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身亡警方抢尸 抢尸 瓜农“突然死亡” 警方为何抢尸_抢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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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守护着死亡瓜农的尸体 导语

前天上午,湖南临武县一位瓜农在摆摊卖瓜时与城管队员发生冲突,冲突中瓜农“突然倒地死亡”,引发多人聚集。死者亲属将遗体摆停在事发地不肯离去,警方则多次试图抢尸。昨天凌晨4点多钟,大批警察强制驱散人群,拉走遗体,过程中多人被打伤。…[详细]

警方如此兴师动众的抢夺一具尸体,究竟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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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近年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抢尸现象有加剧趋势

民间惯用尸体维权,官方则以抢尸平息

中国民间有利用尸体“维权”的传统。在湖南民间,这种“拿死人压活人”的方式被称作“打人命”或“打命案”。“打命案”的一般步骤是:一路大张旗鼓的抬着尸体,抬到“仇人”家里闹事。这样做目的有二:一是面向社会陈冤诉苦、希望引起重视和同情;二是针对“仇家”,报复对方,以及向对方施压、要求其满足己方提出的要求。

今天的一些民间维权,依旧延续了这样的传统,只是随着现代政治中政府对民众权责的扩大,很多时候政府成为被施压的对象。

这种民间维权,是一种非法治维权,往往造成公共秩序破坏,尤其扰乱行政秩序。无论从恢复秩序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官方都希望尽快将其平息。而将尸体转移走,可以化解或者减弱人群聚集的力量,所以我们就看到了近年闻名全国的“阜阳‘千人抢尸’”、“石首抢尸拉锯战”等等抢尸事件。…[详细]

阜阳通报网传“千人抢尸”事件

近日,网上传播一段视频,视频中多名群众与多名警察对峙,网上称事件因该市颍泉区一妇女服毒自杀引发。7月7日,记者从阜阳市警方获悉,事件因一笔自拆补助款导致,警方当天前去维持秩序,并未与群众发生冲突。

据阜阳市警方通报,2013年6月30日上午,阜阳市颍泉区循环经济园渡口社区一中年妇女服毒身亡,其家人在202省道搭设灵棚,致使该路段被堵数小时。经了解,死者王某某在阜阳客运北站项目区内违法建房280多平方米。6月29日20时许,王某某本人和颍泉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签订了自拆协议,并于当日领取了自拆补助款。

6月30日上午,王某某来到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对工作人员郭某说:“家里人都埋怨我签协议,我今天睡这不走了。 ”郭发现王情况异常后,即拨打了120将王某某送往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午饭后,死者家人在202省道抱龙桥段搭设灵棚,并用两辆大卡车横堵另一条进出城通道红星路,致使进出城车辆堵塞数公里。警方及辖区干部积极劝导,疏导交通,维持秩序。在堵路期间,死者家属采取向民警扔火纸、泼粪、扔砖块等过激行为,民警始终保持克制。

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警方控制4名行为过激人员,拆除灵棚。死者家人将尸体移离现场。16时30分左右,202省道及红星路交通恢复正常。处置过程中,现场群众无人伤亡。

另据了解,死者王某某已于7月3日上午火化安葬。(记者 吴尚)

近年抢尸有愈演愈烈之势,标志是出现“预防性抢尸”

无论阜阳还是石首的抢尸事件,都是在尸体被摆放于公共场所、引起人群聚集后才发生的。而2010年的湖南常德,79岁的老太太李连枝在家中自尽,随后大批警察蜂拥而至抢走老人遗体,理由是听说“有人扬言要抬尸闹事”,所以就“先下手为强”了。

“先下手为强”的更夸张例子是,今年1月,云南省镇雄县发生山体滑坡,46位村民遇难,而这些遇难村民的尸体被挖出后直接就火化了,都没征求死者家属的意见。对此官方解释说,担心村民们看到尸体情绪出现更大波动,强行火化尸体考虑了维稳因素。

最具有讽刺意味的例子则是,2010年1月,四川内江发生一起车祸,受害者被诊断为死亡,然而在送到殡仪馆后,家属发现“死者”还活着,于是赶紧带离殡仪馆送去医院抢救。这一举动被政府部门误以为是“家属抢尸”,于是一时间医院来了上百名警察要夺回尸体。对此官方解释说,“我们是看到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详细]

内江“死而复活”案:抢尸背后维稳逻辑

2010年01月14日13:33南方新闻网冉金我要评论(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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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车祸受害者张厚明被医生诊断死亡,却在送殡仪馆后发现还活着,经两小时抢救后才不治身亡。这起离奇“死而复活”交通事故,不只是一件单纯医疗纠纷,警察亦介入处理,甚至发生了特警抢尸的冲突





亲属见不到死者的遗体,只能在殡仪馆外痛哭。图/刘伟



图为在“死而复活案”中把活人误诊为死人的出诊医生石凌图/CFP



内江的抢尸行为受到了公共舆论的质疑。在公众已知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常能看到“警方抢尸”的身影。尤其是“石首事件”,警方与死者亲属对尸体的争夺正是引发这一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那么,内江市委市政府又为何要“冒险”出动大量警力来参与处置并“强夺”尸体?

举地方政府之力处置一起交通事故及医疗争议,政府究竟有着怎样的心态和行为逻辑?南方周末通过采访政府秘书长、警察、家属、医院,试图还原其中的真实逻辑。

“死而复活”引发政府紧张

交警大队长赵西说,“死者亲属私自从殡仪馆把尸体(注,其时人还活着)拉走,这个事件的性质就严重了。”内江市公安局负责人立刻将此事汇报给内江市委市政府。

到殡仪馆来作遗体告别的张自成被吓傻了,因为他发现躺在冰棺里的儿子张厚明,还有心跳!

四个多小时前,1月8日14时许,张的儿子、四川内江人张厚明因车祸重伤,已被内江市中医院的120出诊医生石凌诊断为“死亡”。

而现在张自成发现人还活着,一家人立即抬起“尸体”往殡仪馆外面跑。同时再次拨打120。这次来的是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的救护车。他们接到电话时间是晚上6时58分;到达的时间是晚上7时18分;检查的情况为:体温36.8摄氏度,脉搏74次/分钟,呼吸18次/分钟。

抢救40分钟后,当晚8时许,张厚明再次宣告不治。悲愤难平的张厚明亲属拒绝将张厚明移出抢救室,并向第六人民医院提出希望能拿到死亡鉴定报告和医疗记录,以便向内江市中医院讨说法。此时,在第六人民医院的张厚明亲属已逾20人。

他们尚不知道,将张厚明从殡仪馆带走,已被内江市公安局当作性质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上报给了内江市委市政府。

当张厚明的亲属将其抬离殡仪馆时,在场的殡仪馆工作人员并未阻拦,这被张厚明家人认为是“工作人员也发现了人没死”。

但急于救人的家属带着“尸体”离开后,殡仪馆拨打了110。内江市公安局立即通知交警一大队设卡拦截,但未能发现带走“张厚明尸体”的车辆。大队长赵西随后被通知去内江市公安局开紧急会议。“当时我们根据医生诊断都以为这个人已经死了,就当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在处理,”赵西说,“但死者亲属私自从殡仪馆把尸体拉走,这个事件的性质就严重了。”他称,内江市公安局负责人就立刻将此事向内江市委市政府作了汇报。

警方随后在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找到了张厚明的亲属。张厚明的妻子廖正蓉被单独叫去讯问“为什么要从殡仪馆拉走尸体,知不知道违法”。廖回答:“我哪里拉的是尸体,我拉的活人!”

