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问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渡期需要把握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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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监 管 

《 食品安全法 

口  陈 德 美 

《 晶安全法 》 施 以来 , 食 实 由于 相  准 的农 产 品 , 南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监  以 对 税 务 部 门 食 用 农 产 品 范 同 的 界  关 的 配套 规 章 还 没 有 完 全 出 台 , 之  管 。《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 规 定 流通  定 , 加 农 未 只能 参 照 , 能 依 照 。 不  
省 以 卜机 构 改 革 尚 未到 位 . 这 样 的  许 可 制 度 , 以 , 商 部 门 履 行 食 用    所 T

界 定 什 么 足 食 用 农 产 品 , 个 关  一
源 于 农 业 的 食 品 ,就 不 能 界 定 为 食 

背 景 卜, 品 安 全 监 管 要 实 现 全 方 位  农 产 品经 营 主 体 准 入 职 责 时 , 须 要  键 词 是 直 接 来 源 于 农 业 ,非 直 接 来  食 无
“ 缝 衔 接 ” 有 一段 过 渡 期 在 这 一  求 办 理 流 通 许 可 征 . 无 将 ・   .

过 渡 期 内 , 商 部 门 作 为 流 通 环 节 食  :
赋予 的职能 .  

目前 , f食 用 农 产 品 的 范 同 还  用 农 产 品 。 食 用 农 产 品 指 来 源 于 农  关

品安 全 的 监 管 者 , 何 正 确 履 行 法 律  没 有 权 威 的 界 定 , 清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业 的 初 级 产 品 , 可 以 理 解 为 在 农 业  如 厚
能 做到既 小缺位 , 又  范 同 直 接 关 系 到 T 商 部 门 依 法 履 职  活 动 中 直 接 获 得 或 经 简 单 加 工 。 这  不 越 位 , 者 认 为需 要 把 握 好 以 下 几  问 题 。《 品 安 全 法 》 施 之 初 , 苏  里 简 单 加 工 的 程 度  应 当 理 解 为 不  笔 食 实 江 个 重 点 问题 

不 省 工 商 局 明 确 , 食 用 农 产 品 范 同 出 改 变 产 品属 性 , 添 加 任 何 物 质 。所  存  
台权 威 界 定 前 , 地 在 贯 彻 实 施 法 律  以 , 商 部 门 界 定 什 么 是 食 品 , 不  各 工 而





关 于 食 用 农 产 品 范 围 的 界  法 规 中 , 以 结 合 省 局 下 发 的 《 通  足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当 与 质 监 部 门 界  可 流 环 节 食 品 经 营 类 别 》 所 明确 的 2 0大  定 什 么 是 加 工 食 品 相 一 致 。 简 单 地 

定 

《 品 安 伞 法 》第 2条 第 二 款 规  类 字 典 库 并 参 照 财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说 ,凡 是 需 要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食 国
定 .食 用 的 源 于 农 业 的 初 级 产 品 ( “ 以  局 《 于 印 发 < 业 产 品征 税 范 围 > 关 农 的  生 产 的 食 品 , 入 流 通 环 节 , 必 须  进 都

下 称 食 用 农 产 品 )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 通 知 》 释 的范 同执 行 。 是 , 食 用  取 得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 掌 握 了 这 个    注
但 对 遵 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同农 产 品质 量 安  农 产 品 的范  界 定 , 果 参 照 税 务 部  原 则 . 无 须 具 体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界 定  如 全 法 》 规 定 。” 农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 门 的 规 定 .在 实 践 巾 依 然 难 以操 作 , 范 同 规 定 ,I 部 门就 能 准 确 履 职 。 的 《     : 商   第 2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农 产 品 , 指  甚 至 出 现 思 维 混 乱 。比如 预 包 装 的 大  “ 是
来源于农 业的初级产 品 , 即存 农 业 活  米 . 照 税 务 部 门 的 规 定 , 于 食 用  参 属 二 、关 于 小 作 坊 的 监 管 

动 巾 获 得 的 植 物 、 物 、 牛 物 及 其  农 产 品 . 除 在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范 围之  动 微 排

