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公布11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包括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保健食品案等,涉及浙江、四川、新疆、广西、北京、山东、山西、河南、上海、云南等地。
11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浙江省浦江县工商局查处徐某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5月15日,浙江省浦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对在浦江县开发区金垒大道201号由杨寿贵开办的浦江县鑫盛副食店内推销“红牛”饮品的徐绍松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红牛TM”商标的维生素饮料63箱(15瓶/箱,500ml/瓶)。当事人承认上述“红牛TM”饮品系其所有并用于销售,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13年9月起,当事人在浦江、义乌、东阳等地的副食店和超市内进行流动推销,至2014年5月15日案发,当事人共计购进1900箱“红牛TM”饮品,其中销售1837箱,现场留存63箱。据当事人供述,其所销售的“红牛TM”维生素饮料的平均销售价为47元/箱,违法经营额89300元。
第878073号和第878072号商标均为泰国天丝医药保健公司注册在无酒精饮料、汽水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所销售的饮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浦江县工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被扣押的“红牛TM”饮品63箱,处罚款6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查处泸州某公司侵犯“泸州”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8月5日,泸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对泸州市纳溪区“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赖高淮实验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基地仓库内堆放印有“泸州老酒原味原酒”、“泸州老窖第七代传人赖高淮”等字样的系列成品酒共计1100件,其行为涉嫌侵犯“泸州”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8月7日,泸州市工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至6月期间,委托重庆昊晟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包材企业生产印有“泸州老酒”、“泸州老窖第七代传人赖高淮”等字样的原味原酒酒瓶、酒盒,随后在其“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赖高淮实验基地”车间进行包装销售。至案发时止,违法经营额共计123240元。
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在其酒类商品上使用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14年12月6日,泸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泸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原味原酒(双面烤花光瓶)480件、原味原酒(半包葫芦瓶)200件、原味原酒(全包葫芦瓶)420件,罚款10万元。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工商局查处何某侵犯“若羌红枣”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11月15日,若羌县工商局接到电话举报,称在若羌县218国道兰干村检查站发现从阿克苏运来一车红枣,外包装箱上印有“若羌红枣”字样,涉嫌侵犯 “若羌红枣”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前往检查站对电话举报信息进行核查。经对车辆承运的红枣进行检查后发现,该红枣包装箱上印有“若羌红枣”字样,当事人无法出具若羌红枣管理协会授权其使用“若羌红枣”注册商标的授权书。
经查,当事人何某于2014年11月初在阿克苏市以4元/个的价格购买了3400个标有“若羌红枣”字样的纸箱,该批纸箱左上角清晰地标注了“若羌红枣”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纸箱主色调也与“若羌红枣”包装箱主色调相似;从当地枣农处以12-13元/公斤的价格收购了34吨红枣,将红枣进行分装后租用王某挂车拟承运至广东白云区进行销售,在途径若羌县时被依法查获。经若羌红枣协会认定,当事人何某收购的红枣不具备若羌红枣的品质特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侵犯了“若羌红枣”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若羌县工商局依法对何某处以没收、销毁上述带有“若羌红枣”商标标识的纸箱3400个,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