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政治哲学 pdf 卢梭财产观的哲学透视及其现实启示

卢梭财产观的哲学透视及其现实启示郭广2013-4-18 10:46:53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内容提要】在卢梭看来,财产权是经社会公认与法律规定双重维度加以凝固和确立起来的。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发展,在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人类智慧增长的同时,导致了人们财产的不平等状态。不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出现,将人们财产的不平等通过法律永久化、合法化地确立了下来。卢梭试图通过缔结社会契约的方式,创建一个正义与合法的民主共和国,以立法手段将人们的财产维持在一个大体平等的状态。卢梭的财产观富有民主激情与平等精神,对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

  【关 键 词】卢梭;财产权;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社会契约;现实启示

  【作者简介】郭广(1983-),男,山东曹县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18世纪的法国正处于封建君主专制走向没落,资本主义制度即将崛起的时期。以新兴的资产阶级为首的第三等级同衰落的封建贵族与僧侣势力展开了激烈的争斗,财产权牵系着他们各自的切身利益,无疑是他们争斗的焦点问题。卢梭作为法国18世纪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当时腐朽的法国封建专制社会下因财产的不平等状况造成的人的奴役和人性的堕落深恶痛绝,为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幸福生活,建构了自己的财产理论。深入开展卢梭财产观的哲学研究,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现实启示。

  一、财产权的确立:

  社会公认与法律规定的双重维度

  卢梭将人类生活的历史设想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在自然状态中,自然人过着分散而居的生活,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交往,人人处于自由、独立和平等的状态,享有生命和自由的天然禀赋。自然人天然有权从大自然中获取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他们唯一关怀的事情是自我保存,除能够藉着本能满足自身最低限度的需要外,无其他更多奢求,即使“没有衣服、没有住处、没有那些在我们看来是那么必需的一切无用之物,对原始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不幸。对于他们的自我保存更没有多大妨碍”[1]。换言之,自然人平等地享有自然的物产,大自然的恩赐已足够满足其生存的需求,他们丝毫没有“你的”和“我的”私有观念,根本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予以侵害、破坏或者非法占有,其实质是通过人对物的关系体现人对人的社会关系。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孤独、清闲的自然人没有任何社会交往,这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尽管他们为维持自身的生存,通过先占、个人需要、劳动等方式最初享有自然物,但这仅仅是个人对物的“最先占有权”,或者说是个人获得财产权的形式依据,还不足以证明财产“所有权”的确立。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利用状态的不可侵犯性和排他性并非因先占、个人需要、劳动等方式而产生,而是基于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认可与国家法律的强制保障才产生的。只有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后,经过因社会契约而建立的政治共同体全体人民的公认,并由法律加以规定和明示,才能使物主对物的最初事实占有状态转变为所有权。如卢梭所说:“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 [2],而“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御外邦人” [2]。可见,自然人占有的东西只是一种个人对物的事实占有,并不是一种法的关系,只有当社会对事实占有予以认可,并通过法律的方式规定这种认可时,个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才能达到统一而形成完整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说,社会的公认是个人对物的占有由事实上升为权利的内在依据,而法律的规定则是个人对物占有的社会公认的外在表达。正如马克思所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3]

  卢梭否认人的财产权同生命和自由一样是人类天然的禀赋,神圣而不可侵犯。他认为,“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能够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1]财产只是人类劳动的物化产物,是与人本身相分离的存在物,与人的自由和生命不能相提并论。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经社会公认与法律规定双重维度加以凝固和确立起来的。

  二、财产不平等的起源:

  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发展

  卢梭将自然状态描绘成一幅完美和谐的盛景:人们过着自由平等的幸福生活,既无财产纷争和侵犯,也无阶级奴役和压迫,只有因年龄、健康、体力等产生的自然的或生理的不平等,而没有任何财产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可以说,“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1]卢梭认为,自然人天性向善,每个人都与生俱来地拥有两种情感,即自爱心和怜悯心。自爱心促使人们求得自身生存和幸福的权利;怜悯心使人们保持最基本的道德水准,去彼此关怀,相互帮助,而不至于以牺牲他人的生存和幸福来换取自身的生存和幸福。人的自爱心和怜悯心支配和调节着人们之间的原始关系,维系着人类种族的延续,使人们和平而友好地过着自由安宁的生活。然而,人类拥有一种区别于动物的非常明显的特质,即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一种人类为实现自我保存、满足自身需求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借助于自然环境的影响,使每个人乃至整个人类的各种能力都得到持续不断的发展,逐渐改变着人类固有的原始状态。但由于人们各种生理上不同的缘故,这种能力促进人类中所有个体发展变化并不是同时同样的,“实际上是有一些人完善化了或者变坏了,他们并获得了一些不属于原来天性的,好的或坏的性质,而另一些人则比较长期地停留在他们的原始状态。这就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1]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生产工具和劳动技能得到了改进,尤其是冶金业和农业技术的发明,改变了人们的原始观念和占有状况,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农业的出现和铁器的使用,不仅带来了劳动产品的剩余,也使社会分工和交换得到了加强,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需求也日益增加,甚至到了一个人无法脱离另一个人而生存的地步。然而,“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田野,不久便看到奴役和贫困伴随着农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长。”[1]私有制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的发展由自然状态迈入了社会状态,人们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在劳动产品交换过程中转化为财产上的不平等,社会的各种罪恶现象也接踵而至,自然状态下的安宁、自由和平等的景象再也不复存在了。与此同时,人从自然人变为社会人,人的原始本能的自爱心和怜悯心转化为人的自尊心和荣誉心,使人们过于重视追求外在的财富、荣誉和权势,却忽视自身内在的品质、性情和美德,时时隐藏着损人利己之心,不惜以他人的不幸来谋得自身的好处,“他们把谋求私利看作是他们占主导地位的欲望……拼命想出人头地;这一欲望把谋求私利只当作使自己得到满足的手段。为了发财致富,人们什么都干;而发财致富的目的,是为了受到人家的尊敬。”[4]追逐财富成为人们的最高价值目标,人的灵魂逐渐普遍腐化,人的本性开始彻底异化,人变得悭吝、贪婪和邪恶。而社会以财富的多寡将人们划分为富人与穷人,富人因其富有而受到尊重,身居社会的最高层,穷人因其贫困而受到蔑视,身处社会的最低层。财产的极端不平等产生了富人与穷人之间奴役与支配关系,一旦富人“认识了统治的快乐,便立即鄙弃一切其他的快乐。……他们只想征服和奴役他们的邻人。他们好像饿狼一样,尝过一次人肉以后,便厌弃一切别的食物,而只想吃人了。”[1]聚敛财富的狂热使人们怀有贪得无厌的野心,富人巧取豪夺,穷人盗窃抢劫,富人与穷人之间不断发生冲突和争斗,社会进入了可怕的战争状态。正如恩格斯所说:“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5]

  面对无休止的社会冲突局面,富人们为保护自己掠夺来的财产,便想出了前人从来没有想到过的一种最深谋远虑的计划,他们诱骗愚昧的穷人来共同结成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创立人人都必须遵守的维护公正与和平的规则,使这个权力依据明智的法律以保卫团体中所有成员的财产权利,免受他们共同敌人的侵害,并保障弱者不受压迫,让大家生活在永久的和睦之中。于是,在富人的诱骗与蛊惑下,穷人满怀信心地前去迎接枷锁,与富人缔结了契约,国家和法律也就形成了。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不但没有消除人们财产的极端不平等,反而使这种不平等状态通过法律永久化、合法化地确立了下来,并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以袒护富人而欺凌穷人。这不仅加剧了人们之间财产上不平等的趋势,又导致了人们政治上的不平等,确立了富人对穷人的奴役和统治,形成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对立。正如卢梭所说,通过欺骗手段建立的国家和法律,“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了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遭受劳苦、奴役和贫困。……社会很快就增多了或扩大了,不久就布满了整个地面;在世界上,人们再也找不到一个角落,能够摆脱他们的枷锁,能够避开自己头上的利剑,这个利剑因为时常操纵不当而使每个人感到永远悬在自己的头上。”[1]可见,在这种不正义的政治社会里,用来维持人们平等的政治法律制度,其本身却在摧毁着这种平等。“荒谬的社会制度极有利于富人找到聚集更多财富的手段,而一无所有的人想得到点什么好处,简直比登天还难;在这种制度下,善良的人无法走出困境,而坏人却备受尊敬;不干好事,反倒成了好人!”[6]直至暴君和专制政权的出现,人类的不平等状态达到了顶峰。