《 品安全法》第 2 食 9条 规 定 ,  

预包 装 大 米 是  “ 品 生 产 加 丁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从  食 产品 。 据此 , 以确定《 品安全法》 外。可按照 食 品常识 , ” 可 食   规 定 的 “ 用 农 产 品 ” 《 产 品 质 蕈  经 工 业 加 工 并 包 装 上 市 的 。 住 生 产  事 食 品 牛 产 经 营 活 动 , 当符 合 本 法  食 与 农 且 应 条 安 全 法 》 定 的 “ 产 品 ” 内涵 是 一  环 节 实 行 _ 可 证 管 理 , 存 流 通 环  规 定 的 与 其 牛 产 经 营 规 模 、 件 相 适  规 农 的 r许 而 保 致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质最 安 _ 监 督 不  节 却 无 须 许 可 , 然 任 环 节 监 管 J存  应 的食 品 安 全 要 求 , 证 所 生 产 经 营  伞 显 : 适 用普通食 品分段监管 的体制 , 由农  在 问 题 税 务 部 门确 定 食 用 农 产 品 范  的食 品  生 、 毒 、 害 , 关 部 门应  无 无 有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负 责 监 管 T作 。 产  围 是 基 于 税 收 监 管 , T 商 部 门确 定  当 对 其 加 强 监 督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农 而
品 销 售 企 业 和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中 农  其 范 同 是 基 于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 法 目 省 、 立   自治 区 、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直 导   产 品 销 售 者 销 售 不 符 合 质 量 安 全 标  的 不 同 . 致 划 分 标 准 相 互 矛 盾 。所  务 委 员 会 依 照本 法 制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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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年来 , 监 和 工 商 两 部 门 在 食  依 据 。 质  

和监管 等方面的原因 , 国保健食 品  我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的 监 管 归 属 问 题 

目前 。 食 品 现 场 制 售 经 营 主 体  行 业 存 在 不少 问 题 , 的 生 产 经 营者  对 有

各 分 职 治 上 一 直 存 在 着 不 同 意 见 ,食 品 安 全  的 管 理 . 地 按 照 “ 段 监
管 、 责 相  随 意 夸 大 宣 传 其 具 有疾 病 预 防 、 疗  《

导 有   法 》 布 实 施 后 , 种 不 同 意 见 更 加  近 、 便 相 对 人 ” 原 则 , 择 了不 同  功 能 , 致 消 费 者 有 病 不 就 医 , 的 颁 这 方 的 选
凸现 。 监 部 门要 求 申请 人 按 市场 主  的 监 管 “ 本 ” E前 , 京 市 政 府 正  生 产 厂 家 在 保 健 食 品 中违 法 添 加 西  质 版 。 l 北 体 经 营 行 为 的 行 业 分 类 申 办 食 品 流  式 转 发 了《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部 分 领 域  药 。 助 西 药 增 强 保 健 食 品 功 能 。因  关 借

通 许 可 证 , 商 部 门则 要求 申请 人 按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的意 见 》 工 ,该 意 见  此 , 方 面 普 遍 认 为 , 健 食 品 既 不  各 保
行 业 性 质 申办 食 品 生 产 许 可证 导 致  明 确 在 本 市 颁 布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同 于 普 通 食 品 , 不 同 于 药 品 , 是  也 它   申请 人 无 所 适 从 。 者 认 为 , 据 “ 笔 根 三  坊 和 食 品摊 贩 管 理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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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单 独 而特 殊 的 食 品 , 当严 加 监  应

需 定 ” 案规 定 , 检 部 门是 主 管 食 品 、 质 检 部 门 负 责 食 品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管 , 要 在 立 法 中 作 出 单 独 而 明 确 的  方 质  

最 食 品相 关 产 品 生 产 加 工 环 节 质 量 安  ( 含 现场 制 售 行 为 ) 不 的监 督 管 理 ; 工  规 定 。 终 保 健 食 品 合 法 身 份 失 而复 
  全 监 管 的 职 能 机 关 . 食 品生 产 加 T  商 部 门 负 责 商 场 、 市 、 形 市 场 内 得 。 而 超 有  

小 作 坊 是 指 固定 从 业 人 员 较 少 , 固  现 场 制 售 食 品行 为 的监 督 管 理 ; 生  有 卫

《 品安全法》 5 食 第 1条规 定 , 国 “  

定 生 产 场 所 . 产 条 件 简 单 , 事 传  部 门负 责 商 场 、 市 、 形 市 场 外 现  家 对 声 称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食 品  生 从 超 有 有 统 、 风 险 食 品生 产 加 工 活 动 的 食 品  场 制 售 食 品 行 为 的监 督 管 理 。我 省 张  实行 严 格 监 管 。 关 监督 管 理 部 门应  低
生 产 单 位 或 个 人 。 20 0 7年 国务 院 开  家 港 市 则 将 现 场 制 售 行 为 分 为 “ 卤  当依 法 履 职 , 担 责 任 。具 体 管 理 办  承