至此,张厚明“死而复活”以及其亲属拒绝移送尸体欲讨说法等情况始为警方以及内江市委市政府获知。

当时在六医院反复沟通下,张厚明的亲属已同意将尸体先移放到太平间,“以免影响其他病人的抢救”。而据廖正蓉的大哥廖正才称,当他们正将张厚明遗体推出病房时,却看见电梯间出现了几名警察。廖正才立即拦住了尸体,他担心“尸体如果被警察抢走,就拿不到赔偿,讨不到说法没人管了”。

于是,他赶紧和其他亲属将尸体推到抢救室的隔壁病房守护起来。被认为是来“抢尸体”的警察未及说话,便遭到了家属方的群体谴责。而廖正才发现,医院楼下的空地,此时已停放了多辆警车,站了上百名警察。

“抢尸”是不得已的政府应对?

“我们是看到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内江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涛说。

抢尸冲突终于爆发。

内江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从一开始,内江市委市政府就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来看待和处置这一争议事件。“我们是看到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苗头。”

在接到“1·8”交通事故及其引发的医疗争议的报告后,内江市委常委以及一位副市长就于1月9日凌晨2点赶赴市六医院,亲自与死者家属商谈,现场指挥事件处置。他们还成立了以市委、政府副秘书长为组长,宣传、卫生、公安等部门和区政府领导参与的“1·8”交通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1·8”交通事故及医疗争议的组织调查协调工作。

除了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参与,死者张厚明一些在政府机关单位的亲友也被“动员”起来,到医院对家属做“安抚工作”。张厚明在内江市建设局担任领导的四叔张兴文8日晚12点左右本已从医院回家休息,凌晨1点又被街道办通知回六医院来“实施安抚”。此后几天便再未能离开。

张兴文称,事发后自己一直主张冷静处理,要相信政府,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大家也比较理解。在张厚明其他亲属眼里,自张兴文被政府喊来做“安抚工作”后,身边总有警察跟着,“显然是怕他给我们出主意”,“说话又是站在政府立场”。家属们开始对张兴文颇有微词与有意疏远。

对此,面容憔悴的张兴文向南方周末记者坦言,“作为死者亲属,本来很悲痛,但作为一个有单位的人,又不得不执行政府要求,夹在中间,真的很尴尬。”

这种尴尬在1月9日凌晨5时发生的警方强制转移尸体的行动中被凸显。

当时,张兴文和大多数死者亲属都在医院二楼的会议室参与与政府的谈判。双方就“先对张厚明的两次死亡做出解释”还是“先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存放”争执不下。死者亲属宣称“先要说服了我们,尸体才准动”,“只要做出解释,尸体运哪儿去都可以”。

由于车祸肇事的公交公司及出诊的内江中医院一直没有露面,也有亲属认为是政府在故意包庇,愤而放言“车队和医院如果还不出面,尸体再放一天就弄到市政府门口去”。

这些言辞无疑加剧了内江市政府内心的紧张,也验证了此前的忧虑。见此情形,早已安排警方待命的内江市政府工作组决定采取强制行动。

当时,在二楼会议室的死者弟弟张厚彬突然接到楼上妻子的电话:“有人抢尸体,快上来!”当他冲出门时,发现走廊里已全是手持盾牌、头戴头盔的特警。而欲冲上楼去守护尸体的死者亲属都被警方包围着用盾牌死死抵在了走廊中间。

楼上守尸体的五名亲属也被冲进门的警方控制。在拉扯过程中,死者弟弟张厚贵欲用手机拍照,手机被夺走扔进了马桶。随后张厚明尸体被运走。

据家属称,此后所有人都被抵在走廊上动弹不得,上厕所也有警察跟着,“差不多两个小时后天亮了才恢复自由。”张兴文也被架在中间。事后,内江市公安局一位政委来向他道歉:“本来是喊你来做安抚工作的,哪晓得把你也当亲属了。”张兴文哭笑不得。



内江抢尸事件中悲痛的家属

02 这种趋势的出现,或与近年的维稳思路有关

“及时转移尸体”作为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手段,近年被地方政府愈加重视

为什么近年抢尸事件频发,且发展到了杯弓蛇影的地步?网络上流传的一个解释是:“2009年石首事件后,全国性的维稳工作培训中,将移除尸体作为防止群体性事件的标准操作”。这个解释并没有得到验证,不过类似的思路的确出现在了一些地方政府的“维稳经验总结”中。

2011年江西九江市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实践证明,大部分交通事故引发阻塞交通的群体性事件,都与现场尸体未移离现场有关,我们要……在救护人员确认当事人死亡后,尽快完成与尸体有关的证据固定工作,迅速将尸体移送殡仪馆,避免尸体过长时间遗留现场而引发死者家属抢尸,而后以尸体为要挟工具,抬尸闹事的群体事件。”

2010年四川广安市的一份经验介绍中指出:“及时转移尸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关键。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尸体最为敏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如果不及时转移尸体,就无法进入处置秩序,随时引发群体性事件。要把尸体转移到殡仪馆作为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一道法定程序,确保一旦出现非正常死亡突发事件,尸体能无条件及时转移到殡仪馆。”…[详细]

浅谈县级人民政府如何应对非正常死亡事件

瓜农死亡要抢尸?四川新闻网 [微博] 贺天彬2011-10-04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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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安市委群众工作局 贺天彬

据统计,2008年,全市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仅安全事故就造成98人死亡。而据网摘,每年我国非正常死亡人数竟然超百万。如此高的死亡人数,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因当地一位少女溺水死亡的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的认可,警方的处置方式不当,致使谣言四起,最终被一黑社会势力所利用,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由此可见,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的妥否事关稳定大局,迫切需要我们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一线组织指挥者、直接责任者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新形势下县级人民政府如何应对非正常死亡事件谈几点看法。

一、明确职责、反应灵敏,是县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前提和基础

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科学严谨的处置预案,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维稳工作机制,县委县政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指挥长的一线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死者家属接待组、现场治安秩序组、社会舆论引导组、情报信息组等工作组。确保处置过程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指挥的统一性、处置的高效性,防止在处置过程中优柔寡断、推诿卸责,因处理不及时而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出台严格的紧急信息报送制度,明确紧急信息报送范围、报送程序、报送时间、报送责任。一旦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事发单位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直接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并庚即启动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预案,避免因程序化而错过最佳处置时机。

对于重大非正常死亡事件,县级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及时报告。广安市在处理广能集团龙滩煤矿2005年“10·4”矿井特大透水事故(死亡28人)、岳池县酉溪镇2006年“3·15”特大沉船事故(死亡28人)等重大非正常死亡事件时,均由广安市委市政府指派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亲临一线组织指挥,为事件的妥善处置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及时转移尸体、正确引导舆论,是县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关键

