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劳社厅发 2008 28号 黔劳社厅发 黔劳社厅发2008 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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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丧葬

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8]13号

发文单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实施时间: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

发文时间: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

有 效 性:T

出 处:贵州省劳动保障网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现行标准、基本丧葬费用及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标准和时间

黔劳社厅发 2008 28号 黔劳社厅发 黔劳社厅发2008 13号

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

二、资金渠道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二)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2008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差。

(二)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所需资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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