目前 ,保 健 食 品  《 展 产 品 质 量 和 食 品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行  菜 ” “ 点 ” 大 行 业 , 个 行 业 又  法 南 困 务 院 规 定 。” 和 糕 两 每
前 纯 该  动 时 , 检 部 门 就 是 小 作 坊 整 治 的 牵  分 纯 加 工 、 店 后 坊 、 零 售 三种 类  监 管 条 例 》正 在 进 行 最 终 的 修 订 ,


头 单 位 , 家 质 检 总 局 下 发 的 《 于  型 。规 定 由卫 生 部 门暂 行 负 责 纯 卤菜  《 例 ( 案 ) 明确 了 由 食 品 药 品 监  国 关 条 草 》
进 一 步 加 强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监  加 工 场 、 店 后 坊 卤 菜 加 工 场 的许 可  管 部 门 分 品 种 监 管 的 立 法 思 路 。从  前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质 检 食 监 [0 7  和 监 管 , 检 部 门暂 行 负 责 纯 糕 点 加  《 ( 20 ] 条例》 公开 的征求 意见稿看 , 申请开  质 由 2 4号 ) 8 ,也 要 求 全 系 统 应 将 所 有 食  工 场 、 店 后 坊 糕 点 加 工 场 的 许 可 和  办保 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 当 地 食 品 药  前
质 品 生 产 加 工 行 为 纳 入 到 自身 监 管 范  监 管 . 商 部 门 负 责 纯 糕 点零 售 店 的 品 监管 部 门办 理 生 产 许 可 证 , 监 部  工   但  围 。所 以 , 据 食 品安 全 分 段 监 管 的 许 可 和 监 管 。 上 述 两 种 监 管 “ 本 ”  门不 是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的许 可 机 关 ; 根   版 ,

原 则 ,小 作 坊 的 管 理 理 应 是 质 检 部  笔 者 以 为 张家 港 市 的 做 法 更 接 近 《 食  经 营保 健 食 品 ,条 例 》 要 求 应 当按  《 却
门。   “ 店 后 坊 ”式 的 食 品 现 场 制 售  前 行为是食品生产加工小 作坊的一种 。   有 些 部 门 提 出 , 据 《 民 经 济 行 业  根 国 品安全法》 的立 法 本 意 。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到 工 商 部 门 申办  流通 许 可 证 。笔 者认 为 这 样 的 规定 必 

三 、 于保 健 食 品 的 监 管  关

须 修 改 , 然 对 保 健 食 品 实 行 品 种 监  既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 食 品 各 国  管 。 监 部 门 不 发 生 产 许 可 证 , 么  质 那

在 保 分 类 》 G /4 5 — 0 2 第 6 ( BT 7 4 2 0 ) 5大 类 关  称 谓 不 尽 相 同 , 我 国 称 之 为 “ 健  工 商 部 门 在 流 通 环 节 也 没 有 必 要 发  于零 售 业 定 义 的 说 明 . 场 制 售 行 为  食 品 ” 日本 称 之 “ 能 性 食 品 ” 欧 美  放 流 通 许 可 证 . 则 难 以界 定 究 竟 是  现 . 功 , 否 应 归 类 到 零 售 业 . 因 此 属 于 流 通 环  国 家 通 称 为 “健 康 食 品 ( aty 分 品种 还 是 分 环 节 监 管 , 之 对 工 商  Hel   h 加 节。 笔者 以 为 , 样 界 定 并 不 准确 。 这 凶  F o ) 或 “营 养 食 品 ( u ioa 部 门 而 言 . od ” N tt nl ri   只许 可 不 监 管 。 要 承 担  却

为该 分类 31款 关 于行 业 划 分 的原  F o ) 。关 于保 健 食 品安 全 的 问 题 , 相关 的法律责任 ,
. 0d ”   未能体现权力和责 
则 已作 明确 说 明 . 标 准 采 用 经 济 活  伴 随 整个 《 品 安 全 法 》 法 的 始 终 。 任 对 等 的原 则  本 食 立   动 的 同 质 性原 则 进 行 划 分 , 每 一 个  在 《 品 安 全 法 》 法 之 初 , 健 食 品  即 食 立 保 工 商 部 门 是 市 场 准 入 的 登 记 机  行 业 类 别 都 按 照 同 一 种 经 济 活 动 的  险 成 “ 黑户 ” 开 始 的 草 案并 没 有 承 认  关 , 。 目前《 保健食 品监 管条例》 还在修  性 质 来 划 分 , 不 是 依 据 编 制 、 计  在 食 品 和药 品 之 间 还 有 一 个 保 健 品 , 改 之 中 , 关 的保 健 食 品许 可 制 度 还  而 会   相
制 度 或 部 门 管 理 职 能来 划 分 的 。由此  因而没有单独列 出保健食品 , 仅把 保  无法进入 实体操作 。因此 , 条例》 在《   可 见 , 民经 济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不 是 划  健 食 品 作 为 一 般 食 品进 行 监 管 。 来  颁布实施前 , 国 后 经营保健食 品的市场 准 

