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答一:小区内的小广告到处都是,有什么办法可以制止呢?是不是违法行为?
侵权了。汽车、房产是产权所有人的合法财产,即所有权人对汽车、房产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益,未经所有权人允许,而贴小广告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处分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这些都是纯理论的,小广告贴完就跑 上哪找人吖。
相关解答二:乱放广告牌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要看放在哪了,真要违法了,市政城管会管的
相关解答三:【散发广告名片属于违法行为吗?
是违法。路上违反交管法,居家办公室违反城管条例和单位法规。
相关解答四:打砸是什么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
情节严重或是造成损失大的,将会被定寻衅滋事罪,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也要受到行政处罚,拘留或罚款。
相关解答五:连续几个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执法人员在对该市一食品厂进行食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厂伪造山西某某酱菜厂的注册商标、名牌、免检、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和本厂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山西陈醋的违法事实。对于这种连续几个违法行为的案例该如何处罚?由于《行政处罚法》本身对连续几个违法行为、共同违法行为等如何实施处罚未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连续几个违法行为应遵循以下办案原则。连续几个违法行为是指同一个违法主体在同一时间或者连续的时间内所实施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有数个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在时间上有某种连续性,或者这些行为有某种相互牵连性(互为因果)。对于连续几个违法行为,一般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处罚: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分别给予处罚。这种情况难以合并处罚,不同的行政机关均有各自特定的职权管辖范围,难以互相代替。2.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应当合并处罚。所谓合并处罚,既包括量罚上的合并,也包括执行上的合并,合并并不排除多种处罚并用,对罚款一项也可参照刑法上的“数罪并罚”来确定。根据案情介绍,我们可以得知,食品厂实施了如下行政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生产陈醋3000箱;2.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陈醋2760箱;3.冒用他人(山西某某酱菜厂)厂名厂址;4.伪造免检标志、名牌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质量标志;5.生产以假充真的陈醋(具体数量案情介绍不详);6.销售以假充真的陈醋。对于食品厂的六个违法行为,在定性处罚时要根据前述规则进行分析和归类,不是简单地择一从重,也不是简单地相加。我认为,比较妥当的做法是按照无证生产、伪造质量标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以假充真分别定性处罚,合并执行。简要分析如下:第一,食品厂利用伪造的生产许可证生产陈醋,已构成无证生产。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无证生产的规定定性处罚。无证销售应当被无证生产吸收,不再单独定性处罚。但无证销售获得的利润应当计算到无证生产的违法所得中去。第二,食品厂伪造山西某某酱菜厂免检标志、名牌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及本厂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已构成伪造质量标志。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伪造质量标志的规定定性处罚。第三,食品厂伪造委托加工合同,冒用山西某某酱菜厂的厂名厂址,已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规定定性处罚。第四、食品厂伪造山西某某酱菜厂的注册商标、名牌、免检、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冒用山西某某酱菜厂的厂名厂址,生产陈醋,已构成以假充真。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规定定性处罚。同样,销售行为被生产行为吸收,销售所获得的利润应当计算到生产行为的违法所得中去。
相关解答六:一般的违法行为都有哪些处罚呢??
这属于民事问题,如果告他,法院肯定会判一方给另一方赔偿,如果不执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
相关解答七:对共同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对共同违法行为如何施行行政处罚,现行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没有专门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有的参照《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情形进行处理;有的对共同违法行为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的不分责任,直接对所有当事人进行共同处罚;有的对共同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违法行为,在对共同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区分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虽然《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均没有对共同违法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但在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所体现。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共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要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不能对违法行为人各自立案、分别处理,而应合并立案、分别处理;二是在案件调查中,要对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具体的分工、参与的程度进行认定,在量罚时依据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导致的后果作出综合分析,正确使用裁量权,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以符合“责任自负、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违法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连带责任,在现行的行政立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却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问题,有人认为,基于“责任自负”的原则,不能要求共同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就是搞“株连”。笔者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履行按份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并不违反“责任自负”的原则。连带责任是责任认定的一项特殊原则,指各个责任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连带责任人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不因其中之一的责任人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共同责任归于消失。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行为人尽管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责任可能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行为之间也存在着必然联系,有的还互为因果,在利益上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基于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利害关系的共同行为导致的责任必然是连带的。其次,共同行为人只有在全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才能使其因共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消失。当部分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共同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违法责任仍然存在。再者,在司法实践中,《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确认了基于共同行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说明“责任自负”和连带责任并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时,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共同违法行为的存在,且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惠安县工商局 汪枫
相关解答八:行政处罚中什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卧槽,这么直白的术语也看不懂?不就是认定违法的行为嘛。在解释,只能举例子了。你嫖娼了,给你处罚罚款10块钱,后面再罚款10块钱也是因为嫖娼,这嫖娼,不就是同一违法行为?
相关解答九:行政处罚中什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
这题应该为A。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符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相关解答十:信访人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怎样处置
根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此外,还规定公民上访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
如果行为过激违法,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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