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爱华网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aIhUaU.com的支持!
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招商引资工程,加大合肥工业园区建设的力度和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权责结合”的原则,建设合肥现代化新型工业园区,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已编制规划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工业产业园区。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含道路、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公共交通和绿地等设施。
第二章 规划要求和建设目标
第四条 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园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141”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区内各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总量、建设时序等要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为:与园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与整个园区
建设同步,保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前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建设到位。
第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第五条 工业园区道路建设标准
(一)、工业园区规划道路系统宜采用“方格网状”路网结构。规划道路按等级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快速路红线控制宽度60—80米,双向八到十车道,主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45—60米,双向六到八车道;次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30—40米,双向四到六车道,支路18米—24米,双向二到四车道。园区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和建设。
(二)、工业园区道路用地占园区总用地比例10—18%。
(三)、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规划确定的园区道路交叉口,沿道路红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米范围,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其他道路延伸30米范围及立交路口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00米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具体见《工业园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最小距离控制一览表》。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入口应大于50米,距离交叉口应大于80米。
(四)、道路设计要求
1、园区内道路路幅应综合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需求和交通安全;
2、园区道路建设应按规划确定的各类市政管线位置一次建设到位;
3、相关绿化、路灯、人行道(含道路无障碍设施)、消防栓等道路附属设施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4、统一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隔离设置等交通安全设施,工业园内应有统一的街具设计;
5、交叉口必须进行交叉口渠化设计;
6、优化公交站点布局设计,结合站点布局和停车布局综合考虑公交港湾式停靠并错位布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尺寸需要结合道路等级及线路重复系数满足国家规范并按上限考虑。设计公交港湾时需同公交部门协商,并在尽可能减少拆迁量前提下布设停车港湾。
第六条 供水管网系统
(一)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统,满足园区企业工业和生活等各类用水的需要。
(二)园区供水管道工程建设及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主要技术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管道规划及口径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供水工程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2、管道材料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供水水质方面 的要求;
3、管道埋设深度:管顶覆土深度不小于0.7米,部分路段 按照规划部门要求不小于1.2米;
4、管道施工须由供水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管服务,并由供水管道专业监理公司监理。
第七条 污水管网系统、雨水管网系统和城市防洪
(一)园区应按照城市污水、排水、防洪规划制定,园区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园区综合开发计划,并按照城市排水、污水、防洪专项规划与园区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二)合理划分污水排放分区,提高园区污水处理能力, 进一步完善园区污水管网系统。
(三)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其自行排放。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或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园区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排入城市水体。
(四)要扩大污水再生利用范围,提高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水利用率,全面开展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园区市政、绿化、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五)雨水系统应根据园区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园区应结合地形特点和水系分布情况,将各工业区排水分区调整为若干个雨水系统。园区雨水排放不能影响周围区域的排水.城市防洪设施按百年一遇标准建设.
(六)园区排水管道工程建设及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 供电网络系统
(一)各园区变电所选址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园区内原则应按照每4平方公里设置110KV变电所一座,每20平方公里设置220KV变电所一座。园区内应预留高压进出线通道,具体高压进出线通道控制宽度见表2所示。
(二)各园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结构,各园区核心区的变电所必须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内式。
(三)园区变电所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按照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留。
(四)园区供电线路原则上应随道路同步建设,并接入园区企业内部。线路设置要求:
1、沿道路要求每一公里设置一座开闭室,占地约375平方米,尺寸为15米×25米。
2、排管:
(1)主干道按不小于24孔排管,尺寸为2.4米×2米(宽×深);次干道按16孔排管,尺寸为2.4米×1.6米(宽×深);
(2)若与110kv变电所110kv进线同路径排管,管材应选用玻璃钢管,其技术要求符合110kv电缆规范;
(3)若与110kv变电所10kv进线同路径排管,应增加10kv出线回路数排管;
(4)辅排按8孔排管,尺寸为1.5米×1米(宽×深)
(5)所有道路交口排管应沟通;
(6)管顶与成形路面距离为1米。
3、过路排管:
(1)新建道路:每150米~200米设1处过路排管,孔数为6~8孔;
(2)改建道路:按实际情况实施;
(3)管顶与成形路面距离为1米。
4、工井:原则50米设1处,若主排、辅排路径在快慢车道
