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对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和查制度、查落实,重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按照比例突击抽查检查的方式。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督促企业增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机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辖区内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采取询问企业员工、查看企业相关记录和资料、核查生产现场、抽检企业产品及食品原辅料等方式,主要对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职责情况。
建立健全覆盖每一个部门和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制;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公示了食品安全承诺书;设置或者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
(二)执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情况。
落实对原辅材料采购查验、仓储条件、添加剂专区存放等原辅料控制;投料配料等关键环节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交付控制,以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回收食品管理、设备清洗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是否有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
(三)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是否建立。
根据企业记录的原辅料进货、添加剂使用等关键控制点、产品出厂检验、产品销售记录等生产全过程信息,随机抽查一批次主导产品,根据企业上述记录信息跟踪倒查追溯至食品原辅料,检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是否实现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信息可查询、风险可管控。
(四)企业遵守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