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一位外国公民, 在大多数情况下您需要签证才能进入美国。
然而, 签证并不是允许您进入美国. 签证只是意味着您的申请被美国使馆或领馆的美国签证官员审阅过, 并且这位官员认为您有明确具体的原因而符合进入美国的条件.领事事物是美国国务院的责任。
签证只允许您到达美国的入境口岸(机场或国土边界)然后请求移民官员批准您进入这个国家. 只有移民官员才有您是否可以进入国境的决定权。 他/她们决定了您任意一次来美访问的停留时间. 移民事物是美国国土安全局的责任。
美国签证分为两种: 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
移民签证是颁发给那些打算永久居住在美国的申请人。 非移民签证是颁发给那些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有永久居所的, 只为旅游, 医疗, 商务, 短期工作或学习而在美国短期停留的申请人。
美国的法律要求申请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提供他们不打算移民美国的证据。美国使馆和领事馆的签证官员有权利就每一个个案决定一个人是否符合条件。
提供要求的文件并不能保证您得到签证. 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资格获得签证。
而且, 因为每一个人的个人情况是不同的, 申请同一种类签证的申请人也许会被问到不同的问题, 被要求提供不同的材料。 美国法律规定, 签发和拒绝签发签证的权利完全由海外的领事机构掌握。领事官员有权力决定签证申请人所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证明是否充足并据此来决定是否颁发签证。 领事官员也许会依据每个人的情况要求补充信息或文件。
美国非移民签证的类别A-1 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以及他们的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A-3 A-1及A-2非移民签证外国人的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
B-1 商务人员(3个月-5年);
B-2 观光人员(3个月-5年);
C-1 过境的外国人;
C-2 过境的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
D-1 船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船员或飞行人员(不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条约商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条约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一般学生;
F-2 一般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受美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代表以及他们的部属及家属;
G-2 其他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G-3 不受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及非会员国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代表、家属;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受雇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G-5 G-1、G-2、G-3、G-4人士的侍从、私人雇佣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H-1 具有杰出成就及能力的临时工作人员;
H-2A 提供短期农业劳务的人员;
H-2B 提供短期非农业劳务的人员;
H-3 受训人员;
H-4 H-1、H-2、H-3人员的家属;
I 新闻工作人员,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客;
J-2 J-1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国际公司受调派人员;
L-2 L-1的家属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职业学校的学生;
M-2 M-1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 特殊移民的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有特殊成就,来美寻求其继续工作,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P 运动家、艺术家、演艺人员在美国团体交换计划下,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Q 国际文化交流人员;
R 神职人员;
NATO-1至NATO-7 北大西洋公约驻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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