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尸体最为敏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死者亲属往往会触景生情,情绪激动,甚至会控不住情绪,失去理智;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尸体“大做文章”,唆使、怂恿死者亲属抬尸闹事,在公共场大设灵堂,以“死人”压活人,制造影响给政府施压;社会群众怀着好奇、同情的心情,把尸体作为围观源,大规模聚集,影响交通等公共秩序。如果不及时转移尸体,就无法进入处置秩序,随时引发群体性事件。我市2006年发生的“11·7”医患纠纷非正常死亡事件,就是因为没有及时转移尸体(暴尸街头达3天之久),最后被一小撮不法分子借题发挥,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陕西省丹凤县等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正常死亡尸体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尸体检验鉴定、尸体运输、尸体处理等环节的处理程序及办法。把尸体转移到殡仪馆作为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一道法定程序,确保一旦出现非正常上访死亡突发事件,尸体能无条件及时转移到殡仪馆。

在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正确引导舆论。纵观近年来我国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高度重视舆论的正确引导,导致谣言四起,以讹传讹,最终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每当发生一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既是对各级人民政府执政能力的挑战,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一次机会。一线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干部赶赴现场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一旦出现谣言,政府新闻部门要作跟踪报道,让谣言止于智者;公安部门密切注意社会和网络动向,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县级人民政府还要沉着应对新闻媒体和律师,不回避事实,不推御责任,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欢迎律师介入。我市在处理华蓥市2002年“2·17”丁家坪煤矿矿难事故、广能集团龙滩煤矿2005年“10·4”矿井特大透水事故、岳池县酉溪镇2006年“3·15”特大沉船事故等重大非正常死亡突发事件中,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面对各大新闻媒体和律师的蜂涌而至,不回避矛盾,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的真相及救援情况,公开党委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敢于承担责任,主动邀请媒体的关注、监督,从而得到了各大媒体及律师的认同和大力支持,为妥善处理问题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以人为本、依法办事,是县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根本

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亲属的反应通常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悲痛期。死者亲属突然听到失去亲人的噩耗,肯定非常悲痛,特别是作父母、妻子、丈夫等直系亲属。一旦死者是家里的顶梁柱,其亲人往往显得六神无主。第二阶段:情绪激动期。悲痛之余,死者亲属把悲愤转嫁到事发单位或政府,哭闹事发单位或政府。第三阶段:索赔期。死者亲属一旦接受了人死不能复生的现实,接着想到的就是索赔问题,而且追求利益最大化,甚至狮子大开口。县级人民政府在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中,一方面要安排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接待死者亲属,对死者亲属的心情表示理解和同情,作好耐心细致的安抚、感化工作;对死者亲属出言不逊等过激行为要有克制态度,避免火上加油,激化矛盾。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及时妥善地化解矛盾,切忌久拖不决,酿成不稳定因素。

(一)尊重事实,依法办事。事故处理组要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弄清死因,该尸检的一定要引导死者亲属依法尸检。对事故定性要准确,明确责任及赔偿主体,迅速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处理。在调解中,政府一定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切忌讨价还价,在赔偿标准上搞“拉锯战”。主动邀请死者亲属中的“明白人”参加,积极倡导律师介入,让调解工作尽快进入法制化的良性轨道,促使当事双方及时达成调解协议,若达不成协议,要积极引导其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对没有赔偿依据但确有生活困难的,启动民政救济措施予以救助。

(二)规范秩序,耐心疏导。死者少数亲属有可能缺乏主见,或受人唆使,漫天要价,一旦达不到目的,便采取哭闹领导等过激行为。死者家属接待组要耐心疏导,公安机关要及时训诫,一定要让死者亲属明白“无理取闹不但不利于事情的处理,反而会受到处理”的道理,促使其回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轨道上来处理问题。

(三)严格标准,及时兑现。在赔偿过程中,首先要找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工伤赔偿条例》、《医疗事故赔偿条例》、《交通事故赔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赔偿标准,既要尊重生命的价值,保证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但决不能为了息事宁人,突破政策乱开口子。同时,要督促赔偿责任主体单位筹备好赔偿金,一旦依法达成赔偿协议,保证及时兑现给死者亲属。若赔偿责任主体确实无力支付的,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先垫付,千方百计保证赔偿金及时兑现。

四、及时总结、科学评估,是县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不容忽视的环节

这个环节常常被我们所忽视,往往事件处理结束后,毕其功于一役。即使进行总结,也多侧重于成绩方面,极少提及失误。非正常死亡事件妥善处理后,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整理资料,立卷归档备查,防止死者亲属事后反复无据可查。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一方面从处理过程中查摆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另一方面从事故的本身查找原因,并通报各部门,让其他部门引以为戒,杜绝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对事发单位及其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以儆效尤。

“及时转移尸体”也与“当断则断”的维稳思路吻合

虽然在全国性的维稳工作要求中,并没有看到“及时转移尸体”的说法,但是2008年瓮安、孟连等地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后,全国性的维稳工作提出了“当断则断”的要求,即“一旦出现苗头,要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当断不断,反受其乱”,这种要求与“及时转移尸体”的做法比较吻合。

在中央党校主持的《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专题讲座》中,提到:应当鼓励基层干部,包括政法机关在第一时间果断处置,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反面例子是瓮安事件,外面群众在闹着,里面还在开会研究对策,没完没了的会议延误了时间,丧失了处理的最好时机。要在30人的时候把事态控制住,不要演化到300人的时候才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

这样的处置群体性事件思路,或许可以解释此次临武县官方的反应。…[详细]

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瓜农死亡要抢尸?人民网 [微博] 2009-06-30 02:55

—从瓮安事件看当前群体事件的特点

主持人刘素华:二位领导好!咱们中央党校进修部社会稳定专题研讨班,咱们就围绕社会稳定展开研讨的。那么其中现在目前这个社会稳定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就是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那么关于群体性事件近几年有一些很代表的事例,你像这个瓮安事件,包括陇南事件等等,还有一些其他的事件。那么今天刚好罗书记来了,就请罗书记讲讲瓮安事件的起因、处置等等。然后我们还请于书记再给我们讲一些这个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好吗,先请罗书记。

罗兴武:好,我就是贵州人,而且就是瓮安的。

主持人刘素华:太巧了。

罗兴武:所以有这个机会向你们两位就瓮安事件进行一些交流,把我的一些感受告诉你们,我还是很高兴的。这个瓮安事件发生以后,作为瓮安人我感觉到是很痛心的。它的起因是因为一个初中女学生的非正常死亡引起的,死因是这个问题的焦点,死因是什么呢?就是饮水死亡。22号县公安局进行过一次尸检。

主持人刘素华:2008年6月。

罗兴武:2008年是这个时间,然后25号州州公安局进行第二次尸检,依然还是饮水死亡。7月2号,有关专家省里面的有关专家再一次进行尸检,并且请她的父亲亲属有关村民代表在一起进行第三次尸检,还是这个结论。当然这一次家里面相信了。

主持人刘素华:就是溺水死亡。

罗兴武:溺水死亡这个结果。那么这么一个事件为什么会酿成一个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呢?我想这个原因三条。这个一条公安局先期处置不当,措施不利。由于是各地民警对这个家属的态度生硬,甚至个别的同这个家属发生了冲突,激化了矛盾,这个是一个直接原因。第二个原因就是死者22号临水死亡到事件发生冲突这个过程有七天,在这七天时间当中谣言四起,谣言满天飞。但是我们正面媒体正面的声音没有听到,这个是,我认为是第二条很重要的原因。

