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取利润,夫妻俩不顾食品安全,竟然用工业片碱泡发鱿鱼、毛肚等水产品并销售。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食品安全案件,对被告人陈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对被告人林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禁止被告人林某在 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陈某、林某夫妇系福建省福清市人。2008年冬季,二人来到汉中,在市场经营 水产店生意。
陈某负责水产品的加工,林某负责在市场摊点销售。
2014年5月、11月,汉中市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分别向二被告人下发“水产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告知书”、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告知书”,明确告知禁止在生产毛肚、鱿鱼等过程中添加工业片碱等物质。
为了增加水发毛肚、鱿鱼泡发量,获取好的口感牟取利润,陈、林二人明知工业片碱禁止用于食品 加工,仍多次使用工业片碱加工毛肚、鱿鱼。
2015年4月,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二被告人租住房内的水产品加工点检查时,查获涉嫌违法添加工业片碱的毛肚、鱿鱼等水产品,经抽样检测,鱿鱼及毛肚样品中均含有氢氧化钠成分。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林某明知工业片碱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仍予以添加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