分 部 门 管 理 职 能 的 法 定 依 据 , 不 应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时 ,立 法 机 关 发 现 , 更 随  入 。 是 困 扰 基层 工 商 部 门 的一 个 现  仍
作 为 食 品 安 全 分 段 监 管 范 围 划 分 的  着 保 健 品行 业 的 迅 猛 发 展 . 由于 立 法  实 问 题 。 目前 , 州 市 为 化 解 此 类 矛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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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 ,在 地 方 政 府 的 协 调 下 , 明 确 在  生 许 可 证 , 律 根 据 《 品卫 生 法 》 一 食 第  效 的食 品 经 营 者 ,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工

《 健 食 品 监 管 条 例 》 施 前 , 事  8条第 七 欹 的 规 定 ,直 接 人 口 的食 品  应 当按 照 《 品安 全 法 》 《 品安 全  保 实 从 食 、食 保 健 食 品 销 售 活 动 的 ,应 当 向 工 商  应 当有 小包 装 或 使 用 无 毒 、 洁 的包  法 实 施 条 例 》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期  清 及 定
部 门 申 办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领 取 营  装 材 料 。销 售 的 散 装 白酒 不 能 达 到 这  或 者 不 定 期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业 执 照 , 可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经 营  方 其


要 求 ,应 视 为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 品安 全 法 》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部  食 第

项 目可 核 定 为 “ 包 装 食 品 ” 食 品  品 。鉴 于 散 装 白酒 经 营 的安 全 形 势 , 分 , 有 1 预 .   共 5条 处 罚 条 款 , 中涉 及 对  其

类 别 核 定 为 “ 他 食 品 ” 待 《 例 》 借 鉴 过 去 卫 生 部 门 的 操 作 , 以 工 商  流 通 环 节 经 营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的 条 款  其 。
条   所 实 施 后 ,对 保 健 食 品 的 许 可 和 监 管  部 门 不 能 给 散 装 白酒 经 营 者 发 放 食  有 7 之 多 。当食 品经 营 者发 生 应 当  条
由 法 规 明确 的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对 已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按 此 意 见 领 取 的 《 品 流 通 许 可  食 吊销 许 可 证 的 违 法 情 形 时 . 去 由卫  过 目前 , 对 散 装 白酒 经 营 活 动 的  生 部 门 发 放 的 卫 生 许 可 证 如 何 吊销 . 针  

证 》, 事 保 健 食 品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自 准 入 , 州 市 做 了一 些 探 索 。 对 能 够  在 实 践 中亟 待 明 确 。笔 者认 为 , 然  从   常 虽

条 例 实 施 后  个 月 内 , 向 法 定 许 可  提 供 散 装 白酒 合 法 进 货 渠 道 和 检 验  自今 年 6月 1日起 , 食 品卫 生 法 》 《 已 
确 机 关 重 新 申 办 《 健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合格 证 明 , 需 从 事 散 装 白酒 经 营 活  经 废 止 , 是 根 据 《 保 但 行政 许 可 证 》 6  第 9 证》 。此 种 做 法 , 不 失 为 过 渡 期 内  动 的 ,该 市 要 求 经 营 者 在 销 售前 。 也 应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出行  “ 作 食 7条 第 七 款 规  政 许 可 决 定 的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级  解 决 保 健 食 品 经 营 主 体 市 场 准 人 的  按 《 品安 全 法 》 第 2


种 方式 

定。 对销售 的 白酒使 用符合 国家标准  行 政 机 关 , 据 利 害 关 系人 的 请 求 或  根
的小 包 装 或 无 毒 、 洁 的 包 装 材 料 进  者 依 据 职 权 ,可 以 撤 销 下 列 行 政 许  清