主持人刘素华:就是我们政府或者是官方没有及时比较辟谣,没有给社会一个正面的信息。

罗兴武:第三条,当地领导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没有靠前指挥,冲突发生以后从28号下午五点开始冲突,打砸抢烧开始了,持续了七个小时。

主持人刘素华:时间比较长。

罗兴武:七个小时当中,县里面的领导没有在现场出现,没有靠前指挥,层层观望,层层等待,实际上是一个熟视无睹的状态,就是这个状态。

主持人刘素华:没有积极来应对这个事情。

罗兴武:没有积极应对,因此我认为这是第三条原因。当然瓮安事件本身它有一些深层次的一些社会矛盾,我们省委书记石中原同志在分析这个深层次原因的时候,他讲了表面的这个是一个女中学生的非正常死亡。深层次的原因它同我们这些年在移民、搬迁、土地征用、矿产开发等等这些问题上,对群众的一些诉求没有解决好。

主持人刘素华:对诉求。

罗兴武:另外在解决的过程当中不排除我们有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粗暴,有的时候动不动就把公安推到地下去了,激化了群众和我们的公安的矛盾。

嘉宾:警民关系。

罗兴武:警民关系、干群关系就这个问题,就是于书记讲这个,当然这也同我们的公安这个政法机关对当地的这个治安处理,甚至一些黑恶势力的处理不到位。

主持人刘素华:黑恶事件。

罗兴武:有的案件积累的时间比较长,没有及时进行侦破,这个也是深层次的原因,我讲的深层次的原因,这个是这个情况。但是我觉得瓮安事件它有一些教训。当时事情发生以后,我感觉到省委处理是果决的、正确的、适度的,同时也是非常有效的。它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方面还是给我们,我认为积累了一些经验性的东西。你比如说由于30号晚上我们省委书记石中原同志接到信息,接到信息以后在第一时间做出了八条批示,我把这个主要精神这个告诉你们。你看他这八条当中我感觉到最重要的就是什么呢?公安派人赴瓮安靠前掌控,这个是一条。这个搞清情况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披露事实真相,争取主动,这个是一条。

再一个就是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不得迟报、晚报、误报,不得错失处置时机。省委书记做了这几条批示,我讲的是主要的八条,这个就不逐一介绍了。他30号深入到瓮安,30号到瓮安以后就在30号这一天开了三个座谈会。这个一个就是什么?一个是群众和市民的座谈会,一个是领导干部座谈会,再有一个就是我们瓮安的23个乡镇、街道、党代表、人大政协委员,开两天是开了三个座谈会。石书记深入到群众当中,你像给公安局很近的有一个盲人的按摩这么一个小垫子,他进去跟盲人进行了对话,盲人两口子很紧张。你是省委书记你今天来了,我给你们讲实话,你走以后我很担心安全。所以石书记他表达,瓮安不安,我们的工作没有做好,向瓮安人民表示歉意。

嘉宾:临了不敢说真话了。

罗兴武:他不敢说真话了,他就是这个。因此领导干部在事情发生之后深入现场,坦诚相待,这一条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刘素华:对,是。

罗兴武: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就是怎么了?及时披露事情的真相,在第一时间让群众了解事情的真相。你像这个省里面我们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的同志赶到以后,7月1号开了第一次,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开了第一次的新闻发布会。省里面的相关媒体,包括中央相关媒体把事情真相告诉了大家,而且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卫视转播,整个事件向群众公开了,这是7月2号。

嘉宾:卫视?

罗兴武:卫视直播了。

嘉宾:那就等于向全世界公开了。

罗兴武:那就是。

主持人刘素华:舆论上我们先争取主动。

罗兴武:7月3号省委急着又开了情况通报会,阶段性的情况通报会。这个情况通报会,包括省里面的有关部门,包括我们港澳的、中央的和省的有关新闻媒体他们都参加,这个也直播,这个抓得挺紧的,这个第一时间原则。而且在这个过程当中注意了死者的有关亲属在新闻媒体上就有关事情的真相他们做出回答。你比如谣言当中说她叔叔被打死了,怎么样怎么样?她叔叔确实逼供,就是公安的这个指示,不明身份的人拽来的,但是这个事情已经调查清楚了,公安也是处理了。在医院,躺在医院的,他出来说我没有死,你们不要再相信谣言了,因此在第一时间当中把相关的事实真相告诉大家,这个对于群众,平稳群众的这个情绪主动配合组织的工作,这一条他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我觉得应当是这个第二条,我觉得处理得比较好的。

第三,那就是事件发生了我们要深入的思考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以后的工作应当怎么做?因此在这个事情上,你看7月1号到9号9天时间,中原书记连续开了四个有关方面的座谈会,对这个事情进行分析和思考。同时我们这个省委派出了五六个调查组深入瓮安现场,党建工作队、党建工作调查组,这个教育青少年、关工委什么的都在瓮安区进行调查。做好群众的工作,总结事件的深层次的原因,因此瓮安事件发生以后它平息的,我认为是非常快的。6月28号发生冲突,29号有一小点反复上午,处置了以后基本上就在正常轨道上运作了,这个是第三个方面。

第四个方面我还想说的是什么呢?问责到位。

嘉宾:问责到位。

罗兴武:你这么大事件发生了以后,相关部门、相关层次的领导干部有责任没有?追究了责任。7月2号对公安局两个主要领导,局长、政委进行了组织处理。7月3号对瓮安县委书记、县长进行了组织处理。当然现在这个工作随着事件的深入调查,还有相关的一些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包括有一些通风报信的在这个当中进行了处理。

主持人刘素华:这个通风报信是指什么呢?

罗兴武:通风报信是指在这个事件过程中,你比如说给黑社会有些帮派群体瓮安,因此这个事件发生以后公安从这个方面加大处理的力度,有五六个当地的黑恶势力受到了处理。我们干部队伍当中有及个别的在事件发生过程当中有通风报信的情况。因此黑恶势力从中途参加进来,运汽油这种行为是有的。

嘉宾:有黑恶势力插手。

罗兴武:有黑恶势力插手,因此这个整个事件留给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很多。它是群众的一个泄愤事件,群众为什么泄愤?那就是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还不到位,这几年瓮安的经济发展很快的。2000年到2008年GDP将近翻了一番,财政收入将近增长了三倍,群众收入提高了。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当中没有处理好相关的矛盾,尤其是群众的相关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没有认真地进行处理,这个教训是非常深刻的。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工作它不仅仅是瓮安,我们举一反三,全省都在思考这个问题。因此今年将近半年了,一个季度过去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还是很好的。我先说这么一些,请教我们的刘老师,我们的于书记。

嘉宾:讲得好。

主持人刘素华:讲得真的很好,我觉得听完以后也是很受启发的,谢谢罗书记。下面我们请于书记给我们讲讲,因为于书记作为政法委书记对这个群体性事件也是很有自己的这个应对经验的,请给我们谈谈吧。