  在卢梭看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不过是一部“人类的疾病史” [1]。自然人是善良、自由、平等与幸福的,而文明人却是邪恶、奴役、不平等与不幸的,他们“只有一种浮华的欺人的外表:缺乏道德的荣誉,缺乏智慧的理性以及缺乏幸福的快乐” [1],而这一切不幸的源泉却是人类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发展,在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人类智慧增长的同时,不但唤醒了人们追求财富的热情,带来了私有制的产生,为人类在财产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提供了力量源泉并成长起来,而且窒息了人们内心的道德,不断地驱使着人类与原初的自然状态背道而驰,最终跌入了不平等的深渊。国家和法律的创立,将人类的不平等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卢梭从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发展揭示人们财产不平等的起源,得到了恩格斯的肯定和认同,他说:“这些彼此平等的兽人有一种比其他兽类优越的特性,这就是趋于完善化的能力,即往前发展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就成了不平等的原因。因此,卢梭把不平等的产生看作一种进步。但是这种进步是对抗性的,它同时又是一种退步。”[7]

  三、财产平等状态的复归:

  创建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

  卢梭认为,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自由就难以存续,人类的各种不平等,最终都必然会归结到财产的不平等上。在看到人们为追逐财产衍生的种种罪恶行径和人类本性的异化状态,尤其是看到不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建立,将人的不平等逐步推向了顶点,人的自由走向了毁灭的边缘,他悲愤地说道:“看看任何国家,任何政府以及全世界,你会发现在任何地方,重大的道德上或政治上的罪恶都无不与金钱有关。”[8]同时,卢梭也认识到,在不正义的政治社会中,人们在财产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是基于人们的约定同意而确定下来的,人类社会能够克服这种不平等。于是,为了克服社会中存在的财产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现象,恢复人们丧失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卢梭力求“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2]即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建立民主共和国,以法律手段消除财产占有极端不平等的现象,重新实现人类的平等和自由状态。

  在卢梭看来,只有基于人们自由意志的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才是合法与正义的国家,才能保障所有订约者的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而平等不仅是合法与正义的国家产生的必要条件,也是其本然实现的根本目标。这就要求在缔约之际,每一个参加契约的人必须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自由和财产毫无保留地让渡给整个集体,而非让渡给君主,且每个人交出的权利都是同等的。人们虽然转让出了自己的全部权利,但形成的完美联合体使“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2]。通过缔结社会契约,使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即国家。公意着眼于全体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永远具有正义性和公正性。建立在人们自由意志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国家,在公意的主导下实施国家的职能,保护全体缔约者的公共利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统治者,由人民自己直接行使,真正体现人民自己的意志。政府只不过是人民以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完全听命于人民。而法律则是全体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立法的权力永远属于人民,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和实现全体人民的自由与平等。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公民还是官员,违反法律便是违反社会契约和公意,毫无例外地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这种政体的国家,就是卢梭所主张的民主共和国。在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建立的民主共和国中,人们虽然丧失了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权和对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虽然仍需服从国家,但服从国家就是服从公意,因为服从公意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像以往一样自由,而不再遭受不正义政治社会下的奴役和压迫;虽然将自己一切财产转让给了国家,但国家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依据法律保障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所有权;虽然“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2]。所以,民主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拥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和资格,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没有人有权力强迫他人去做违背其个人意愿的事,人们又获得了新的自由与平等的状态。