上,其工井均应预留管孔引至人行道侧50cm处并设置手孔井。
5、架空线路:按标准化线路设置,18米主杆,240绝缘导线,低压线路及过路线路均按入地处理。
第九条 燃气管网系统
(一)园区内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二)园区道路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各基础设施的相互关系,按照规划定位留设燃气及其它埋地管线的管位。一般情况下,燃气管道位于道路的东或南侧;对重要道路,需要时还要考虑双侧预留燃气管位;
(三)园区的燃气管道建设及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和地方规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 供热管网系统
(一)工业园区的用热应当优先考虑城市热力管网,配套的热力系统应符合合肥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热电联产规划的要求。
(二)热源布局应结合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既要考虑目前急需的现状负荷,又要适当兼顾远期发展的负荷。
(三)热电联产热源为城市集中供热主要发展方向,坚持热
电联产为主,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为辅的原则。
(四)园区供热系统采用分区集中供热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各供热分区间实现局部联网,互为备用。
(五)园区供热管网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应符合《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主要技术标准满足以下要求:集中供热管网敷设方式应以“直埋”为主,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架空敷设; 管线布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力求平直,尽量选择人行道下敷设;穿越主干道和跨越河流及铁路时,采取顶管和随桥架空方式;适当考虑今后热用户的增加。管道应予留三通,方便连接。
第十一条 通讯及无线网络系统
(一)工业园区路网建设过程中,应预留充足的弱电管网位置,并共同建设弱电管沟,其中主干道路20~30孔,次干道路15~20孔,支线道路10~15孔,弱电管网与相邻其它管网及交叉管网的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二)工业园区每隔300~500米应建设一个移动通信基站,以满足公共区域通信需求,基站天线可设置在建筑物顶部或在空旷地区建设铁塔,前者应预留30平方米的机房,后者应预留80平方米地块建造机房,基站天线与预留机房或地块间距应控制在100米以内,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建设过程中应配合运营商同步建设内部移动通信网络,以满足建筑物内部通信要求。
第十二条 环卫系统
(一)园区内应按照园区产业布局要求确定建设合理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场所,并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二)垃圾转运站的服务半径:
1、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km;
(三)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园区中公共服务、休闲娱乐、商贸接待以及园区居民生活集居地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公共厕所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城市公共厕所规划设置标准要求。
2、工业园区中生产、仓储物流等区域,公共厕所设置必须满足主、次干道每2.0 km长度设置一座厕所,支路每3 .0km长度设置一座厕所。公共厕所建设可采取独立和混合建设两种,但均必须按《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出入口应直接对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 消防系统
(一)工业园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10~12平方公里设置一处,建设用地面积为2400~4500m2。
(二)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设在园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2、园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3、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园区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m。
(三)室外消火栓应沿园区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系统
(一)园区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公交专项规划,对公交需求进行研究,拟定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制定出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细则。对公交需求较大的园区应编制园区公交专项规划。
(二)应结合园区用地性质、客流量,建设公交首末站、中途站、和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并留足发展余地。
(三)园区公共交通首末站设置应与园区建设“三同步”,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其选址标准为:1、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2、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走廊相邻近且便于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转接之处;3、应充分考虑在城市居住小区临近区域设置首末站。2-3万人的居
住区应建立公交首末站,首末站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1-3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房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不包括餐厅,洗手间),4条及以上线路共用首末站站房面积不宜小于100平方米;四、在主干道、次干道末端应建首末站。
(四)结合园区道路建设,设置公交港湾中途站,其设置标准为:主干道上中途站站台长度不宜小于80米;次干道上中途站站台长度不宜小于60米;常规公交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0米;快速公交站台宽度不宜小于4.0米。
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
(一)园区绿地建设规划应根据园区规模合理布局绿地,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基地面积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类规定:
1、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40%;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系统,绿地率不宜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系统,绿地率不应小于3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系统绿地率不应小于35%。
(二)园区内应有1~2处综合性公园,街道游园及开放绿地应均匀分布。
(三)园区绿化树种规划,应以乡土树种为重,速生与慢生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
(四)鼓励园区企业、单位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等特色绿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从审批、资金等多方面为其解决困难、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质量、进度要求建设到位。
第十四条 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市建委、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爱华网”,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爱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