于守臣:好,刚才罗书记介绍了瓮安事件的过程、起因,特别是善后处理的一些经验教训,我觉得这对我们研究处理当前这个群体性事件有很大的帮助。这个维护社会稳定应当说是我们政法委的一项重要职能,我们省政法委内部设立了维护稳定处,承担着省委维护稳定小组办公室的职能。所以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我们一个常规的工作,接触比较多。

主持人刘素华:对对对。

于守臣:这些年来我们觉得我们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确实是民富强了。去年我们人均GDP已经达到了3226美元,这个按照国际上的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国家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一个结点时期。

主持人刘素华:对,结点时期。

于守臣:那么这个时期应该说是矛盾的多法多样,而且呈突发的一个趋势,这是国际的规律是这样的。现在看群体性事件我们认为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最突出的问题,从我们的工作看影响社会稳定主要的不是社会治安问题,也不是什么境外的敌对势力的捣乱破坏,也不是宗教势力的渗透,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大量的存在,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是最大的。

主持人刘素华:对对对。

于守臣:各级党委政府也拿出相当多的精力来研究处理处置这一类的事件,牵扯我们很多的精力,所以我们觉得有必要认真研究总结这方面的规律。经过我们这几年工作看,这个当前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共同的规律和各区域有些不同。第一个,我们觉得就是规模越来越大、持续的时间越来越长。你比方说过去我们在排查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时候,把50人这个群体作为一个界限。

主持人刘素华:作为一个界限。

于守臣:那么群体性超过50人以上的规模就算很大了,过去就是10余个人、20个人,几十个人这样就算不小了。那么现在把50人作为一个结点,50人、100人,成千上万的这在我们国内就屡见不鲜了。过去是一般的有一部分人出来上访,也有一些过激行为持续三天两天,甚至当天就能解决。那么刚才罗书记讲到,你那里持续了七天,有的还要更多。我们省好像是2004年、2005年吉林油田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一部分人多则三千多人,也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动,持续时间一个多月。不仅规模大,时间也长,全国大概也是这个规律。

主持人刘素华:像这种他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他就不停的要那个。

于守臣:他就不停,我说的是规律当中的第一个,就是和过去有所不同的。第二个就是组织化的程度越来越高。

主持人刘素华: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

于守臣:现在出现了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单位的串联。现在我们掌握是形成一个区域,乃至全国一个串联的群体,甚至有一些人专门从事串联组织活动。

主持人刘素华:就体现在这种组织上。

于守臣:你像现在至少是在东北,他们组织统一的活动,有时候通知什么时间我们要统一进京。这是一个很大的趋势。

第三个就是行为日趋激烈,不满的情绪加剧。那么过去群体性事件,包括上访的一般的还比较守法,顶多是堵在领导机关、党政机关要求要主要领导来表达,出来接待来表达自己的诉求。那么现在这种方式不是主要方式了,一般是最初是这个。一旦得不到满足,那么或者采取更加剧烈的方式,阻断交通围堵基层的党政机关,有的甚至是集体闹事,像瓮安最后形成了打砸抢烧,这个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这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那么第四条我就觉得涉及的面广,问题复杂,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了。现在利益诉求的群体没有规律,你都不好把握说哪部分人可能出现上访、闹事,把握不了。

主持人刘素华:那么于书记,您能不能举一个例子呢?

于守臣:您比方说我过去在省委工作的时候,我处理过非常特殊的群体盲人上访,盲人上访呢。

主持人刘素华:什么原因呢?

于守臣:他是有一些他的所谓的个人的这个群体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满足,有一些优惠政策他们感觉不满意,他们就集体上访。因为是盲人,所以你想像不到,对他们很难处置,就很不好办。他双目失明,用棍子逢人就打,所以一路冲过警卫直接到了省委门前。所以这一类的事情很难办,农民工的问题、工人的问题,就和过去人们常规掌握的有的是弱势群体,有的还不光是弱势群体。

再一个提出的诉求、提出的问题多种多样,有的是民生问题,有的是追求更高的标准,特别是涉法涉诉的问题五花八门。涉法涉诉这个闹事的也很多,由于群体的多样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你处理起来就更复杂、难度非常大。

第五个特点,我觉得就是非直接利益群体也借机发泄不满。我认为瓮安就是就有这样的问题,因为对这件事情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没有那么多人。那么有好多人也要参与进来,也要借此机会发泄对我们的警察,对我们的基层干部,甚至是党委政府的不满情绪。有这样的一些人参与进来,有这种有偶发事件演化成对抗性冲突的事件这种趋势。所以总结这几条规律看,就是现在看群体性事件诱发的无常性、规模的扩张性,还有演化成演化演进的突然性。

主持人刘素华:演化。

于守臣:没有规律可查,这就是我们过去总结的时候也说,要必须认真严肃的处理每一件事情。

罗兴武:他这个我插一句,这个新华社贵州分社的社长刘子富就瓮安事件写了一本书叫做《新群体事件观》,我觉得刚才于书记谈过的有很多的原因,种种现象,他那里面分析这个事情很不错的,值得一看。

主持人刘素华:好,回头我也看看。

于守臣:那么形成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刚才我也说了这也是国际上形成的一个发展经验,我们也不能除外,这是一个主要是这个吧。因为我们GDP已经人均3000美元以上了,这个时期就容易产生这个问题。特别是我们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积累了不少的矛盾,人与自然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很不均衡。还有一些个我们的党政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影响了党群干群,包括警民的关系好多原因,还有我们过去有一些决策有一些失误,盲目的发展一些项目、上一些项目。对环境资源对民生问题有了一些影响,都是引发这些群体性事件,人民内部矛盾的直接的原因。那么怎么办呢?刚才罗书记讲到这几条了,我认为从瓮安事件就能总结出好多经验教训,也是我们处理这些问题应该遵循的基本的规律。

就整体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来看,我觉得我们必须坚持的办法第一条还是要下决心、花气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利益诉求。就是中央提出来的就是事要解决,就是老百姓提出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想办法把它解决。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从执政为民的这个理念考虑要下决心解决好。

主持人刘素华:要高度重视人民的诉求。

于守臣:如果你不解决,矛盾会越积越深,只能会激化矛盾。

主持人刘素华:对,它会积累,对对对。

于守臣:这是一个最突出的问题。第二个我觉得就是我们的领导干部要转变作风。

主持人刘素华:转变作风。怎么转变呢?

于守臣:我觉得主要领导干部要第一时间直接接防,就是瓮安就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教训。那么你七天时间县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不到场,不到现场指挥,那么这是一个。另外,把这个畅通老百姓信访的渠道,利益诉求的渠道要畅通了,有话有地方说,有理有地方讲。他能不能解决有一个说法,给个明白的答复,老百姓就心安理顺了,不要怕见群众,任凭你怎么说怎么闹,这个问题。

主持人刘素华:就是我们的领导干部要直接面对我们的群众,因为你是人民选出来的,为人民办事的。

于守臣:对人民要负责。

主持人刘素华:你这个不面对群众,躲着群众推迟。

于守臣:对。第三条,我觉得就是我们制定政策,包括改革发展当中必须要注意从源头治理。老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会产生,那么我们能不能在解决老问题的时候注意避免再重新出现这个伤害群众利益,能够引发矛盾,造成群体事件这样的问题,这个很重要。

主持人刘素华:对,就把老问题处理了,新问题不断的来出现。

于守臣:不能像割韭菜似的,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出现了。所以哪是源头呢?我觉得新发生的问题要让它遏制住,这就是源头。那让老问题处理少一些,我们就会减少。

主持人刘素华:这些矛盾,对。

于守臣:这些矛盾,对,这是核心的问题。这个要强调从源头处理。那么怎么样才能说源头治理这个事能抓好呢?我觉得现在我们那里,还有中央也提出来就是要建立一种机制。我觉得突出的就是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应当搞,要抓社会稳定的话应该有这样的一种机制。

主持人刘素华:对对对。

于守臣:出台一个重大决策,做一个重大决定之前要搞论证,要有方方面面的专家,当然也有我们的主体人民群众来参与,这个问题行不行?