四 、关 于散 装 白酒 的 监 管 

行 预 包 装 。 并 按 照 法 律 第 4 条 第 二  可 : 一 )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1 (

要 根 据 《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款 规 定 , 求 经 营 者 在 其 外 包 装 上 标  权 、 忽 职 守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食 玩

法 》 定 . 通 环 节 食 品 经 营 项 目包  明 白酒 的名 称 、 产 日期 、 质 期 、 规 流 生 保 生  的 ; … ( ) 法 可 以撤 销 行 政 许  … 五 依 括 预 包 装 食 品 、 装 食 品 两 种 。 由于  产 经 营 者 名 称 及 联 系方 式 等 内容 。经  可 的 其 他 情 形 。 ” 之 《 品 安 全 法 》 散 加 食  

散 装 食 品受 生 产 工 艺 、 存 运 输 等 条  营 者 在 签 订 不 销 售 散 装 白 酒 的 承 诺   第 8 、 9 、 9 、 9 储 8 第 0 第 1 第 2条 都 明确 。   工   件 的 限 制 , 两 种 经 营 项 目 中 , 装  书后 , 商 部 门 可 按 预 包 装 白酒 的 要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发 生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 在 散
实 该 而 食 品 显 然
是 流 通 环 节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求 , 施 流 通 许 可 。同 时 , 市 还 明确  由原 发 证 部 门 吊销 许 可 证 . 上 述 几 
的重点。  

对 使 用 纸 包 装 或 塑 料 包 装 的 , 当符  条 所 指 的 违 法 行 为 都 可 能 涉 及 继 续  应

《 由 于 经 常 发 生 散 装 白 酒 销 售 致  合 《 品 用 纸 包 装 容 器 等 制 品 生 产 许  有 效 卫 生许 可证 的 吊 销 。因此 , 食 品  食 人 中毒 死 亡 事 件 , 以 经 营 散 装 白酒  可 实 施 细 则 》 《 品 用 塑 料 包 装 容  卫 生 法 》 止 后 , 由卫 生 部 门发 证  所 和 食 废 原 更 是 流 通 环 节食 品 安 全 监 管 的难 点 。 器 等 制 品 生 产 许 可 实 施 细 则 》   的相 关  的食 品 经 营 者 的 日常 监 管 已 划 转 工 

随 着 《 品安 全 法 》 食 的实 施 , 目前 有 些  要 求 。 装 材 料 本 身 应 有 Q 包 s标 志 。  
散 装 白酒 经 营 者 凭 所进 白酒 厂 家 的  许 可 证 、 装 酒 的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经  散 来 基 层 工 商 部 门 申 办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营 散 装 酒 必 须 具 备 的场 所 设 施 条件 , 的 吊销   

商 部 门 ,但 工 商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时 ,  
发 现 涉 及 卫 生 许 可 证 吊销 的 违 法 情 

五 、关 于 有 效 期 内 卫 生 许 可 证  形 时 , 然 应 当提 请 卫 生 部 门作 出 相  仍

关行政决定 。   上 述 问 题 是 基 层 工 商部 门 在 实 施 

《 品安 全 法 》 10条 规 定 ,食  食 第 0 “

证 。根据《 品安全法 》 2 食 第 7条 第 七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经 取  《 品安 全 法 》 的过 渡 期 内时 常 遇 到  食 有 款 “ 接 入 口的 食 品 应 当 有 小 包 装 或  得 相 应 许 可 证 的 ,该 许 可 证 继 续 有  的现 实 问 题 , 的需 要 我 们 更 好 的 钻  直
者 使 用 无 毒 、 清 的 包 装 材 料 、 具 ” 效 。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清 餐   《 第  研 法 律 法 规 ,进 一 步 抓 好 法 律 的适  的规 定 , 地 可参考 省 卫生部 门《 各 关  4 0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品 经 营 者 在 本 办  用 . 的需 要 在 下 一 步 部 门 和 地 方 立  食 有 于 销 售 散 装 白酒 申请 卫 生 许 可 证 问  法 实 施 前 已领 取 《 品卫 生 许 可 证 》 法 中加 以 明确 和 解 决 。 食    

原 该 题 的答 复 》苏 卫 防 [0 0 6 ( 2 0 37号 文 ) 明  的 , 许 可 证 继 续 有 效 。” 条 第 二 款 
对 食 继 确 的精 神 . 即散 装 白酒 经 营 者 申领 卫  还 规 定 “ 《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 续 有 

( 者 单位 : 苏省 工 商局 ) 作 江  


商管理轩完 6  团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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