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精英律师团 都燕果律师
股权与债券可否用于出资
一、股权出资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能创造物质财富,具有商业价值,也可评估作价,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用于出资的股权需符合以下条件:(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前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即股东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作价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和行使对另一公司的股权,这种出资本质上属于股权的转让,是将股东对另一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虽然股权可以合法作价出资,但股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变化较大,在操作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价值评估
为保证股权出资作价的客观、真实和准确,应委托中立的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拟用于出资的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根据公认或专门的评估规则和办法进行评估,因评估不实,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权出资本质属于股权转让,股权出资后发生股权转移的法律后果。股权转移的形式要件包括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及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
在股权出资后,因各种情况变化导致股权价值的变化或最终不能实现时,不应因此而认定出资的不真实。股权出资的真实性应根据出资当时股权的实际价值和情况来认定。
二、债权出资
债权是投资者拥有的重要的财产,具备《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要件。我国公司实践中,债权出资的情况已比较多见。国企改革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实行的“债转股”,就是股权出资的一种形式。这种“债转股”是将银行等单位对债务人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按约定的方法折抵为对该公司一定金额的股权,银行因此从债权人变为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此项债务因此消失。
债权出资,即股东以其享有的债权作价投入公司,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债权出资本质上属于债权转让或债权让与。股东对公司出资的债权既包括股东对第三人债权,也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债权。
债权金额虽然是确定的,但是债权还存在或然性问题,即债权存在真实性和可实现性问题,而可能影响资本的充实。为避免债务出资后的落实风险,可以对出资人课以担保责任,在债权难获全部清偿时,要求其就未受偿部分的差额进行填补。
此外,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时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且将对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的,应通知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接受债权出资的公司无权请求债务人清偿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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