主持人刘素华:对,老百姓要有说话的机会,在决策之前。

于守臣:对,他要参与要执行,是不是?包括水利工程,特别是一些化工对环保有影响的项目,这些都要有。征地的问题、拆迁的问题。

罗兴武:这个非常好。

主持人刘素华:对对,风险评估机制。

于守臣:对,要有这个。那么经过专家论证,经过群众参与,大家认为不可行,那我就不能做了。不能冒着那种风险,前面认为是政绩,后面带来一堆麻烦,是吧?甚至是得不偿失的事不能再干了。我觉得这个是一个要处理这个问题遵循的一个最好办法。

主持人刘素华:办法之一。

于守臣:再一个就是刚才罗书记介绍瓮安事件当中,我说一旦遇上突发事件出现的时候,这个领导干部一定要亲临前线面对群众,面对面的做好疏导化解的工作,尽快地消除不满的情绪。我觉得这个瓮安事件就给了我们一个这样的。

罗兴武:群众是非常通情达理的。

主持人刘素华:是,我们的老百姓是很善良的。

于守臣:对,一般的老百姓说我要见县长,我要见哪些人,那么当这些人来的时候,老百姓的情绪一般都能稳定。这个不要怕,不要回避,不要回避矛盾。不能派下边的人去应付,带来一种说是我把你眼前的暂时的把你应付走了就算完事了。

主持人刘素华:对对对,这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罗兴武:是敷衍。

主持人刘素华:对,不能敷衍我们老百姓。

于守臣:再一个就是要科学合理的使用警力。这个我觉得永康同志讲过既要慎用警力,又要善用警力。刚才罗书记也讲到了在分析瓮安事件产生原因的时候,说过去动不动就把我们的警察推向地下,碰见有什么问题让警察上去,是吧?

罗兴武:是。

于守臣:采取强制措施来制止矛盾,那是一时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中央一再提出来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戒、慎用强制措施,我觉得就是这个道理。但是话又回头说了,瓮安事件带给我们一个启示也是,还要善用警力。

主持人刘素华:对,出现这种打击情况的时候。

于守臣:当突发事件矛盾有了转化的时候,这个要善用警力,要当机立断抓住处理的最好的时机。

罗兴武:但要避免激化矛盾。

主持人刘素华:对,避免激化矛盾,这个很重要。

于守臣:要不然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扩大,那么最终的办法还是不得不适用警力,所以要掌握时机,一定要掌握事件的性质,该什么时候应该怎么办要当机立断。

主持人刘素华:对,给老百姓正确的或者合理的利益诉求,我们是要积极解决的。一旦出现违法的现象,出现这个打砸抢烧,真正危害人民利益的这种现象,我们要合适地去用警力。

于守臣:当机立断。还有我觉得处理突发事件,现场一定要坚持原则,一定要高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这杆大旗,不能靠口无遮拦,乱答应乱许愿。一看群众聚集很多,那么害怕事态发展,说你们有什么要求我可以答复你们,我可以答应你们。那么你要按原则按政策按法律来办事,不能不负责任的今天说了,明天报不了会引发更大的矛盾。

主持人刘素华:乱许诺,对对对。

于守臣:我觉得最后一条也是瓮安事件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正确的引导舆论,抢占舆论先机。刘老师讲课的时候给我们讲到,第一时间我们的主流媒体,我们正面的信息不能缺位。

罗兴武:不能缺位。

主持人刘素华:这个不能缺位。

于守臣:不能等到你说的谣言满天飞的时候我们才再说话,舆论的作用不可低估。特别在这种群体性事件突发的时期,我觉得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觉得在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压力更大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通过瓮安这类事件来研究总结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些经验教训。现在你要说维护社会稳定、处理群体性事件,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程度是很高了。这个确确实实是把发展当成第一要务,维稳做成第一任务,这个认识都没问题。但是应当清醒、冷静的、科学地怎么能够当成一个常规的工作来研究做好,才能保证我们这个社会正常有序地发展。我这说点,受罗书记瓮安事件这个启示谈点认识。

罗兴武:分析得挺好。

主持人刘素华:于书记确实也给我们做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总结,我觉得。罗书记,我觉得您谈的是从瓮安事件其实给我们,等于说给我们全党全体干部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怎么来对待老百姓的利益诉求?我们和老百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因为老百姓提出问题之后,我们作为我们的一级政府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来解决这些问题?说到底就是说我们是在为老百姓做事,还是我们要求老百姓服从我们,它有这么一个问题在里面。包括刚刚于书记说的这个应对突发事件,这个群体性事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实际上这个也就是让老百姓能够在我们的决策中有说话的机会,体现他是我们国家主人的地位。如果他是主人,他在事件的决策中他能够有发言权,那么实际上他对一些问题他就不会有一种不满或者是一种。

于守臣:一旦有别人不满的时候,他会替政府说话。这件事当时我也是赞同的。

主持人刘素华:对,这样老百姓觉得他是主人,你像在瓮安如果说这个事情出来之后,我们政府及时和老百姓沟通,允许老百姓把他们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而且合理的我们能够给他一个合理的答复,满意的答复。那么可能也不会酝酿,而我们这个如果领导没有及时出来,我们政府没有及时面对它,反而让老百姓(37:06)。

罗兴武:积怨太多。

主持人刘素华:对,积怨太多。所以我觉得今天我们谈得还是这个,谈到了根本性的问题。就是我们做一个执政党,你到底代表谁的利益?就是我们各级政府实际上就是我们党的这个,怎么说呢?你代表我们这个党在执政,那么你在治理中实际上是代表我们政党的意志。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就是为人民谋利益,那么你怎么为人民来谋利益呢?实际上就是从具体的小事,具体的民生来体现人民利益的。所以我觉得解决好每一件民生都能够体现我们党为人民谋利益这个政党宗旨的。

于守臣:我还想说一个想法就是现在我们在突发事件面前,特别是基层的领导干部应当鼓励基层干部,包括政法机关在第一时间果断处置,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消灭在当地。那么这样是我们应该提倡的。如果是这种想法,哪怕是做错了一两件事情,或者是哪个环节有点纰漏,我们觉得也应该鼓励,不应当过多的责备。如果说一旦他做错了哪个,回头要找他算帐了,那么将来大家都在这里看。我听说瓮安事件也是,外面群众在闹着,里面还在开会研究对策,没完没了的会议延误了时间,丧失了处理的最好时机。

