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该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就该法的相关规定同美国等发达国家实行的食品召回制度相比,仍有一些欠缺。

食品召回制度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缺陷

  1.召回食品的范围过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围仅是“不安全食品”。而美国等国实施的召回制度,对象和范围不仅包括了明确对消费者有害的食品,也包括无害但有“缺陷”的食品,如美国的第三级食品召回的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食品,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比较宽泛。

  2.召回食品的处理结果不同。食品安全法未对召回食品进行分级管理,因而处理方式必然单一。美国的召回制度则实施了分级制,对于第三级的缺陷食品允许企业采取补救措施,重新投放市场,既坚持了企业的诚实守信、质量第一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又避免了食品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1.食品召回制度成本过高,国内企业难以承担。食品召回成本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据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至3%。但是,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食品召回制度的施行将使企业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承受。而且,在我国没有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即使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也难以承受食品召回的高额成本。

  2.从客观角度来看,食品召回首要的障碍就是食品溯源制度。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难以实施。我国食品企业数量庞大规模小且分散,导致食品难以溯源,其中包括一大批非正规厂商,生产的很多食品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而像一些生鲜和农产品,由于产品的特殊性,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做到证据保全。食品难以溯源,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召回的实施。

  3.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混乱。我国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分段监管体制下,各环节监管衔接不紧、力量分散,综合协调建设滞后,阻碍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背后都或多或少地反映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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