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X医院医学检验中心
基因鉴定所DNA检验报告书
沪鉴[2011]物鉴(遗传)字第2365号
关于谢明明与某某某亲权关系的DNA鉴定
一、基本情况
被鉴定人1 姓名:谢明明 性别:女 出生年月: 1988年 7月 20日 被鉴定人2 姓名:某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 2011年11月11日 委托鉴定日期:2011年5月25日 委托单位/个人:某某某
委托鉴定事项:亲权关系鉴定 样本:谢明明与某某某头发各一份
二、检验结果
三、分析说明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分别来源于其亲生父母双方。实验中分析了谢明明与某某某的15个STM基因和MEL基因座,综上检验结果分析,谢明明的基因型符合作为某某某的遗传基因条件。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CPI值)为47271127.1234,亲权概率(RCP)为99.9999%;谢明明的基因型符合作为某某某亲生父系的遗传基因条件,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CPI值)为1207217.0923,亲权概率(RCP)为99.9991%
四、鉴定意见
依据DNA检测结果,待测父系样本无法排除是待测子女样本亲生父系的可能。基于15个不同基因位点结果的分析,这种生物学亲缘关系成立的可能为99.9999%。这种可能性几率的计算是基于与亚洲任何一个不相关的未测男性相对而言(假设其优选几率为0.5%)。
鉴定人:
某某某 教授 执业证号 51000070300398 签字
鉴定宣言: 我,教授证明:以上父权指数完全符合基因位点报告书所示内容。以上结果完全按照JHH制定的DNA亲子鉴定标准
复核人:
某某某 教授 执业证号 5370056700234 签字
上海··医院医学检验中心
基因检定所
20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