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保单受益人的 重要性
James_li
避免纠纷 保单最好指定保险受益人
生母继父为女儿投保,爱女因病身故后,从未 给过保险费的生父却成了女儿的保险受益人之一, 并要参与10万元保险金的分配。日前,市民张女士 陷入了与前夫的一场纠纷中,而这场纠纷的起因是 一张保单中受益人一栏的“法定”二字 。
案例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身故 保险理赔金归谁? 2008年,陈先生购买了一份10万元的两全保险,保 险期间为10年,并交了保费。当时,他填写的受益人为 儿子小陈。没想到,在2009年的一次交通意外中,父子 二人均不幸身故。此后,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陈太太与 陈先生的父母产生了矛盾。陈太太认为,陈先生的受益 人是儿子小陈,小陈去世后自然由她这个母亲一人继承 保险金。而陈先生的父母则认为,儿子和孙子同时死亡, 他们也应当拥有一份继承权。
案例点评
类似的案例在车祸,以及大型灾害事故,诸如地震、 空难中较为常见。在新《保险法》中,对这样的情况做了 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另外,在人 寿保险合同中习惯上认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 当发生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应当推定受益 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更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 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无法确定谁先死亡,应推断小陈 先死亡,保险金应作为陈先生的遗产。本案中,应支付给 陈太太和陈先生的父母。
案例二
单身时投保 婚后出险 保险理赔金归谁?
2001 年,王某未婚,王母为他投保了某终身寿险, 并代王某交纳了保费,但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 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二字。2002 年,王某与张女士结婚,后生一男孩。人有旦夕祸福,王 某出差时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保险公司按规定应支付10 万元身故赔偿金,但王母与张女士为赔偿金发生了争执, 张女士认为自己是法定受益人,理所当然有权分割保险金。 王母却认为自己是投保人,并且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 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应是父母。
案例点评
张女士和王母的分歧在于“法定”受益人到底是以 签保单,还是理赔时为准?目前,保险公司理赔时,是 以事故发生时的法定受益人来界定的,因此,该案的受 益人除王某的父母外还应有他的妻子、儿子。 此外,王母认为保单是她为儿子购买的,保费也是 她自己支付的,受益人应该是自己。但是,实际上,保 险公司的理赔并不会和保费的支付挂钩。
案例三
丈夫
拿共同财产交纳保费 另一半是否有受益权?
2002年,开贸易公司的单身男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 了一份人寿保险,年缴费10万元,缴费期10年,受益人一 栏填写的是“父母”;2003年,黄先生和王女士结婚。 2009 年,黄先生在出差时意外身故。此后,在保险金 的给付上,黄太太与黄先生的父母产生了矛盾。黄太太认 为,自从与黄先生结婚以来,这份保单一直是黄先生个人 在缴费,且缴费金额巨大,合计缴纳数十万元,等于是黄 先生拿夫妻的“共同财产”来缴纳保险费,作为妻子,黄 太太理应享有保单的一部分权益;而黄先生的父母认为, 保单上受益人写的是二老,理所当然二老是唯一保单受益 人。
案例点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 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 时,应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本案中,应向 黄先生的父母给付保险金。
案例四
前妻 现任妻子 险金归谁?
2002,市民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年 缴费8000多元,缴费期10年,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 子”;2004年,张先生和黄女士离婚后,2005年与夏女 士结合。 2009年,张先生因意外去世。前妻和现任妻子 均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金。那么,保险金应该归谁呢?
案例点评
“妻子”一词具有身份指向性,其内涵是一种关系。 《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虽然张先生未写明受益人的姓名,但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是明确的。因此,受益人“妻子”应指与张先生取得结 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的张先生的配偶。2004年张先生与 黄女士离婚后,黄女士不再具有张先生“妻子”的身份。 2005年夏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夏女士取得了张先生 “妻子”的身份,故成为新的受益人。另外,结合保险 合同的履行情况,张先生和夏女士结婚后,张先生继续 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时使用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 认为此时的受益人“妻子”仍然是指黄女士,显然有悖 常理。因此,当张先生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应付给 夏女士。
案例回放
? 2002年,小魏(化名)的母亲张女士和继父孙先生为其 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张女士作为 小魏的监护人在被保险人处签字,保险受益人一栏填 写的是“法定”。 ? 2009年,小魏因患癌症去世,张女士与小魏的继父向 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出具理赔 决定通知书,决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 ? 不过,因仅有张女士与小魏的继父申请理赔,保险公 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方面解释称,当初在投保时,张女士在“法 定”一
栏中打了钩,即确认了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按照保 险合同约定,小魏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张女士、小魏的继 父及小魏的生父都是小魏法定的身故受益人,同样享有保 险利益,故10万元的保险金应赔付给以上三人,“而按照 规定,必须所有受益人到场,或者持有书面委托书我们才 能理赔,因此,张女士想拿到10万元保险赔款,必须与其 前夫魏先生一起到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