罗兴武:处理的最好的时机。

主持人刘素华:实际上我就是说我们这个机制,怎么来鼓励我们这些干部去积极工作,不要让我们这个机制束缚他的这个工作愿望,是不是?我觉得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就是允许他犯错误,允许他在犯错误中积累经验,积累一些应对这个各种问题的这个技巧,如果他不去处理,他这些技巧就难以积累起来。

于守臣:这和我们对老百姓有深厚的感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是两码事,我们这个也是对人民负责。你为什么不在30人的时候把他控制住呢?可要演化到300人的时候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这也是一个应当研究的问题。

罗兴武:有一个敏感性,这就算敏感性。

主持人刘素华:敏感性。

于守臣:往往人越聚越多,社会影响越大,处理起来难度就越大。你比方说咱们说可以不用警力,就是机关干部有多少人,一个人负责一个人,咱们把他劝说了,或者是找一个地方咱们谈谈就很快化解了,疏散了。要有几百人的时候你就很难办了,这个时候处理的难度、成本就要大得多,所以提倡在第一时间抓小、抓早、化解掉,这是最好的。

主持人刘素华:对,您说的是对的。

罗兴武:是的。

主持人刘素华:对对对。所以从很多群体性事件中也能看出来,就是在萌芽状态没有及时应对。

于守臣:对,你都有初始的时候,都有从几个人、几十个人、几百人,不要闹成成千上万,处理起来非常难办,就是那样。

主持人刘素华:其实这种突发事件或者是群体性事件,我们也叫做一种公共危机。它一般从国际上来看也是有规律的,比方说潜伏期、预警期、爆发期、处置期,它是有这四个阶段。那么其实刚刚于书记讲的,包括罗书记讲的瓮安事件,实际上都在提示说就在潜伏期的时候,或在预警期的时候,如果我们把它有效处置了,它就不会到爆发期和这个最后的处置期了。

于守臣:对,这里也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的政法机关预警能力非常重要。

主持人刘素华:对对对。

于守臣:怎么说呢,就是未动先知,我们应当有这个能力。在这个群体事件在酝酿过程当中我们就知道了就掌控了,这样可以。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起作用,基层党的组织。

罗兴武:这一条很重要。

主持人刘素华:对对,基层党组织起作用。

于守臣:你要从村支部、村委会、社区、街道,他应该。

罗兴武:包括机关基层党组织。

于守臣:对。

主持人刘素华:都要发挥作用。

于守臣:大家都要发挥作用,都要出来做工作形成合力,这个事就闹不起来。

主持人刘素华:对对,就是我们这个基层党组织要和群众及时沟通,还是说到听老百姓的诉求,听他们的呼声,然后密切党群关系,这样就可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罗兴武:就是。

主持人刘素华:我觉得我们谈得还是谈得非常好的,谢谢两位书记吧。



“果断处置”成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思路

03 然而用抢尸来维稳,更可能是饮鸩止渴

抢尸或可化解具体的一次群体性事件,却会助长“不走法治轨道”的风气

上述维稳经验总结中,强调“及时转移尸体”的必要性并非没有依据。及时转移尸体,可以让人群失去聚集的核心点,可以瓦解亲属的对抗意志,从而有利于化解一次具体的群体性事件。然而这样做的负面效果也不容忽视。

抢尸虽然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得到一些法律条款的支撑,但其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性的应激处理手段,而非法治性的理性处理手段。

这种应激处理手段用得越多,越会让人们对法治失去信心。…[详细]

十年砍柴:尊重尸体中的文化传统

瓜农死亡要抢尸?南方网十年砍柴2013-01-22 02:58

十年砍柴 专栏作者

如果留心媒体上的社会新闻,我们会看到安全事故或自然灾难过后,罹难者的尸体往往成为事故善后的重要因素。死者家属和希望尽快平息事件的地方政府常因由谁来控制尸体产生争执。

朝伤口撒盐的“维稳”逻辑从何而来

1月11日,云南省镇雄县发生山体滑坡,一个村庄被掩埋,46位村民遇难。——这当然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灾难。而在这些尸体被救灾的军警挖出后, 当地政府没有征求死者家属的意见,就强行火化。此举引起死者亲属的抗议和舆论的指责。甚至有人认为地方政府对此灾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何必如此充 满焚尸灭迹?只能用“心虚”解释。

镇雄县委办公室主任朱恒辉承认,强行火化遗体之举部分考虑了维稳因素。

一个人的亲人在灾难中丧生,本来就是一件非常悲伤的事情。而地方政府自作主张,连死者亲属告别亲人遗体的权利也被剥夺,强行火化,只能看作是朝伤口上 撒盐的行为。这样的“维稳”,只可能是越维稳越不稳,地方政府为什么这样愚蠢呢?无论按照哪个民族的传统风俗或哪个国家的法律,由死者亲属来处理尸体乃天 经地义的权利,地方政府为什么要“僭越”此权?

但若再进一步分析,地方官员这样做是经过仔细的利益算计的。本来天灾难免,政府并没有太大的责任,而强行火化尸体,将死者家属的愤怒引向政府,看起来 很不合算。但具体办事的官员自有他的考量。他们害怕死者亲属拿“死人压活人”。当一些死者的亲属看到亲人尸体被挖掘出来的惨状,或许会产生不理性的行为, 拿尸体要挟地方政府。——这不是没有可能,如此当地政府短时间内会面临巨大的压力。而一旦将死者尸体焚化,家属再愤怒也无法凭借尸体来占据悲情高地,善后 的主动权就在政府手中了。至于从长远考虑,这样的行为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违背公序良俗,给本来就很差的政府公信力造成雪上加霜。但是这样的伤害对处理事 件的官员本人来说,好处远远大于害处。这就是“饮鸩止渴”式的维稳方式盛行的根本原因。止的是办事官员自己的“渴”,伤害的则是社会道德和政府公信力这两 块“公共牧地”。

拿“死人压活人”是弱者不得已的救济方式

笔者的故乡湘中一带,农村里有着“打人命”的传统。如果一个妇女因家庭纠纷服毒自杀,娘家宗族会聚众而来,不许尸体下葬,而藉此大闹,往往搞到婆家倾家荡产。

这种做法当然是违法之举,不是什么值得发扬光大的传统。但如果考虑到这种风俗形成的历史过程,我以为应予以理解之同情。在传统中国社会,女人的地位是 很低的,出嫁后受婆婆虐待遭受丈夫的暴力并不少见。女人的权益保护不是靠法律,而往往靠娘家的势力。一个女子因为家暴服毒自杀后,法律很难为死者主持公 道,往往只能由娘家的宗族出面大闹一场,给婆家以惩罚。——用现代法治眼光来衡量,这种行为是野蛮的,庶几近乎私人复仇。可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来看,这 种方式确实能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一定程度让对妇女实行虐待的人有所忌惮。

