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昨日从市食药监局获悉,为加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市政府近日公布了《中山市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集体聚餐人数100人及以上的,举办人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0日,向聚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食品加工及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原材料索证资料等内容。就餐人数百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则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委派食品安全协管人员进行书面或现场指导。就餐人数达到500人或以上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安排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明确集体聚餐“第一责任人”
“集体聚餐,是指举办单位或个人(即举办人)委托非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或个人(即承办人),在非经营性场所向其所组织的人群提供餐饮服务的一种群体性活动。”据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颁布的《中山市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对因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造成人身伤亡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及其他参与食品加工和服务的人员,根据各自行为对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集体聚餐举办人或举办单位没有申报登记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会不会给予第一责任人处罚?据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做这个《办法》,主要是为了指导相关举办人及承办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举办或是承办,主要是一个引导指引的作用,但如果他们不按规定予以申报登记,处罚同样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聚餐环境做要求
此外,《办法》亦规定了集体聚餐的环境要求,即集体聚餐举办人提供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聚餐场所不得占用主要交通干道,应距离粪坑、猪圈、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