  然而,卢梭认为,在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建立的民主共和国中,财产的平等并非无差别的绝对平等,而是一种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承认差别的有限平等。他说:“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贪得与婪求。”[2]尽管人们在法律上拥有财产的平等权利,但由于人们天赋的差异,在社会生活中要达到实际占有财产的绝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只能以公正的法律为基础,在一定的限度内承认人们实际占有的财产平等。所谓“一定的限度”,即“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换言之,民主共和国必须从立法上限制财产的极端不平等,防止财产的不平等超出一定的限度,既不许有富豪,也不许有赤贫,否则人人享有的自由平等权利会遭到破坏,法律的正义性和合法性会丧失,国家的稳定性会受到威胁。因为当富人的财富增长到足以使其支配他人时,巨大的财富就能“轻而易举地使财产主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里政府丧失力量,而富人成为真正的立法者。”[9]穷人则会丧失自由,沦为富人的附庸,处于被奴役和被压迫的状态,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也势必会被颠覆或走向衰亡。于是,“政府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这并不是要从富人手中夺取财富,而是要从富人手中剥夺积累财富的手段;不是要给穷人设立济贫院,而是要保证人民免于贫困。”[10]民主共和国应当采取立法的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将财富的不平等限制在最可能狭小的范围之内,诸如按照土地财产的比例征税、对一些奢侈品征收重税、颁布禁侈法、限制继承权等法律措施,以实现人们之间的财产尽可能接近平等。只有人们都拥有满足自身及其家庭需要的财产且彼此差别不大时,他们在经济上的独立和政治上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才会把践行美德而不是把攫取大量财富作为获得社会荣誉的标准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社会中的种种罪恶迹象才会消失。可见,卢梭充分认识到了财产平等的相对性,力图通过立法途径限制人们财产占有的极端不平等,确保人们财产状况的大体平等。他所构建的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是一个贫富差距尽量狭小的国家,并非有些学者所认为的一个财产平均主义的理想国度。

  四、卢梭财产观的现实启示:

  构建财产平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正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卢梭的财产理论富有民主激情与平等精神,对我国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

  第一,自然资源开发的理性化。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突飞猛进,人类认识与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人们肆无忌惮地开发和掠夺大自然,导致了生态失衡、物种灭绝、资源匮乏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威胁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卢梭认为,自然是孕育人类生命和文明的摇篮,人类与广袤的大自然是融为一体的,人们应爱护和敬重自然,如果人们为满足自己贪婪的物欲,一味地开采自然资源,而无视生态环境的恶化,只会自掘坟墓。面对人们的无知和贪婪,卢梭痛心疾首地说道:“为了探求虚无的财富,他们冒着生命的危险,挖掘大地,进入它的中心,他们却把大地给予他们享用的真正的财富抛弃;他们把自己埋在没有昼夜之分的地下,因为他们不配生活在阳光里。在那里,田园里劳作的优美图像已经被采石厂、深井、冶炼厂、熔炉、钻机、铁锤、浓烟和烈火所代替。可怜的人们被矿井中有毒的气体包裹着,筋疲力尽、浑身污垢、苍白、憔悴,这些大地底层的矿山构成的图景,代替了地面上的绿树、鲜花、蓝天、多情的牧羊人和壮实的农夫所构成的图画。”[10]大自然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为了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只有理性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尊重自然规律,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齐头并进。

