上□□□□案: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12日晨,在下士官指挥下赴城外征发粮食之际,偶尔看到躲避于竹林中的支那妇女,将其拉入农家强奸。〔45〕野战重炮兵第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前□□□□案:被告人于昭和12年12月27日约午后零时,进入湖州城内章△△(“△”等各种符号均依原样——引者)家,强奸同人之妻,并滞留其家,同日约5时归宿时再次强奸其女。〔46〕第一百一师团担架卫生队一等兵小□□□□案: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于昭和12年12月21日约午后1时,进入同所某民宅,强奸支那妇人(二十五岁)。〔47〕第十军野战炮兵厂一等兵小□□□案:被告人在上海南市野战炮厂工作中,于昭和13年1月18日……午后约3时30分,在上海南市饮酒之后,进入支那民宅,以所携刺刀对准在场的二名支那妇人(三十岁及三十九岁),对其等强奸。〔48〕晚间更是强奸的大好时光。如第六师团步兵第二十三联队第二机关枪队一等兵池□□□的强奸:被告人在松江宿营中,昭和11月28日深夜,见同地北门附近民宅支那人进出可疑,进行搜查,进入某家室内之际,偶尔在寝室看到支那妇人(三十岁),起了恶心,因此强奸。〔49〕池某当时并不当值,所谓“深夜”“搜查”,所谓“偶尔”“看到”,都让人“可疑”。即便池某强奸确是“偶然”,当时夜晚出来寻猎的情况仍可说比比皆是。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一等兵古□□□、川□□□强奸案即是一例:(12月27)同夜在金山县师家楼支那农人家宿营,半夜侵入邻家。对就寝中的支那妇人(三十二岁)以暴力奸淫。一同在前记支那妇人家宿营的被告人川□,从古□得知同人在邻家强奸支那妇人后,立即到同家。以所携刺刀胁迫同女,使之畏惧,加以强奸。〔50〕此案中古某是屡犯,不仅事发当日白天在金山县曹家浜抢夺小船,开枪击伤中国人,前两日在“征发”蔬菜时已强奸了一名年轻女子。(三)日军强奸不论老幼。如前述外□□强奸的对象只是十五岁的少女。贝茨(MinerSearleBates)文献中有“小至十一岁的女孩和大至五十三岁的妇女遭到强奸”〔51〕。当时西人记录中颇多此类记载,如麦克勒姆(JamesMcCallum)在信中说“十一和十二岁的少女两人、五十岁的妇女也未能逃脱(性暴力)”〔52〕。十一、二岁遭奸淫已经让人骇然,但日志让我们看到这还不是年龄的下限。第一百十四师团工兵第一百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高□□□□案中的被害人年龄更小: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31日约午后2时30分,在湖州城内苔梁桥附近,看到走过同地的支那女孩(八岁),以甜言蜜语将其带到附近的空屋中奸淫(此案罪名为“强奸”——引者)。被宪兵逮捕。〔53〕对一个可以用“甜言蜜语”诱骗、完全没有判断力的幼稚都不放过,可见在日军眼里是没有“适龄”的问题的。中支那方面军法务部日志记载有某部少佐11月29日在松江宿营时强行进入收容所强奸“五、六十岁支那妇人”〔54〕(此案没有详细诉状,据第十军日志此人应为野战重炮兵第六旅团辎重队涉□□,但第十军日志未记此次强奸)。第十八师团第一野战医院伍长芳□□□也是一个例证: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市宿营中,于昭和13年1月28日,饮酒酩酊,外出至上杭市之际,进入市内劳动路某支那人民宅。以所携带手枪对准胁迫同家支那妇人某(五十六岁),对其奸淫。〔55〕八岁和五十六岁,足当祖孙,都逃不过日军性暴力,还有什么女性可以侥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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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日军强奸成群结伙。除了四处游荡的孤魂野鬼,结伴而行也是日军强奸的一个特点。如第十二师团架桥材料中队辎重特务兵重□□□、上等兵石□□□案:被告人两名和所属部队在湖州宿营中,第一,石□昭和12年12月21日午后,伴随某特务兵在宿舍附近搜索支那妇女,从正由支那民宅出来的同案被告人重□得知,同家的支那妇女在家。遂进入同家。拔剑胁迫在场的支那男人,将其赶出。对见此而畏惧的支那妇女(四十岁)强奸。第二,重□从强奸支那妇女出来的同案被告人石□察知奸淫之容易,遂进入同家。乘同女畏惧,对其强奸。〔56〕日军在搜寻女性上沆瀣一气,毫无隐讳,在强奸上也常常不分彼此,没有丝毫羞耻可言。独立工兵第二联队小行李〔57〕一等兵酒□□□□、二等兵本□□□即是一例:被告人两名在浙江省杭州宿营中,昭和13年2月7日,到杭州市外日本租界附近某支那人宅,被告酒□对同家支那人妻某(二十一岁)用暴力先行奸淫,本□继而奸淫。〔58〕这种轮奸的情况在当时相当普遍。如第六师团工兵第六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地□□□□等的强奸:12月24日约午后6时30分,以奸淫支那妇人为目的,与同队工兵一等兵岛□□□、二等兵藤□□□结伴离开宿舍。途中藤□□□问支那妇人所在的民宅位置,确知了所在,与两人共同谋定对同一妇人依次强奸。到南市车站前路蔡○○家,仅被告人进入同家内,确认同人妻蔡△△在。以所携手枪胁迫其人,趁同女畏惧战栗,强行带至附近空屋,与上述两名依次奸淫其女。〔59〕第十八师团通讯队特务兵吉□□□、井□□□、汤□□□的轮奸也是如此: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宿营中,昭和13年2月3日午后约5时,在所属部队马厩当班之际,目击宿舍附近杭州市横紫巷第三号支那妇人赵△△(三十岁)进入自家。被告人三名相偕到同家,被告人井□、吉□、汤□依次对恐怖战栗的同女奸淫。此际,井□奸淫后用同女衣衫擦拭污秽,因同女推拒,拔出所携刺刀刺击同女……〔60〕可见强奸之于日军,也不是公余的“余兴”,即使在执勤中也会谋划强奸。第十八师团第二野战医院辎重特务兵绵□□□、塚□□“卫兵无故离开勤务场所”案也是一例:被告人两名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市宿营中,昭和13年1月25日午前9时起共同在所属医院正门执行警务,被告人绵□与塚□相谋调戏妇女,于同日午后8时擅自离开岗位,赴同所附近某支那人宅。〔61〕此案控诉的是擅离职守,是否“强奸”不得而知,但绵某等不惜甘冒处罚去渔猎,即使在“同所附近”未能得手,也不会善罢甘休。(五)日军强奸特别残暴。日军强奸伴之以暴力威胁,从上例中已足可见,在此我们复加强调,是因为日军强奸的暴力特点特别显着。就强奸中对不从者杀伤、杀死全无顾忌而言,在近代以后确实极其罕见。在此谨举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第三大队本部小行李特务兵岛□□□、同大队第十二中队上等兵田□□□、同伍长内□□□、同大队第九中队鹤□□□典型案件为例:第一,同月(11月)24日午前约10时,被告人内□□□留在上述空房附近,被告人岛□□□、同田□□□、同鹤□□□及前记亡故之藤□□□(十二中队一等兵,在金山至枫泾途中与诸被告相遇,据小川日记,此人后自杀——引者)为了搬运各自的行装,赴附近的村落找寻支那人苦力。途中鹤□□□回到内□□□处,其他被告人岛□□□、同田□□□及亡故之藤□□□共同相谋搜寻、劫持支那妇人以奸淫之。一、被告人岛□□□同日午前约11时,在同县丁家路潘△△(十八岁)住宅附近,发现因看到被告人等而逃脱的同女,追赶,并以所携带步枪瞄准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同日午后约4时进入同村落李△△(十八岁)住宅,对抵抗的同女同样强行地带来。二、被告人田□□□同日正午在上述村落搜索支那妇人中,看到张△△(二十岁),追赶,以所携带刺刀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三、亡故之藤□□□同日午后约4时,发现上述村落附近小河所系船中正在做事的做△△(二十三岁)、做◎◎(二十二岁),靠近后以所携手枪对准胁迫,乘同女等恐惧,强行带来;其次,约在同时进入同所附近陆△△(十六岁)家,对同女说“来,来”,未从,走过去踢了同女数脚,使同女恐惧,强行带来。

