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咸阳城镇职工、居民分级诊疗制度将正式实施,对全市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实施范围、原则、对象、转诊程序等作出规定。未经转诊自行在二、三级医院就诊的,支付比例在相应级别医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
医保患者就医应先到基层首诊
在咸阳统筹区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就医时,应先到基层首诊。结合咸阳市实际,参保职工和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指无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均可视为基层首诊。
双向转诊就是在统筹区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进行互相转院诊治的过程。对转往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原办法执行。
咸阳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所谓分级诊疗就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各有所长,逐步实现专业化。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分流到基层医疗机构,形成健康进家庭、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格局。
病情特殊者经审查可越级转诊
“基层首诊与双向转诊应遵循自愿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权。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应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实施就诊和转诊。对患者因患常见病、多发病及一般性急诊,参保患者首诊住院一般应选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说,一般应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三级的顺序进行逐级技术转诊。确因病情特殊者,经审签,可越级转诊,不得因转诊程序而延误病情。
参保职工、居民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或其他原因所限,需要转诊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凭上转诊单收治。值得一提的是,患者因病情需要,可先转院,三日内补办转诊单。
5种情况应及时下转至下级机构
参保职工、居民在转诊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后,有特殊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
包括,急诊入院的各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实施医学康复治疗的。诊断已经明确,无需继续在上级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
各类经手术治疗后病情已经稳定,仅需医学康复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晚期,仅需姑息、保守、支持治疗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自愿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的。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患者时,需提供前期诊断治疗相关信息,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回转患者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