  第二,社会价值观念的科学化。在卢梭看来,人的本性是趋向善的,“道德的善同我们人的天性是一致的” [11]。为了满足拥有大量财产的贪婪欲念,人们丧失了爱心、良知和美德,相互倾轧、相互伤害、相互妒忌,甚至发动战争,致使人性发生了全面的异化,因为财产不仅蕴含着经济学意义上的实物价值,还确证着所有权人的社会地位和人身价值,成为人们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衡量自身价值的尺度。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拜金主义迅速滋生蔓延开来,一些人在贪欲的驱使下,为了聚敛财富,不仅违背内心良知、无视社会公德、践踏市场准则,甚至不惜以戕害他人生命为代价,从而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阻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为遏制金钱对人们灵魂的腐蚀,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只有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社会价值观念,确立高尚的价值追求,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人们头脑,使人们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抵御金钱的诱惑,才能从根源上铲除拜金主义滋生的温床,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三,弱势群体保障制度的完善化。财产权不仅是人之生存权的基础,也是实现人的政治权利和人格平等的保障。正如卢梭所说:“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更重要。”[12]然而,一部分人由于自然或生理的不平等,导致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领域中的各种不平等,而这些不平等现象,往往是因为他们在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权力与资源分配之间关系的重构,致使社会各阶层急剧分化,大量的弱势群体被制造出来。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安全阀,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避风港。虽然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各省也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地方法规与规章,但是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保障资金发放难以到位,保障措施执行难以落实。况且,大部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致使大多数个人或农民家庭依旧在看病、求学、年老、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缺乏基本的财产保障,其政治权利和人格平等的实现更无从谈起。为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保障弱势群体获得维持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只有切实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一个确保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人格尊严的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关心和提升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能力,才能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基本的财产权。

  第四,贫富差距幅度的合理化。在经济权利的平等问题上,尽管卢梭没有倡导财产无差别的绝对平等,却强烈反对贫富悬殊的严重分化,主张通过立法的手段抑制财产占有的极端不平等,确保人们财产的大体平等,以防止贫富差距的过分悬殊而导致穷人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丧失。而法律是全体人民“公意”的结晶,其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政府则是“公意”的执行者,其通过法律制约强者以实现分配的公平,杜绝社会中强凌弱、富欺贫等丑恶现象的发生。[13]

  总之,卢梭立足于人类社会财产占有不平等的现实状态,为探寻人的自由、平等与解放何以可能,清晰地勾勒出了人类财产状况动态的辩证发展轨迹,即从自然状态下财产的平等状态到文明社会下的财产占有的不平等状态,再到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下的新的财产平等状态。当然,卢梭作为18世纪法国小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思想家代表,囿于自身所处时代的局限性和所代表阶级的狭隘性,他所主张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构建的贫富差距不大的民主共和国,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为争取在经济上的剥削权和在政治上的统治权的华丽口号,不能真正使全体人民摆脱奴役和贫困,实现自由和平等的状态,致使卢梭“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 [14]。但不可否认,卢梭的财产观反映着时代的呼声,指引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新方向,凝结着对人类自由、平等与解放的期盼,体现着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沉思,展现着他的人格精神魅力。与卢梭同时代的思想家、后来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以及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皆从卢梭的财产理论中汲取营养以完善自身思想理论体系,甚至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卢梭的财产理论也是我们值得珍惜和借鉴的思想资源。


  【参考文献】

  [1] 让-雅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 [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 让-雅克?卢梭.荣誉和美德[A].卢梭散文选[C].李平沤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5.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让-雅克?卢梭.《纳尔西斯》序言[A].卢梭散文选[C].李平沤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5.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 Jean-Jacques Rousseau. Considerations on the Government of Poland and on Its Projected Reformation [A].“社会契约论”及其他晚期政治著作[C].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Victor Gourevitch.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9] 让-雅克?卢梭.戏剧:致达朗贝尔信[M].王子野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10]让-雅克?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王运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1]让-雅克?卢梭.遐思录[M].李菁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

  [12]让-雅克?卢梭.爱弥儿:论教育(下卷)[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13]胡伯项,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的三维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0(9).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卢梭的政治哲学 pdf 卢梭财产观的哲学透视及其现实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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