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监市并不是正式在编人员,而是由政府从民间选择组成,属于外聘人员,相当于现代的协管员。组成时间监市的薪水由衙门发放。作业功能是对整个城市进行平常办理,谁进行了违规运营,比如破墙开店的、没在指定地址运营的,都要依法取缔,监督小商小贩的合法运营是最重要的作业之一。无疑,这曾对城市办理发挥了很重要的效果。
到了唐代,城市规模扩展,国都长安还成为其时全球榜首大城市,政府更加注重城管了。《旧唐书》有载:“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监市法律规模也较广,不只办理集市次序,还兼有现代工商、税务、治安等部分的功能。唐代还制定了比较标准的城管法律条文,《唐律》规则:“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做买卖需在官衙十丈、民房半丈外,并由监市办理。
假如“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栽培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即但凡侵吞街道、栽栽培物者,都要处以仗笞之刑,还得期限整改,康复侵吞前的原貌。而对打乱城市次序者,处罚则更严峻:“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扰、令打乱者,杖八十;以故伤人,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资产者,坐赃论。”即引起集市骚乱,然后致人伤亡或资产丢失者,均处严峻的刑罚。
传至宋代,城市经济进一步开展,监市功能也进一步扩展。例如店铺设在何处,怎样开办等都要向监市申请,经审阅发给凭据后方能开办。在古代典籍中,监市祸患百姓的记载不多,比较突出的却是唐代的“宫市”欺市扰民。白居易的《卖炭翁》里就描绘了“宫市”的丑恶嘴脸:“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
名为采购,实际上即是打劫,“半匹红绡一丈绫”,没说不给钱,标志性地意思一下就算了。这不是欺行霸市,也不算强买强卖,底子就等于明抢。这恰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全部有权利的人都简单滥用权利,要避免滥用权利,就必须以权利束缚权利。”仔细想来,此言实在不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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