  

  

  上述支那妇人六名,乘坐系于附近小河中的小船,被劫持到距同村落一里(日里,近四公里——引者)多外的前记宿营的空房,达到了掠取的目的。第二,被告人内□□□、同鹤□□□同日午后约8时回到前记宿舍,见支那妇人数名在室内,知道上述被告人岛□□□等为了满足情欲而掠来,亡故之藤□□□说“一人干一个”,被告人内□□□以奸淫为目的得到潘△△、被告人鹤□□□以奸淫为目的得到做◎◎。第三,被告人岛□□□、同田□□□、同内□□□、同鹤□□□及亡故之藤□□□共谋,同日午后约9时30分在前记空房的各自房间,乘上述支那妇人陷入恐惧被告人的威势,不能抵抗,被告人岛□□□对李△△、被告人田□□□对张△△、被告人内□□□对潘△△、被告人鹤□□□对做◎◎、已亡之藤□□□对做△△各自奸淫。第四,被告人岛□□□一、同日午前约11时,在前记潘△△住宅附近,看到潭友林(53岁)。向同女招手,要她过来,同女未答应,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从正面对同女射击,击中同女左胸心脏部。因贯通枪伤,立即死亡。二、同日午后约2时,在前记村落何陈氏(二十六岁)住宅前庭,看到同女后叫“来,来”。同女因害怕而逃往屋内,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向同女背后射击,使同女右大腿负非贯通枪伤,未达到杀害目的。三、同日午后约5时,监视前记小船内掠取的支那妇人时,看到在小船附近出现的为逮捕被告人等的宪兵带路的姓名不详的支那人某,断定是为了夺回上述被劫持妇人而来,即生杀意。对同人以所携步枪发射两枪,都未命中,未达到杀害目的。……24日接到江苏省金山县沙泾浜方面日本军人掠取杀害支那妇人事件的报告。搜查的结果,同日午后约11时40分,于同县丁家路所在陆龙庆家空房中,逮捕正判文中所记与各支那妇人同衾中之各被告人及藤□□□。〔62〕(据小川日记11月26日条,此案中被杀中国人实为三人、伤三人,详情已无法核正)谭、何二位并未反抗,岛某稍不如意,就肆意枪杀,不独不把中国人当人,在他的意识里日军军法也完全是形同虚设的。日志和日记所记日军犯罪,最频繁的是强奸。这些强奸不仅“全天候”,不受任何拘束,而且伴之以暴虐和血腥,与深刻在我民族心中的记忆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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