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如何转为股权?
2014-05-01 宏律 摘编 宏律
【什么是债转股?】
《办法》第二条将债转股界定为:“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转股属于增资】
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例如甲公司以拥有的乙公司的债权对丙公司进行投资;
第二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增资。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是第二种情形,不适用于新设公司。
【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办法》中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1、合同之债: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办法》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判定之摘: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3、破产之债: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上述规定比较宽松,但由于《办法》中要求债转股必须评估,因此在实践中的掌握应该会从紧些,比如要求债具有货币或实物给付内容。
【债转股程序】
1、债转股的评估
为了防止虚构债权和虚增资本,此次《办法》要求所有的债转股均需进行评估且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另外,《办法》将债权列入非货币性资产,因此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验资程序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②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③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④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3、工商变更手续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
①债转股合同;②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③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④验资报告;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⑦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⑧各地工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债转股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例如:乙企业债务100万元,同债权人甲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转为公允价值90万的股权偿债。乙公司债转股前实收资本50万元,合同约定甲债转后占公司股份比例为50%,增加乙公司实收资本50万元,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本文摘自“投行小兵”,作者李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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