拿死人压活人,这种与现代法治精神不合的救济方式,不独在民间社会有,同样也存在于庙堂。明代嘉靖初期的“大礼议”便是如此。明武宗正德帝死后,无后 嗣,也无亲兄弟,于是武宗的叔父、封藩于湖北安陆的兴献王之子朱厚熜——即武宗的堂弟,按照礼法过继给死去的大伯孝宗为子,入承大统,是为嘉靖帝。可嘉靖 帝登基后不久,就要追封自己的亲生父亲为皇帝,而称孝宗为皇伯父。这样一来,孝宗就意味着绝后了,帝系发生了转移。满朝多数文官决定站出来捍卫礼法,于是 一些官员跑到左顺门前大哭,高喊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庙号和孝宗的庙号。——这就是企图拿死去的皇帝来反抗活着的皇帝滥用权力,彰显此举合乎道义。臣子拿皇帝 没办法,不得不如此。

尊重死者尸体是文明的底线

为什么中国传统社会拿“死人压活人”的行为,尽管许多时候做得很过火,但没有绝迹而且往往有一定的效果?我认为原因乃是:文明的社会,一定会尊重死 者。所谓“死者为大”,而尊重死者的原因,则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很难想像,一个对死者尸体不善待的族群,怎么可能尊重生命呢?所谓死生大事也,有生必有死。对生的态度和对死的态度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河南周口等地政府强行平坟时,我和秋风先生曾一起在某个节目里讨论此事。我们都认为,把尸骨看成毫无意义的“废物”,必须为经济建设让路的行为是突破 文明底线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丧仪和对尸体的处理方式当然可以改变,比如土葬可以变成火葬,但前提是不能舍弃对死者尸体的尊重之意。譬如按照 死者的遗嘱处理,无论火化还是捐献给医学院解剖,都体现尊重。或者按照死者生前信奉的宗教进行处理,比如一些高僧死后火化,亦是如此。

不仅仅中国的传统尊重死者,每一种历史悠久的文明都是如此。如果世间由权力订立的规则,为了功利的目的违背这一文明规则,必然会遭受到反抗。曼德拉囚禁罗本岛时,和狱友一起排演取材于希腊历史的悲剧《《安提戈涅》,曼德拉扮演了那位残酷无情的国王克瑞翁。

安提戈涅的兄长波吕涅克斯借助外国的力量企图夺取王位,而被克瑞翁处死,并下令所有的人不得收葬这位叛徒的尸体。而对古希腊人来说,收葬亲人的尸体是 一种天条,于是安提戈涅因违背国王的命令被处死。安提戈涅在收敛兄长尸体前,针对国王的命令说出一段被后世自然法学派学者不断引用的话:“我并不认为你的 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曼德拉在演这出戏时,想到的是白人当局所推行的种族隔离法律,就是克瑞翁那样的恶法。

镇雄县政府想到的尽快摆平搞定式的“维稳”,这样的功利式的执政方式,屡见于我们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摆平搞定”,什么招术都可以出,无所谓禁忌和底线。如此为政,不亦谬乎?

民间对法治信心不足,则会延续抬尸维权的传统

在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尸体在法治范畴内的作用就是经受检验、提供死因。官方应该尽量将尸体处理纳入法治的范畴,比如可以采用当场尸检的方式,打消亲属“毁尸灭迹”的疑虑,同时彰显秉公执法的信念,也让亲属失去利用尸体要挟的借口。虽然这样的努力未必就能最终解决问题,但这是“最不坏”的选择。

如果抛开这种追求法治解决的轨道,而优先考虑政治性的维稳,则尸体也被赋予了政治性的意义,人们就会越发觉得尸体可被额外利用,这无异于为下一次抬尸维权铺路造势。…[详细]

长平:为什么要抢尸体

瓜农死亡要抢尸?华商网-华商报 [微博] 2009-07-11 11:26

长平 资深评论员

随着死者涂远高的尸体被火化,“617”石首事件彻底平息下来。之后,官方发布了两个调查结果,都针对引发骚乱的两个原因。一个是死者的死因,再次认定为自杀;一个是官商勾结,确认涉事酒店永隆大酒店的合伙人的“直系亲属均没有在公安机关工作,没有发现公安干警入股和参与该酒店经营”。

我对后一个结论中的两个词比较好奇,一个是“直系亲属”,为什么不是“亲属”呢?另一个是“公安干警”,为什么不是“公职人员”呢?这个结论并没有完全否认“官商勾结”的猜测,留有较大的余地。此外,就算完全否认了,人们还是需要知道,为什么死者家属找酒店讨说法的时候,作为第三方仲裁者的政府,不是去帮助找来酒店人员,而是摇身变成当事方和家属及其支持群众发生冲突?

我知道自己这个质疑是安全的,不会导致骚乱再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死者尸体已经于6月25日火化并安葬了。假如尸体还在,而且被家属及其支持群众死死地守护着,政府发布这样不严谨的调查结论,恐怕有相当大的风险。

在类似的事件中,尸体总是起着标志性的作用。人们捆绑在尸体上的东西太多了,所以尸体就成为矛盾的焦点,也成为谈判的筹码。如果死者入土为安,那就表示双方达成了共识,一般来说不会再有麻烦了。比较极端的例子中,尸体会被保存很多年都不火化或安葬。

如果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去看,尸体的安葬的确是生死之间的大事,古今中外差不多都是如此。遗体告别,至今仍是人们对死者表达哀悼的重要环节。也许中国人尤其是汉人,在这件事情上相比于世界上其他民族来说,更加讲究一些。

但是,在这些案件中,当发生抢尸体这样的事件时,尸体并不是寄托哀思的载体,而是被死者家属当做讨回公道的工具,而当事的另一方,很奇怪常常是地方政府,则千方百计胁迫家属处理尸体。除了武力争夺,还会把赔偿金和尸体的处理捆绑协商。正义为什么建立在一具尸体之上?这令我百思不得其解。在西方类似的事件中,比如十多年前在美国闹得轰轰烈烈的辛普森案,尽管尸检同样很重要,但没听说有抢尸体的事情发生。

在现代社会中,正义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可能需要附着在尸体之上的证据,但是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完成取证工作。一旦取证完成,尸体和法律并不发生紧密的关系。一个人被安葬了,凶杀案件仍然可以继续审理;尸体没有安葬,该得到的赔偿一分也不会少。家属不应该担心因为死者的入葬,公正就随之远去了。在这方面的法律精神乃至法律条文和程序上,中外并没有太大的差异。

显然,抢尸体就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信任。抢尸体事实上依托的是上访文化。虽然从字面上说,上访也是依据事实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但是,从解决问题的程序上看,上访的最佳效果是引起上级领导关注。上级领导很难从上访材料中去关注,往往也不是依据法律精神去关注,而是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通道,比如闹事。在很多时候,上访被视为一种闹事。闹事的确也被上访者当做一种有效的策略。比如此次石首事件中,如果家属不闹事,恐怕就得不到那些赔偿。

再回到传统文化,尸体在闹事中的作用可想而知。抬尸示众,死不瞑目,都是极端愤怒的表达。既有悲愤心,又有戏剧性,为什么不加以利用呢?而官方去抢尸体,显然也认同了这种逻辑。这就更加让当事者相信,只有保住了尸体,才有讨回公道的机会。

这是一种相当扭曲的现象。惟有建立法律的公信力,才能让尸体得到安宁。

结语

抬尸维权和抢尸维稳,都是让人不忍看到的现象,尸体需要安宁。而能让尸体得到安宁的,惟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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